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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八届五中全会到二十届三中全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断加强

时间:2025-07-26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薛长礼指出,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概念,至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强化灵活就业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重强调“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全社会对于关注和爱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氛围正日益浓厚。

鉴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数显著攀升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为更有效地维护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发布了多项规范性文件。比如,在2021年7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指导性意见》。紧接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同时,该部办公厅还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等六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全国总工会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这一举措表明,我国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已建立起初步的制度保障体系。

此外,司法领域正持续进行着深入的研究与尝试。根据数据统计,从2020年到2024年间,我国各级法院总共接收了大约42万起新兴就业形态相关的民事争议案件。同时,相关部门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和典型案件,旨在为司法工作提供参考和引导。例如,在2023年4月,为了确保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相辅相成,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推出了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的典型案例。随后,到了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专项指导性案例。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携手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关于共同推动实施“一函两书”机制以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通知》,旨在加强检察机关与工会之间的协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年12月,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揭晓了10个劳动法律监督领域的“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记者提问:在当前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诸如劳动关系界定困难、社会保障体系与需求不匹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您觉得应该如何准确判断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关系呢?

薛长礼指出,在判断传统劳动关系时,“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关键的评价准则,这一标准主要从劳动者的人格依附、经济依附以及组织依附等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旦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建立起从属性的管理联系,并且这种联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那么就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人格上必须严格遵守雇主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其工作指导和监督;在经济层面,劳动者依赖雇主支付的薪酬作为主要的生活支撑,缺乏独立的经济地位;而在组织结构上万江律师,劳动者则是雇主生产经营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劳动过程紧密融入企业的组织架构中。

在新就业形态的背景下,平台用工模式展现出显著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这导致了上述三种从属性特征的弱化、异化或重构。具体来说,在人格从属性方面,劳动者在工作和地点的选择上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在经济从属性方面,收入来源变得更加多样化;而在组织从属性层面,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松散,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也因此面临了新的挑战和需要进行的适应性调整。

因此,在审查三类从属性时,需留意:首先,不同行业应采用不同的评判准则,这些准则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各从属性内部的审查要点、共有的核心要素以及行业的特定要素上;其次,三类从属性各自拥有独立地位和独特的要素,它们之间不能相互替代,在具体案例中应进行全面审查;再者,三类从属性的权重各异,审查的顺序应为: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最后,对从属性进行量化评估和定性分析,重点关注从属性内部行为主体和性质强弱的程度。

具体而言,在判断人格属性归属时,需考虑平台企业的作业规定、工作秩序、奖惩措施等是否适用于员工,以及平台企业是否能够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设置算法等方式对员工的劳动过程实施管理和调控;同时,还需判断员工是否必须遵从平台指令来执行工作任务,以及他们是否能够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等因素。在评估经济从属性时,需考虑平台企业是否掌握了劳动者从事工作所需的关键数据和信息,是否允许劳动者自行协商服务费用;以及劳动者通过该平台获得的收入是否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至于组织从属性的判断,则需要看劳动者是否已被纳入平台企业的组织架构,成为企业运营团队的一部分,并代表平台对外提供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已经给出了一些具体的指导原则。2023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布的典型案例对“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判定准则进行了阐释,该准则要求在判断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需参照劳动管理的各项要素,全面评估劳动者在人格、经济、组织等方面的从属性程度及其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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