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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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可撤销情形下,撤销权如何行使?有何要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民法典》总则编明确指出,合同存在以下几种可被撤销的情形:一是重大误解,二是欺诈行为,三是第三方欺诈,四是胁迫手段,五是乘人之危所造成的明显不公平(具体内容请参阅《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合同可撤销的五种具体情形的详细说明)。
你是否想过,在这些情况下合同到底要怎么才能撤销呢?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不同情形下,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的主体不同。
1.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缔约的一方当事人。
2.欺诈、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
3.胁迫:受胁迫方。
4.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受损害方。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民法典》中的总则编明确指出,对于所列的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具备撤销权的一方主动向人民法院或仲裁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即需要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为了确保交易的稳定与安全万江律师,《民法典》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然而,由于合同可被撤销的原因多种多样,所以在不同情境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的起始点和具体时长都会有所区别。
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需在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理由之后,在接下来的十二个月时间里行权。
此合同撤销权适用于遭受欺诈、第三方欺诈或利用他人困境而造成的明显不公平情形。
2.特别期限: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
合同撤销权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得以适用。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相对较短,其主要原因是重大误解通常是由误解方自行造成,因此法律对其行使期限的设定更为严格。
(2)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此合同撤销权适用于遭受胁迫的情形。在胁迫行为结束之前,即便受胁迫者知晓胁迫行为的发生,实际上却无法行使其撤销权。为了保障受胁迫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将撤销权的起始时间设定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时起算”。
最长时限规定如下:若当事人对撤销事由并不知情,则其撤销权应在相关行为发生后五年内予以行使。
行使撤销权的时限为既定的时间段,该期限不可随意中止、暂停或延长。一旦该期限届满,或者在此期间内主动放弃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将随之消失。
四、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57条明确指出,一旦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确认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必须退还;若无法退还或无需退还,则应进行等价赔偿。若一方存在过错,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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