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商事关系的定义、特点及我国对其认识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5-07-26 22: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会建立起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联系,这些联系构成了商事关系。《民法典》的出台使得商事关系被纳入民事关系的范畴,并且被赋予了特殊地位。

2,商事关系的主要特点:

从主体上看,商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

(1)个体工商户(民法典54条);

(2)营利法人(民法典76条)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从行为特点上看,商事行为具有:

(1)逐利性,追求利益最大化。即所谓“在商言商”

风险性方面,商事主体会自行对自身商业行为的预期目标及其潜在收益进行规划与安排。

契约性质下,商事主体通常借助协议、合同等形式,对各自的责任、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清晰界定。

3,我国民事和商事关系的认识发展过程。

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我国采取了民商合一的体制。这一体制的主要法律支撑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自本世纪初开始,我国实施了民事与商事的分离制度。在此期间,陆续出台了《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一系列商法规范。此外,还曾计划编纂一部《商法典》。

《民法典》自颁布以来,正式确立了其作为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地位,它不仅涵盖了狭义的民法,即关乎生存的领域,还纳入了商法的内容,包括商主体和商行为,通过抽象的概念将民商事关系统一管理。

在《民法典》的框架内,商法涵盖了该法典所规定的典型商业法律关系,例如营利法人、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仓储合同等万江律师,同时也包括一系列单独的商事法律,如合伙企业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等。

秉持民商一体化的根本原则,基于对商主体、商行为独立性的深刻理解,通过《民法典》这一法律形式来涵盖民商事法律关系,民商事领域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我国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对于民事关系以及众多商事关系实现了直接适用,尽管如此,在具体化和精细化方面仍有提升的余地。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民法典规定,均可直接涵盖并适用于商事关系。

《民法典》在商事领域的适用受到限制,而纯粹的商事活动则需优先参照商事特别法的规定。换言之,在商事法律体系中,特别法的规定优先于一般法。

绝对商事活动涵盖了诸如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和期货买卖,票据的流转,仓储服务,以及海上贸易等行为。

狭义的票据法律行为涵盖了签发、转让、兑付以及担保等行为,其效力状态仅限于有效与无效两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类行为不具备可撤销的特性。

《证券法》明确指出,证券交易仅存在一种法律效力,即该交易为有效状态(依据《证券法》第120条)。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定对象不遵循《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例如:《证券法》所确立的证券化权利,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证券法》的规范。

在《民法典》明确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商事特别法得以适用。

若商事特别法对某一法律关系有所明文规定,则该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商事特别法的条款。然而,对于那些商事特别法未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仍需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种情形下,法律适用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并行”状态,亦成为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大难题。

7,《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引致适用。

例如:

有偿合同参照买卖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

处理事务的合同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执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第九百六十六条)。

清算参照营利法人,其他类型的法人清算参照公司;

仓储适用保管;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