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刑事诉讼各阶段办案期限及流程梳理,家属被抓后需耐心等待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本文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时限和操作步骤进行了详尽的整理和归纳。
刑事案件办理的总时限为:逮捕前的侦查阶段最长37天,逮捕后的侦查阶段共计7个月(包括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总计6.5个月(包括1个月、0.5个月、1个月、1个月、0.5个月、1个月、1个月、0.5个月),一审阶段14个月,上诉期限10天,二审阶段4个月,合计33个月(此计算未包含不计入审限的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批准的延期,亦不包括一审与二审之间的衔接时间)。
家属一旦被捕,可能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最快三五个月就能一审宣判,最慢则可能长达一两年,这是很常见的现象,需要保持耐心。不过,上述情况为最长期限,通常不会用尽所有时间。
在逮捕之前,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最高为37日,其中普通案件需在7日内移送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日,而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为7日。
传唤或拘传的时长不应超过12个小时;若案情极其重大或复杂,必须实施拘留或逮捕,则传唤或拘传的时长上限可延长至24个小时。(相当于一天时间)(根据第119条的规定)
传唤和拘传的时长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若案情极其重大且复杂,必须实施拘留或逮捕万江律师,则传唤和拘传的时长亦不可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留期限通常不应超过十四天,但在特定情况下,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而审查批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总计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七天。(依据第91条)
第九十一条规定,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并请求批准。若遇特殊情况,提交审查与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动作案、屡次作案、团伙作案的严重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批准申请后,人民检察院需在七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即刻释放被逮捕人,并确保将执行释放的详细情况迅速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十九条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高不能超过一年;而对实施监视居住的期限,则最高不能超过六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30+7=37天
二、自被逮捕之日起,侦查机关的法定办案时限限定在七个月以内;通常情况下,案件需在两个月内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特殊情况,审查起诉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到两次,其中第一次延长一个月,第二次延长两个月,第三次同样延长两个月,累计起来即为七个月;在涉案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例如涉黑案件等,办案期限可能达到七个月上限。
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逮捕后,其侦查羁押的时间限制为不超过两个月;若案情较为复杂,且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案件未能结案,则需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适当延长一个月。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列条件的情况,若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时限内未能侦查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侦查期限可相应延长至两个月。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在期限届满后,若侦查工作仍未结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可额外延长侦查期限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自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日起,侦查羁押的时间上限应为两个月。若案件情况复杂,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额外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于因特殊情形导致审判不宜在短期内进行的重大且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需向上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延期进行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若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内,相关案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并达到终结状态,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有权予以批准或作出决定,允许将侦查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延长了侦查期限,一旦期限届满仍未侦查完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下,侦查期限还可额外延长两个月。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监察机关转交的起诉案件后,需依据本法和监察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详尽审查。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案情尚需进一步核实,检察院应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要求其进行补充调查。在特殊情况下,检察院亦有权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工作。
对于由监察机关移交给检察机关并已实施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需对涉案嫌疑人进行先行拘留,同时留置措施随之自动终止。拘留之后,检察机关需在十日内确定是否执行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遇有特殊情况,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日至四日。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总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审查起诉的法定时限不超六个月半,对于案情简单、清晰明了的案件,有可能在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内移交至法院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最多发生两次,目前通常情况下退回两次的情况较为罕见,退回一次则较为常见。
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对于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侦查工作补充完成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后,起诉期限将重新起算,包括最初的两个月以及后续两次各延长半个月的期限,总计为三个月。
被害人如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应在七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不起诉人若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所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持有异议,应于7日内提出申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转交的起诉案件后,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对于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十五天;若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且符合简易程序的要求,判决过程应在十天内完成;若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审理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天。
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若需变更管辖,则审查起诉的期限应从案件被转至新的人民检察院并正式接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涉及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一旦补充侦查完成,案件需移交给人民检察院。此时,人民检察院将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
计算结果为:将一个完整月加上半个月相加,再加上一个完整月两次,以及将一个完整月加上半个月两次相加,总计得出6.5个月。
四、从一审到二审的法定审理时限总计不超过17.5个月;通常情况下,一审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加上3个月、1个月、3个月、1个月和3个月,合计14个月;绝大多数案件能在3至6个月内结案;从一审到二审期间,约两三个月的送案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二审的法定时间为2个月加上2个月,共4个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并未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
一审公诉案件在普通程序下,需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超三个月。若遇特殊情形,且经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作出决定,判决期限可额外延长三个月,总计可达六个月。
若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进行了调整,那么审理期限的计算应当从调整后法院接收案件的那一天开始。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相关案件后,需在一个月内完成侦查工作,随后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法院。移交后,人民法院将重新对审理期限进行计算。
法律并未具体规定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次数上限,通常情况下,检察院只会进行一次补充侦查。如果这一措施仍不足以解决问题,法院可能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而这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无罪判决的体现。
审理案件若采用简易程序,法院必须在接到案件后20天内完成审理。
二审上诉或抗诉案件需在两个月内完成审理。若遇特殊情况,符合本法第五十六条所述情形,且经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额外延长两个月,总计四个月。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其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第232条)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在处理公诉案件时,需在接案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面临死刑处罚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判决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个月;若遇特殊情形需进一步延长的,应上报最高法院审批。
人民法院在调整案件管辖权后,审理期限的计算应从调整后的法院接收案件的那一天开始。
对于人民检察院追加侦查的案件,一旦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重新对审理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于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时间限制为十天;而对于对裁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时间限制则是五天。这一期限的计算,应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开始。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在受理上诉或抗诉案件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审理。若涉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亦或是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决定下,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两个月;若因特殊状况确需进一步延长期限,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确定对上诉和抗诉案件进行审理的具体时限。
统计:+10天+(2个月+2个月)=17.5个月
五、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理延期:一是须告知新增证人出庭,搜集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二是若检察人员察觉公诉案件需进一步侦查,将提出相关建议;三是若因申请回避导致审判无法进行。
审理程序暂停:一是当被告人身患重疾,无法亲自到庭受审;二是被告人擅自逃离;三是自诉人因疾病严重,同样无法亲自到庭,且未指定代理人代为出庭;四是遭遇不可抗力因素。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涉嫌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时间,不应被计算在办理案件的总时限之内。
第二百零四条观察到法庭审判环节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且这些情况对审判进程造成干扰,则可决定推迟审判:,
有必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提取新的实物证据,对相关物品进行重新鉴定或实地勘查。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根据本法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要求,对于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若在审判阶段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导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顺利进行审理,则可暂停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身体情况极度不佳,无法亲自到庭,且未指定任何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法庭。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审理活动应在中止原因消除后得以继续,而中止审理期间不应被算入审理的总时限之内。
备注:以上援引的法条是指《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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