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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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犯罪致损赔偿及附带民事诉讼规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规指引
《刑法》
第三十六条【经济损失赔偿及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若犯罪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对其施以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犯罪分子进行经济损失的赔偿。
犯罪分子若需承担民事赔偿,若其罚金不足以全额支付,或若其财产被判决没收,则必须优先履行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义务。
《刑事诉讼法》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触犯法律导致受害者财产受损的,受害者在刑事诉讼阶段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若受害者不幸去世或失去行动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亦有权提出此类诉讼。至于国家或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也有权发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在情况需要时,法院有权执行保全措施,对被告人的资产实施查封、扣押或冻结。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或人民检察院均有权向法院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法院在执行保全措施时,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进行。
第一百零三条 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解,亦能依据物质损失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与刑事案件同时进行审理。除非是为了避免刑事案件审理出现不合理的拖延,否则不得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由同一审判机构另行继续处理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若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需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其行政或刑事责任之承担并不会妨碍其民事责任的履行;若该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则应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若有人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导致财产受损,应依据被侵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若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且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形来决定赔偿的具体金额。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适用情形
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案件包括:盗窃、欺诈、抢夺等犯罪行为;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罪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等。
涉及个人权益受损的案件包括:蓄意伤害、预谋杀人等行为;以及性侵类犯罪,例如强暴、强迫猥亵等。
特定领域犯罪:交通肇事罪、环境污染罪等。
实务要点
在证据收集上,务必保存并提交案件核心事实的关键证据原件,例如鉴定报告等。此外,还应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实所受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
在检察院启动公诉程序之后,应迅速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若在一审阶段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二审阶段仍有机会提出,但务必留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关键机制,旨在在惩罚犯罪行为的同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一制度的运用必须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细致考量。
典型案例启示
魏某、蔡某某抢劫案
(2016)陕刑终338号
基本案情
魏某与蔡某某事先策划好了抢劫计划,随后于2015年6月7日抵达西安市,他们租用了车辆并购置了作案所需的工具。次日凌晨,他们在西安市西三环欣桥菜市场周边,手持洋镐把对受害者项某某进行了抢劫,导致项某某遭受重伤二级,同时被抢走了装有5万元现金、手机、身份证等物品的单肩包。案件发生后,警方成功追缴了一部分犯罪所得;同时,受害者项某某在住院治疗了139天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共计.64元。
要旨启示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刑事案件中附带进行的民事诉讼所涉及的赔偿,仅包括犯罪活动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害,不包括因残疾产生的补偿以及精神上的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旨在明确赔偿责任的界限,便于实际操作,并且有效地维护了受害者的基本权利。
在本案中,受害者项某某因遭受抢劫而严重受伤,并需住院接受治疗。其因伤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误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同时,魏某因协助警方成功抓捕共犯,被认定为有重大功勋,依法获得了从轻处罚。另外万江律师,蔡某某的家属在二审过程中与受害者达成了和解,并获得了受害者的谅解,基于这一情况,法院对其做出了从轻改判的决定。这些情节不仅对判决结果产生了显著影响,同时也为民事赔偿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最终,魏某与蔡某某被确认为首要罪犯,需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他们需赔偿受害者总计.49元的经济损失。这一裁决不仅彰显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同时也凸显了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此外,它也展现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展现出的公正态度和灵活处理能力。
判决结果
魏某与蔡某某因抢劫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需缴纳人民币十万元的罚金。涉案的赃款已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退还给受害者,而对于未能追回的部分,将继续进行追缴。
魏某与蔡某某共同对受害者项某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总金额为.49元,且双方需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卢某甲、卢某乙故意杀人案
(2020)陕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7日凌晨5点左右,杨某某操控陕DS61**号出租车,于彬州市东环路不慎撞到环卫工人王某,并将王某遗弃在“世纪城”小区的建筑工地周边。不幸的是,王某因抢救无效最终离世。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因多器官挫裂伤引发失血性休克,并伴有中枢神经系统损伤而亡。杨某某的行为已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
要旨启示
成功获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核心要素,在于精确划分犯罪行为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关联性,同时还要对保险责任条款的法律约束力进行严格审查。
在本案中,杨某某的举动虽源于交通事故,然而其后续的遗弃行为却导致了被害者的离世,最终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一判决不仅对刑事罪名有所影响,同时也直接界定了民事赔偿的范畴与责任归属。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确认了交通事故与死者身亡之间的直接联系,即便遗弃行为也是致死原因之一,杨某某仍需对死者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由于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说明,其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仍需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裁决彰显了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严格审查的基本准则,同时亦确保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判决结果
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支付11万元死亡赔偿金,同时,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额度内还需赔偿相应死亡赔偿金、11751.4元医疗费以及30810元丧葬费,总计金额为.4元。
杨某某、出租车车主孙某某以及他们所属的彬州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赔偿金额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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