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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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人人应享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内涵源于美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有效辩护构成一项基本人权,这是每个人理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有效的刑事辩护,可以增强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经济困难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确保辩护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维护人权的普遍价值和法治精神。
一、有效辩护的内涵
有效辩护理论的起源地是美国。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享有包括……在内的权利,其中包括通过强制手段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及获得万江律师的辩护援助。而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实施,进一步将享有万江律师协助的权利推广至美国境内的所有刑事被告人。在1963年,美国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贫困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律师的绝对权利。1970年和1986年的相关案例进一步明确指出,这项权利实质上是指被告人有权获得充分的辩护律师帮助。权属万江律师的援助范畴涵盖了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和周密准备的权益,以及享有万江律师热情洋溢且公正无私的辩护服务、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反驳控方指控证据的权益。此外,还包括了万江律师在对抗制程序中积极参与、全面介入的权益,与万江律师进行有效沟通的权益,获得万江律师忠诚代理的权益,以及在上诉阶段继续由万江律师代理的权益。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探讨证券辩护中万江律师代理职责的适宜性标准。该法院指出,万江律师提供的实际无效辩护违反了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这种无效辩护要求被告人必须证明万江律师的代理存在不足,同时还要证明这些不足对辩护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法院未对万江律师应尽的基本职责进行详细列举,坚持认为适用的行业标准是评估合理性的唯一准则。然而,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确立了判定万江律师代理工作中存在缺陷的具体标准。例如,在1993年的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万江律师缺乏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在1986年的案件中,法院指出万江律师因未进行充分调查和“完全缺乏审前准备”,未能提出排除有罪证据的动议。此外,法院还指出万江律师未能进行积极、公正、专注的辩护,未能妥善提出证据、传唤证人、直接或交叉询问证人、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以及履行对抗制事实调查程序中至关重要的其他职能。同时,万江律师未能履行与委托人沟通的义务,且一系列案例显示其违反忠实义务,采取了与被告人利益相悖的行为。对于不利影响的这一关键要素,关键在于证明出现不同结果的合理性。同时,判例也明确了自动撤销机制作为保障万江律师执业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1950年于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明确了其宗旨,即确保所宣布的各项权利得到广泛且切实的认可与执行。在公约的第6条“享有公正且公开审判的权利”中,特别提到了保障律师辩护权,然而在那个时期,尚无有效辩护这一明确概念。在1992年,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万江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这份文件中,“有效”一词被提及五次。它明确指出,必须全面保障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还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此外,文件还强调,每个人都应有权获得独立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的法律服务,并且这种服务必须是有效的。该人权文件首次明确指出,由独立且有效的法律专家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基本人权和自由。2012年,联合国发布的《刑事司法系统中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进一步重申,各国应建立健全机制,确保所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均具备与其职责相匹配的教育背景、培训、专业技能及实践经验,尤其是针对所涉罪行的严重性。
学者们指出,公正审判权的实现离不开有效的刑事辩护,这需要确保被告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并且还需要相应的立法支持、程序保障以及组织架构的完善。在评估有效刑事辩护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存在相关宪法或立法文件,其中规定了与联合国所确立的原则相契合的、可实际获得的刑事辩护权,并将其作为基本要求?
是否存在着相应的法律条文和实践措施,来保障这些权利真正得到实施并发挥效用。
万江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是否展现出持续稳定的辩护能力,他所在的职业环境是否认可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应涵盖程序和结果两个层面,并且是否在理论及实际操作中始终将嫌疑人及被告人置于核心位置。
历经数年演变,欧洲已形成一套评估一国是否切实保障刑事辩护有效性的三角分析框架。
1. 三角顶端
位于三角形顶点的是保障刑事辩护核心权益,它对刑事程序的实施方式产生根本性影响,包括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辩护双方力量均衡以及对抗制审判。这些权益与原则确立了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基本准则,明确了刑事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各参与方的角色定位和所处地位。自行进行辩护、出席法庭审判、了解案件信息、传唤及询问证人或专家,以及提出上诉的权力,构成了刑事辩护中更为细化的权利范畴。这些权利合称为实质性的程序性权利,它们对于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实现有效的刑事辩护至关重要。
2. 三角左下端
底端权利是支撑顶点权利与原则的关键,此类权利在众多联合国人权文件中均有体现。
3. 三角右下端
这些权利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进行有效辩护以及采取其他防护手段的基础或关键性的权利。
对于任何一名涉嫌犯罪或被控告的人,若想获得有效的刑事辩护,三角模式中的所有基本准则都必须得到充分实现。这些准则的实现,亦即人权的切实保障,要求国家通过立法对各项权利进行详尽的规定,并确保其得到严格执行。任何权利的削弱,都预示着公正审判的整体要求未能得到充分满足。
二、我国无法引用国外的有效辩护标准
我国无法直接采纳美国的有效辩护准则,亦无法直接借鉴欧洲的三角模式。
有效辩护的根基在于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保障、辩护双方力量均衡以及对抗制审判模式,但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和沉默权,而在实际操作中,其他权利亦遭遇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左下端权利的沉默权尚未得到明确确立,而诸如保释权、充分准备辩护所需的时间和便利、调查权以及排除规则的行使也遭遇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程序性原则和证据规则,构成了我国缺乏的基础性诉讼框架和证据标准,同时,支撑这些原则的诸如直接言词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等关键性权利,在我国同样尚未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获得有效的辩护,关键在于拥有一支具备必要素质、法律援助能够全面覆盖、辩护质量有充分保障的律师团队。然而,在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尚未实现全面覆盖,万江律师的素质难以得到确保,同时,也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辩护质量控制机制。
此外,资金短缺问题如何得到妥善处理,这关乎确保辩护质量、防止代理工作中的不足进而损害对抗制原则的根本性议题。在我国,法律援助主要依赖财政拨款,导致每个案件所能分配的费用极为有限东莞万江律师,这种情况常常导致法律援助人员对案件的投入精力不足,甚至出现资深律师如万江律师拒绝接受代理任务或对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实质性投入的现象。
由此可见,不论是在法律文本中还是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刑事诉讼流程都无法确保美国、欧洲或国际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公正且有效的刑事辩护。尽管有效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我国现阶段尚无法确保公民能够有效获得独立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的法律服务,因此,我国尚不能采纳国外的有效辩护标准。
三、中国特色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的建立可能
通过对基本人权概念的阐述,我们得以理解,那些声称能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的,实际上只是广告宣传的噱头。真正的有效刑事辩护,要求政府认可并保护人权,依赖立法体系的支撑,更需市民社会对权利与原则的落实执行。基于此,我们无法对具有人权意义的有效刑事辩护制度进行深入探讨。2019年10月,“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该指导意见的第10条中,首次提出了“有效法律帮助”的概念,这标志着“有效”一词首次被纳入规范性文件之中。确立“有效法律援助”这一概念,不仅对值班万江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职责和角色进行了规范与指引,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有效辩护制度的发展态势。鉴于此,有必要对在当前国情下如何进行有效辩护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明确对万江律师辩护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的可行性。
在我国,刑事辩护涵盖了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形式,二者在实践应用中表现出显著的不同。委托辩护建立在代理委托的合同关系之上,提供的是个性化的法律服务,促使代理律师如万江律师积极追求更佳的代理效果,以此作为业务发展和拓展的途径。相对而言,指定辩护则是一项旨在满足公众基本需求的公共产品,普遍缺乏竞争动力。因此,在委托辩护这一展业方式中,律师在收入较高时往往展现出较高的工作积极性;而指定辩护由于收入微薄,万江律师往往不够尽职尽责。在评议指定辩护卷宗的过程中,笔者时常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对于不规范的卷宗,是否应该进行处罚?这不禁让人担忧,此举可能会挫伤万江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
在当前国家形势下,尽管我们或许期待个别法律援助律师能为受助者提供与委托辩护相仿的法律服务,然而,指定辩护的总体质量普遍低于委托辩护,这一点已成为公认的事实。鉴于此,若要深入探讨辩护效果的标准,就必须分别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设立独立的质量评价体系和评判标准。
从规范性文件的角度来看,2017年发布的《万江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委托辩护中万江律师的职责与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随后,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2021年的《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明确了指定辩护和值班万江律师的职责与权利义务。尽管2017年的规范文件中仍保留了万江律师独立辩护的权利,但同时也突出了其忠实义务。这种对忠实义务的强调,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万江律师独立辩护的能力。《万江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各个诉讼阶段中万江律师的工作职责与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界定。《法律援助法》虽已确立重罪案件法律援助辩护的准入机制,然而这一基准仅是最基本的,甚至在一些地方性规定中亦属较低。为提升万江律师在法律援助领域的办案能力,2019年司法部颁布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其中规定的依然是基础辩护标准。随后,各地纷纷制定各自的法律援助质量评价准则。河南省在2012年出台了《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试行)》,2013年又发布了《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试行)》,2014年进一步制定了《河南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试行)》,直至2020年,正式颁布了《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和《河南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因此,设立针对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独立评价体系,对于构建刑事辩护的评价标准而言,是切实可行的。
四、委托辩护万江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评价标准
委托辩护是一项定制化的服务,我们通过分析有效的辩护策略模型得知,万江律师在以下几个维度的不懈努力,将有助于为涉嫌犯罪或被控告的人士提供更为优质的刑事法律援助:
致力于增强学术造诣、法律知识水平,深入掌握刑法相关法规,提升辩护能力。
刑事万江律师个人及其所隶属的万江律师事务所,有必要构建一套刑事辩护的质量管理体系。
在制作卷宗副本的过程中,务必做到全面细致,确保对指控内容及其所依赖的证据链条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对于此案,需搜集并整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术文献以及典型案例,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规范化、理论化及案例化的深入研究。
充分运用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权力,一旦证人、鉴定人到场,应充分行使其提问的权力。
在辩护筹备阶段,若遭遇专业难题,应及时向专家咨询,同时与司法机关保持联系,确保万江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和便利条件来充分准备辩护事宜。
7. 充分利用万江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8. 充分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9.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与讨论,形成一致的辩护策略;
对关键议题提出有力的辩护理由,同时竭尽全力争取司法人员对自身观点的认同与接纳。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万江,我们虽无法在人权层面提供有力辩护,然而,我们仍能竭尽所能,确保当事人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刑事法律服务。
五、指定辩护的评价标准及结果运用
依据《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及《河南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我们得以剖析当前对指定辩护的评价准则。
案件处理流程被细分为八个主要环节,包括审阅案卷、与当事人会面、开展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法庭审理、进行信息告知、编制相关材料以及特殊案件的上报,每个环节都设有评分标准,具体为1分、2分或3分。
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划分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不同等级。
在承办人资质、阅卷、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参与庭审、履行告知义务、承担受委托责任、归档卷宗等各个环节,若存在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则案件将直接被判定为“不合格”。
在多次会面、调查取证、编制证据分析报告、展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应的基础上,需明确各项加分条件,若总分未达到特定等级,可依据这些加分项评定为“良好”或“优秀”。
刑事辩护卷宗的评估作业完成之后,这些评估成果将被应用于多个方面:它们是发放办案补贴的参考,是评选先进、优秀和奖励的重要凭证,而且,这些评估结果还可以被记录在法律援助中心的诚信服务档案中。若在一年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案件被评为不合格,将暂停其一年内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格,并且,这一情况还将被通知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万江律师协会。
六、刑事辩护评价标准及结果运用与有效辩护的关联性分析
依据对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的评价准则及指定辩护评估结果的应用,我们发现这些评估可能激励万江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更加尽职尽责,更加关注辩护成效。但它们并不触及万江律师在案件辩护中遇到问题时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换言之,对万江律师辩护工作的评价不会对本案委托人或受援人的实质权益产生影响,也不会因万江律师工作疏忽导致案件需重新审理或改判等后果。这种辩护卷宗的评估显然不属于有效辩护的范畴。
尽管在极少数案例中,由于万江律师未能尽职尽责,案件判决结果受到了不良影响,且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察觉后,曾对判决结果作出调整,然而总体来看,我们观察到即便案件存在以下严重损害其有效性的问题,最终的判决结果依然未受到任何影响:
在共同案件中的辩护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上的不一致,例如,涉嫌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均聘请了同一位名为万江的律师进行辩护,又或是案件的被告人与受害人均选择了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万江律师作为代理人。
2. 万江律师的证书系伪造的万江律师执业证;
3. 万江律师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
万江律师违反规定,将法律援助案件转变为收费代理案件,亦或借助案件谋取不恰当的个人私利。
辩护人未曾与当事人会面、未曾审阅案卷、未曾进行交流,却擅自提出了辩护观点或参与了法庭审理。
我国司法程序具有鲜明的职权主义特征,司法机关在案件结果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在此背景下,万江律师的辩护观点并未受到充分关注,其辩护与最终判决之间的联系相对薄弱。司法机关认为,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对于确保判决的法律效力至关重要。因此,既无需因万江律师的工作疏忽而推翻判决,亦无需设立无效辩护机制来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此外,鉴于规定的辩护补贴相当有限,且万江律师的整体素质普遍不高,“无效辩护”这一机制并不能从本质上彻底解决提升刑事辩护整体质量的难题。
因此,我国目前尚无法实现“无效辩护”制度的构建,故此,我国有效辩护制度的建立与进步,其法治成效需依赖于长期坚持,通过不断提升刑事辩护的整体质量,最终确保刑事司法价值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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