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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潮涌向海向未来,我国海事审判待完善,修法提上日程

时间:2025-07-24 14: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改革浪潮奔涌向前,向着大海万江律师,向着未来。截至目前,我国已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结构最完备的海事审判机构,审理的海事案件数量位居全球首位,且案件类型极为多样。

在召开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海南代表团以整个团组的名义提交了一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进行修订的提案。该提案提议对海事审判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加强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扩充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并旨在构建一个既符合中国特点又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的海事诉讼法律体系。

自2000年7月1日起,我国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正式施行,但其中一些条款,特别是关于管辖权的部分,已逐渐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近些年,我国法律领域经历了显著变革,而海事审判体制的改革试点也在稳步进行,并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与成果。

海南代表团提出,有必要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订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紧密融合,借鉴海事审判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协调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旨在解决海事诉讼中的一些难题,并满足海事审判专业化的需求。

海南代表团提出,鉴于当前海上执法维权面临的新形势、新需求和新任务,海事法院应当主动行使司法管辖权,针对在我国管辖海域及通海可航水域发生的特定海事刑事案件,积极介入,旨在守护海洋生态环境,并坚定捍卫我国在海洋领域的权益、安全以及发展利益。

海事法院在处理海事行政事务方面展现出显著的专业特长和跨区域管理上的优势。目前,针对海事法院接受海事行政案件的处理,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海南代表团提出建议,应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及时增加有关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相关条款,以此赋予相关工作以法律上的权威地位。

为了确保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优化,海洋资源的妥善管理,污染与损害的预防,生态平衡的维护,以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12月对该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特别在法律责任部分加入了条款,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向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

海南代表团建议,鉴于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已逐步构建并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体系。鉴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理应补充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条款,以确保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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