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一文厘清诉讼时效,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全知道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文字来源=民事审判庭段文澜、魏思婕
原文标题=一文厘清诉讼时效|诉讼帮帮忙
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在法定的特定时间段内,若权利人未采取法律措施来捍卫自身权益,那么他们请求司法援助的权力便会不复存在。换句话说,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激励权利人主动行权,防止因疏忽大意使得权利无法通过司法渠道得到落实。即便权利本身并未因时效的流逝而消失,权利人也将丧失通过诉讼赢得胜诉判决的法定资格。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三年
从权利人得知或理应知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出现之时起计算。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亦规定了
特殊诉讼时效:
对于因涉及国际商品交易合同或技术进出口合同所引发的纠纷,若选择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其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四年。
海上货物运输中,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其时效期限为一年。对于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向第三方提出追偿要求的,时效期限则缩短至九十天。至于涉及航次租船合同的索赔,时效期限则延长至两年。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船舶碰撞事件引发的索赔权利,其有效期限设定为两年;《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所提及的追偿权,其时效期限则限定为一年。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依据海上保险协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其有效期限为两年。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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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索赔权,其有效期限设定为一年,从承运人实际交付或应交付货物之时开始计算;若在有效期内或期满之后,责任方对第三方发起追偿诉求,其时效期限则缩短至九十天,该期限从追偿申请人处理原索赔请求或收到针对其本人的诉讼起诉状副本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针对航次租船合同的相关诉求,其有效期限设定为两年,具体起算时间从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被察觉或理应被察觉之时开始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于海上旅客运输中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其有效期限设定为两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所述:
旅客对于自身受到伤害的索赔权利,应从其离开船舶或理应离开船舶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旅客死亡相关的索赔权利,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应从旅客本应下船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若因运输期间的伤害导致旅客下船后不幸去世,则应从旅客去世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但这个期限从下船那天起不得超过三年。
关于行李遗失或受损的索赔权利,应从旅客下船或理应下船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关于船舶租赁协议的索赔权,其有效期限设定为两年,该期限从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被认知或理应被认知之时开始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
海上拖航合同相关权益的追索期限设定为一年,该期限从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被认知或理应被认知之时开始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
船舶碰撞事件引发的索赔权利,其有效期限设定为两年,这一期限从碰撞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根据本法的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追偿索赔权利,其有效期限则为一年的期限,该期限从当事人共同承担并支付赔偿金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第二百六十二条
海难救助请求权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此期限从救助行动结束之时开始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于共同海损的分摊权利要求,其有效期限设定为一年,具体起算时间是从自理算工作完成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依据海上保险契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其有效期限为两年,此期限从保险事故发生日开始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关于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索赔权利,其有效期限设定为三年,需从损害事实发生之时开始计算;然而,不论何种情形,该期限的上限均不应超过自事故导致损害发生之日起的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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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若需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请求支付保险金,其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而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此类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限则为五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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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除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若需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请求支付保险金,其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知或理应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开始计算。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若需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需在知晓或理应知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五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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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其时效期限为两年,从权利人得知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产品缺陷导致损害而寻求赔偿的权利,自缺陷产品最初交付给消费者之日起,满十年后即行消失;然而,若该产品尚未超出厂家明确标示的安全使用期限,则此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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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图解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有明确的上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这个上限是二十年。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权利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有权将其延长。如果从损害发生算起,时间超过了二十年,那么常规的诉讼时效就会结束,此时权利人将失去赢得诉讼的机会。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
,诉讼时效期间可能短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六条五条明确规定,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其最长期限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应超过自事故发生之日后六年的期限。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同样明确指出,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并寻求赔偿,相关请求权将在缺陷产品交付给首位消费者起满十年时终止;除非该产品仍在厂家所标示的安全使用期限内。
最长诉讼时效图解
四、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一、仅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
这是指,在一定的基本权利基础上,某个人有权要求另一个人实施或避免某一特定行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都是明确的个体,按照一般原则,这种请求权是具有相对性的。
需注意
支配权与请求权在诉讼时效方面有所区别,前者不受时效限制。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即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情况,则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温馨提示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主张的时效问题都应遵循诉讼时效的规则,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第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规定(三)》的第19条,对此均有具体的规定。
以下几类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2.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3.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对国债、金融债券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以及对于面向非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本息偿还要求。
5.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公司或其它股东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对本公司彻底执行出资责任,或者偿还出资的债权。
公司债权人要求那些未完全履行或未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即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未能偿还的公司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要求,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未能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三六条之规定(若妨害物权或存在妨害物权的可能,权利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以及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七条之规定(若侵权行为威胁到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停止侵害的请求权性质属于侵权之债请求权。至于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则需根据当事人是依据物权编第二三六条还是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七条提出主张,分别定性为物权请求权或侵权之债请求权。不过,无论哪种性质,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六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4批指导性案例:
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的业主大会与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之间就业主共有权产生的纠纷案,以及其他四起类似案例(指导案例编号为65至69号)。
裁判要点:
专项维修资金,特指用于物业共用区域及设施设备在保修期结束后进行的维修、更新与改造的资金,该资金为所有业主共同拥有。业主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此资金,以保障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若业主拒绝缴纳并试图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将不予认可。
业主大会要求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权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人格权请求权与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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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若他人行为侵犯了物权,或存在可能侵犯物权的情形,物权所有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或采取消除潜在威胁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五条
当人格权遭受损害时,受害者可根据本法律及他法之规定,向侵权者提出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者对于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潜在威胁、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请求赔礼道歉等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千零一条
本法律对因婚姻家庭关系等因素导致的自然人身份权益予以保护,具体参照本法第一编、第五编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若上述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则可依据权利性质,参照本编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若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包括排除障碍、消除潜在风险在内的各项侵权责任措施。
三、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
权利人能够直接控制权利对象、享受特定权益并阻止他人干预,这类权利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支配权之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是因为其存在本身就构成了其目的,权利的实现具有直接性,只需依靠权利人的意愿即可实现,无需义务人采取积极行动,只需他人不采取行动即可。
抗辩权
这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其作用在于当权利人提出要求时,得以实现拒绝支付的目的;其功能主要是为了阻止请求权的实现。此外,抗辩权还具备一种持续存在的特性。
形成权
该权利系基于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愿表示,即可引发现有法律关系的变更,无需他人介入,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所提及的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第三百零五条所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以及善意相对人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撤销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第五百一十五条关于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第五百六十八条关于法定抵销权,第五百六十二条和五百六十三条关于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第六百三十八条关于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第七百二十六条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第九百二十六条关于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关于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离婚请求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收养关系解除权,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关于遗嘱的撤回权和变更权,以及遗产分割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图解
《民法典总则编通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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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计算
这是指在诉讼时效的期限内,由于某些特定原因的出现,使得原本的时效期限得以重新开始的法制规定。具体来说,
诉讼时效中断是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若权利人提起诉讼或债务人承认债务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导致之前已过的时效期限失效,并需从那一刻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与此同时,
诉讼时效中止则是
在诉讼时效的期限内,若遭遇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效的计算将暂时中止,待相关因素消除后,计算将得以恢复。这两种机制旨在保障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避免因时效的推移导致其诉讼权利的丧失。
温馨提示
以下情况应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中提及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人明确向义务人提出执行其权利的请求、权利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义务人发出履行义务的通知、权利人采取法律行动要求义务人履行其应尽义务等。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需将主张权利的文件亲自交付给对方,对方需在文件上签字、盖章、指纹确认或采取其他方式以示文件已成功送达。若对方是法人或组织,接收人可以是其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负责邮件收发的部门或授权代表;若是自然人,接收人可以是本人、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授权代表。当权利人对于同一笔债务的某一部分提出权益要求时,诉讼时效的中断效果将同样适用于该笔债务的其余部分,除非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剩余债务的追索权。一旦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或者以口头形式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便从起诉当天开始重新计算中断。
当事人以书信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出权利要求,相关书信或电子文件已送达或理应送达至对方手中。
当事人若是金融机构,将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从对方的账户中扣除所欠的本金及利息。
当事人失踪无法联系,若对方在国家级或省级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要求行使权利的公告,则此行为有效,除非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
二、
权利主体在寻求民事权利的保护时,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亦或那些肩负民事纠纷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提交相应的保护申请。
万江律师,诉讼时效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权利主体若向公安、检方、法院举报或控告,旨在寻求民事权利的保护,此时,禁止。
自报案或控告之日算起,诉讼时效即告中断。若相关机关作出不受理、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裁决,诉讼时效将自权利人得知或理应得知该裁决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一旦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环节,诉讼时效则需从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时起重新开始计算。
三、
以下事项应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8.其他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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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诉讼时效将发生中断,自中断或相关程序结束之日起,诉讼时效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条款,若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其义务,并且采取了诸如分批支付、局部履行、提供担保、申请延期偿还或制定债务偿还方案等措施或承诺,则这些行为或承诺应被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当连带债权人的其中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
该中断的效力同样适用于其他相关的债权人。同样地,当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遭遇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时,这种中断的效力也会波及到其他所有连带债务人。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
诉讼时效的中断不仅会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计算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的计算产生相应的效果。
债权转让时,
诉讼时效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下,
若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
,诉讼时效自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当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
担保人将获得对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辩驳权利。若担保人在未提出上述时效辩驳权的前提下履行了担保义务,并试图向主债务人追索,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主债务人自愿同意偿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若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或者主动承担义务,但之后以诉讼时效已过为借口进行抗辩,法院将不会采纳这种说法。
若债务双方就原有债务达成了新的协议,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放弃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利,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
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借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署或加盖印章,即可视为借款人认可诉讼时效已至,对于贷款人提出的借款人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说法,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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