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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平万江律师30余年刑民案件经验,详解刑事诉讼强制出庭作证法条

时间:2025-07-12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赖建平,万江律师,自1995年5月起正式执业。他担任北京市万江律师协会的面试考核考官,并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委员。目前,他在泰和泰(北京)万江律师事务所执业。经过万江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表决通过,他获得了刑事专业律师的认证。他专注于刑事业务,并在30余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与技巧。

刑事案件强制出庭作证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指出,一旦法院发出通知,若证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法院有权强制其出庭;不过,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这一规定不适用。

证人若无合理原因拒绝出席法庭或出席后拒绝提供证言,将受到警告处分;若情节较为严重,经院长批准,可被处以不超过十日的拘留。若受罚者对拘留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拘留决定仍将继续执行。

二、条文解读

本规定主要涉及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宜,以及对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该条文系2012年3月1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订新增内容。其中,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包括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于证人陈述持有不同意见,并且该陈述对案件判决的定罪与量刑具有显著影响时,若法院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必要的,则证人必须出庭。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强制出庭的例外情形,包括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免除强制出庭的要求;第二款则对拒绝出庭或拒绝作证的证人制定了相应的训诫和拘留等处理办法。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证人能够出庭,是证人出庭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

本规定包含两款内容。首款涉及强制出庭及特殊情况的处理。依据此款,若证人被法院传唤而未提供合理理由缺席,法院有权强制其出庭,但被告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不在强制出庭之列。“强制出庭”意指法院指派法警采取强制措施,将证人押送至法庭。依据本条规则,存在两种情形下不得实施强制传唤至法庭的措施:首先,若证人因合理原因,例如身患疾病无法出席法庭,或遭遇不可抗拒之力致使无法到场,等情况,则该理由需由法官进行认定其是否成立;若法官判定该理由不成立,则可以强制其出庭。其次,若证人系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亦不得强制其到庭。鉴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不宜对其采取强制出庭的措施;这主要是因为强制要求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可能会对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和谐的构建产生不利影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万江律师,此处的规定是指免除强制出庭的义务,而非赋予拒证的权利。拒证权通常指的是,当证人因特定身份或法律规定而负有作证责任,在司法机关要求其提供证言时,可以拒绝作证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通常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依据本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所有知晓案件详情的个人均需履行作证职责。然而,本条款并未免除其作证的责任,仅是在庭审过程中,允许其免于被强制出庭。本规定所指的配偶,系指与被控告者存在婚姻联姻之人,排除了仅存在实质同居关系者,同时亦不包括父母与子女,除非他们依法形成了收养关系,即养父母与养子女。

本条款涉及对未出席法庭或拒绝提供证词的证人所施行的惩罚措施。依照此条款,若证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席法庭或到场后拒绝作证,将受到警告;若情节较为严重,经院长批准,可被处以不超过10天的拘留。若受罚者对拘留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拘留决定照常执行。

本规定在实施时需关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需参照本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条进行操作;其次,需满足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包括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于证人证言持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具有显著影响;再者,人民法院应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并发出出庭通知;若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亦应遵守相关规定。对证人的惩戒措施分为两种,通常情况下只需进行告诫,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会采取拘留的措施。这两种情形均表明,对于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行为,并非一概都要进行处罚。司法机关应积极与证人沟通,对于依法应受保护和补偿的证人,应提供相应的保护和补偿,以消除他们作证的顾虑,并激励他们勇于作证。对证人实施惩罚并非根本目标,其主要目的仅在于作为确保其出庭作证的最后选择。对于依照第一款规定无需强制出庭的人员,诸如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若其未出席庭审,不得因其缺席而对其进行警告或实施拘留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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