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习近平强调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技术如何赋能检察?

时间:2025-07-27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国家领导人指出,需借助数字化改革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型升级,全面协调各行业各领域的政务应用系统进行集中建设、实现网络连接和相互协作,数字化在政府执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从而打造一个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架构。全面推进技术、业务与数据的整合,加强不同层级、地域、系统、部门和业务间的协同管理与服务水平,借助数字技术深化司法改革进程,推动检察工作向现代化迈进,并积极开拓司法救助工作的新模式,这些举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司法救助作为一种针对遭受犯罪或民事侵权且诉讼途径无法提供充分赔偿、生活又处于紧急困境中的当事人提供的辅助性援助手段,构成了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数字技术如何助力检察机关更高效地执行司法救助职能,进而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呢?本文旨在从数字技术赋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功能的内在原因及实施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数字技术赋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深层动因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需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进一步强调完善监察、公安、检察、审判以及司法行政等机关的职责分工,确保它们各负其责。同时,提出要构建一种机制,使得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能够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法治秩序。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权与执行权等权力间的协作与制衡机制,不仅亟需科学而坚定的理念作为指导,而且依赖于高效且有力的执行手段。借助数字技术的力量推动检察工作的现代化进程,不仅能有效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足”的难题,亦能为司法救济的创新发展带来新的视角。

首先,传统司法救助的启动机制往往显得较为被动。在这种模式中,检察机关获取司法救助信息的途径主要依赖于诉讼过程以及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这些救助信息通常来源单一,渠道有限,且获取时间相对滞后,呈现出“弱能动性”的特点,使得全面有效地挖掘司法救助线索变得困难。

其次,传统的司法援助方式在效率上存在不足。这里的“低效”主要是指司法援助机制所能提供的质量与效果与案件当事人实际需求之间存在不协调,例如,检察机关需对当事人家庭是否因案件陷入困境进行逐一调查和确认,这导致司法援助的实施周期较长,进而影响了援助工作的全面进展。同时,传统司法援助在沟通上存在不足,外部交流不畅,导致其覆盖面通常仅限于个别案件援助,而援助手段往往仅限于自我救助,援助形式可能仅限于金钱援助,这种现象容易导致救助决策出现“多头管理”和“类似案件不同处理”的问题。

第三,在传统司法救助模式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标准上的偏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对司法救助的基准和流程设定较为概括,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条中提到,救助金额度应以上一年度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的平均月工资水平为依据进行确定。该规定虽确立了救助标准的基本轮廓,然而由于各案件在救助需求和具体状况上存在显著差异,单纯依赖此规定难以全面满足各类特殊要求。在处理实际案件时,承办人员需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损失、经济状况以及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这一过程实际上赋予了他们一定的自主判断权限。这种权限虽然使得救助金的确定更为灵活,但也可能使得司法救助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不可确定性。

该问题限制了司法救助功能的充分发挥。在新时代背景下,推动检察事业的现代化,有助于检察机关更有效地执行法律监督任务。《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其中明确指出,要构建完善的数字检察工作体系,深化数字检察技术的应用,从而提高法律监督的效果和质量。在此情境下,借助数字技术的力量推动司法救助的发展,有助于加速推进检察工作的现代化进程,促进构建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系,从而更有效地服务于保障国家在法治框架下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数字技术赋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实践路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需强化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通过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等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协同办案。此举旨在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的网络化流转,并推动涉案财物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证据和案卷的电子化共享。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第一批)》,此举旨在促使检察机关突破信息封锁,构建司法救助大数据工作平台。该平台依托于大数据模型,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通过数据分析和监测,精准识别救助对象,并准确计算救助资金。同时,同步推进司法救助和分类帮扶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数字技术在何种程度上助力检察机关实施司法援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东莞万江律师,需构建一个庞大的司法援助信息库,以解决线索发现困难的问题,并充分调动司法援助的内在动力。该数据库蕴含着丰富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司法援助的首要任务便是充分发挥数据在援助工作中的倍增效应。必须充分利用这大数据“宝藏”,获取充足的数据资料。例如,《大数据助力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首批)》中,某检察院借助12309检察服务中心搭建了“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该平台不仅融合了“检察业务数据”、“检察信访数据”以及“行政部门数据”,而且还纳入了全国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以及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等多个数据库,从而有效保障了司法救助信息的广泛覆盖和精确度。

其次,构建司法援助的数字化协作平台,汇聚社会力量,以提升司法援助的协同效率。鉴于司法援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服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其在独立处理司法援助方面的能力相对有限。因此,有必要逐步将组织活动的触角从内部延伸至外部,吸纳外部力量共同参与司法援助事务。某些检察机关通过构建数据平台,实现了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将司法援助信息迅速传递给相关部门,指导他们进行社会救助与支持工作,确保了司法援助与社会援助的顺畅对接。司法援助联动平台的建立与应用,使得平台内的多个主体能够实现信息互通。在具体操作中,检察机关可以与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携手,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从这个角度出发,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公共交往领域得以实现“扁平化”布局,同时有助于构建一个多元参与、立体化的司法救助网络。

最终,我们需要打造一个司法援助的智能系统,以保障援助的公正性,并达到援助的精确性。相较于信息互通与交换的初级赋能阶段,我们现在的任务是构建司法援助的算法模型,这标志着我们已进入人工智能高级赋能的新阶段。司法救助智能模型能够精确计算个案的救助资金,使民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体会到公平与正义,这也有助于司法救助工作更加细致地关注社会各群体中个体的不同需求,并有效地满足他们的多样化利益要求。以某些基层检察院为例,它们研究并制定了《司法救助资金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通过量化司法救助的各项要素,并建立了基于数字算法的适用机制。此外,司法援助的智能系统对于实现类似案件的监督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该系统能够从具体案例中提取出“共同特征”,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自动比对和处理提供关键准则,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处理一个案例,解决一类问题”的目标。智能模型的决策过程主要依赖于“基于规则的专家系统”,通过运用包含知识库和推理引擎的预设规则来解决问题。为筛选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环节中未得到赔偿的受害者,应当依据涉及故意伤害、交通事故等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相关文件作为依据,接着在系统中排除含有“调解协议”和“谅解”字样的文件,进而构建出未获赔偿的受害者信息库。然后,将此信息库与困难弱势群体数据进行比对,通过“数据碰撞”的方式,最终确定司法援助的受益对象。

总体而言,将数字技术融入司法救助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有助于革新司法救助的运作模式,促进司法救助手段的革新,进而加快司法救助领域的数据化与智能化进程,推动检察工作的现代化进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致力于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与水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本文是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即“从行政法治角度探讨陕西数字经济的软法治理”(项目编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即“在法治陕西建设的大背景下研究数字经济软法的职能定位与法治体系完善”(项目编号:)所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所属机构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同时亦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担任职务。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