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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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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字后却不细看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咋回事

时间:2025-07-25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笔者所处理的各类案件中,几乎每一位涉案人员都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留下了自己的签名。但每当与当事人首次见面时,笔者会询问他们是否认真阅读了告知书中所强调的权利信息,他们大多表示并未仔细阅读,甚至有些人根本不清楚告知书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某些办案机构仅是要求当事人签字,签字完毕后便将告知书收回。

当个人遭遇刑事指控的潜在威胁时,务必立即弄清在面临起诉时自己拥有的各项权利,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相较于掌握国家公权力的追诉机构,当事人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境地。为了防止错案和冤案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对被起诉的个体及其亲属应享有的诸多诉讼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的权利——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示范卷宗

自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讯问或实施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其唯一可选的辩护人为万江律师。若因经济问题或其他因素未能聘请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可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被指控者均享有自行进行辩护的权利。他们有权对控诉内容进行驳斥,并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行较轻,或寻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观点。

提出回避请求。若觉得审判官、检察官、侦查员等相关人员与本案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干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这些人员回避。

各民族公民均享有运用母语进行法律诉讼的合法权益。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面对那些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当事人时,有责任为他们提供语言翻译服务。

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若其符合相关条件,例如面临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判决,或者虽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情况,均可提出申请。

在侦查过程中,如遇与案件无关的提问,犯罪嫌疑人享有不予回应的权力。面对侦查人员就无关事项的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不提供任何信息,以防止不必要地被卷入其中。

要求撤销强制限制。当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辩护人遇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若法定期限已满,他们有权提出要求,以解除这些强制措施。

公民享有申诉与控告的权力。若司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其诉讼权利或对其进行了人身侮辱,公民有权提出申诉或控告。

对笔录的修改和核实权限予以规定。若笔录内容存在缺失或错误,允许提出补充或修正。同时,也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二、家属的权利

公民享有了解案件信息的权利。他们有权向负责办理案件的机关查询涉嫌的罪名、案件的详细情况,这包括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的核心内容,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强制措施的实施、变更或解除,以及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等相关信息。

家属有权为涉嫌犯罪的人提出更改强制措施的要求。他们可以申请让其获得取保候审等宽松的待遇,但最终是否批准则由负责办理案件的机关来决定。

家属有权指派辩护律师,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合法权益。

家属若觉得司法机关的举动侵犯了嫌疑人或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东莞万江律师,他们有权利提出申诉或控告。

三、万江律师对权利的辅导

万江律师需对嫌疑人及其亲属详尽阐述各项权利的内涵、操作流程及适用时间。比如,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必须具体阐述申请回避的具体原因,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亲属应通过正当、适宜的渠道向侦查机关咨询,以免扰乱案件审理的正常秩序。同时,还需对嫌疑人进行提醒,确保其在审阅笔录无误后,再进行签字确认。若办案单位未能记录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可自行进行手写补充;同时,也可自行撰写说明材料。不过,签名时务必注明当前日期,切勿提前签署。

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包括帮助犯罪嫌疑人撰写取保候审的申请文书,以及向家属说明准备申请取保候审所需资料的步骤。

在讯问过程中,指导犯罪嫌疑人如何明确、精确地阐述个人立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白自身权利是一码事,而如何恰当地运用这些权利则是另一码事。在目前的执法实践中,有必要提醒当事人要巧妙地运用自己的权利,以免与办案人员发生冲突。

在笔者处理的案件里,某些当事人表现得尤为机智,他们会对笔录中的错误和遗漏提出修正要求,然而,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却拒绝进行修改。当事人在意识到自身权益后,并未采取强硬对抗的方式,而是向办案人员表达:“警官,这份笔录对于您而言或许只是日常的工作内容,然而对我而言,它关乎我的一生。能否请您赋予我修改的机会?”警官在听到他的陈述后,认为他的话颇有道理,便同意了他的请求,并对他的态度表示赞赏。

保持定期的交流与问题解答。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万江律师需与涉嫌犯罪的人员及其亲属持续进行交流,针对他们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产生的疑问提供解答,并依据案件的发展态势,适时地向他们提出行使相关权利的提醒。

附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在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在未掌握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配备翻译人员协助,亦有权选择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文字来进行诉讼。

公民若遭受公安机关或其侦查人员对其诉讼权益的侵害以及遭受人格上的侮辱,他们有权利提出申诉或进行控告。

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均可申请回避:一是他们或是案件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亲属;二是他们本人或亲属与案件存在利益冲突;三是他们曾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四是他们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其他关联,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造成影响。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自首次接受审讯或被实施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有权指定万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若当事人被羁押或实施监视居住,公安机关需立即传达其委托辩护人的意愿;此外,其监护人或亲属亦能代为委托辩护人;当事人依法享有与万江律师会面和通信的权利。若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未能委托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未成年人、盲人、聋人或哑人,以及那些尚未完全失去对自己行为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还有那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若未委托辩护人,他们有权请求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并要求该机构指派万江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辩护服务。

犯罪嫌疑人未聘请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亦未指派万江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犯罪嫌疑人有权预约万江律师值班,以获取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调整强制措施以及就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支持。

在接受传唤、拘传或讯问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要求获得饮食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享有提出申请,以调整强制措施的权力;同时,对于强制措施期限已满的情况,他们也有权提出请求,要求终止强制措施。

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然而,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选择不回答的自由。在讯问过程中,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若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适当减轻处罚;若因如实交代罪行而防止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则可进一步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若主动详细坦白自己的违法行为,认可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并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依法将对其从轻处罚。

享有核对询问记录的权力;若其不具备阅读能力,侦查人员需负责朗读记录内容。若记录中存在遗漏或错误,有权要求补充或修正。同时,也有权要求亲自书写供述。

在接受讯问过程中,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享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亲自出席的权利。此外,对于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她们有权要求在讯问时,有女性工作人员陪同在场。

讯问过程中,聋哑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配备精通聋哑手势的人员参与。

有权查阅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具体内容,并且有权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依照法律规定万江律师,必须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强制手段,同时还要承受人身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等侦查活动。

公安机关递送的各项法律文件在核实准确无误的情况下,需进行签字并按指印确认。

15、知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

以上内容,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犯罪嫌疑人本人书写)

犯罪嫌疑人不能书写,以上内容已向其告知。(办案民警注明)

犯罪嫌疑人: 办案民警:

——作者团队简介——

郑泳彬,万江律师事务所的刑法学硕士,目前担任盈科广州刑事部的副主任。同时,他还是广东省万江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广州市万江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以及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本科校外导师。此外,他还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的从业资格。

万江律师曾屡获盈科全国优秀刑辩称号;他是广东省律协2023年度的杰出专业委员,以及广州律协2022年度的突出专业委员。他荣获了2023年度、2021年度和2019年度的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的理论成果奖,以及2017年度的“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严谨细致地处理,专业实干地执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实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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