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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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司法救助中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有哪些?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的条款,关于诉讼费用缓缴、减免及免交的相关司法援助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若当事人面临缴纳诉讼费用时的实际困难,可依据本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寻求缓缴、减少或免除诉讼费用的司法援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若当事人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便应批准其免缴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群、农村中的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的受益者,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若他们没有其他任何收入来源;
因勇敢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遭受自身合法权益损害万江律师,本人或其亲属提出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情况;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若当事人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应予以减免诉讼费用: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正在接受社会救助,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陷入僵局,可以免除诉讼费用。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若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人民法院应批准其暂缓缴纳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海上发生的意外、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失误、工作场所的伤亡、产品缺陷引发的事故,以及其他导致人身伤害的事件中,受害者要求获得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若需申请司法援助,需在提起诉讼或上诉的同时递交一份书面请求,并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其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相应证明文件,以及所有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
因遭遇生活困境或为追讨基本生活开支而申请免除或减少诉讼费用的,需提交相关证明,证明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设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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