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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遭反诉,广州中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25-07-23 08: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所借资金,而被告则针对原告所提供的作为抵押的“金包银”项链并非其用于抵押的“金链”提出反驳,进而提出反诉,要求原告依据国际黄金实时市场价格对“金包银”项链进行估价,并据此支付相应金额。究竟谁是谁非?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民间借贷争议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某日,邓某以一条金链作为担保向李某借取了25000元,同时向对方出示了《借条》。在借条中,明确规定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此外,借条中还特别标明了抵押金的具体重量为86.17克。

当天,李某向邓某进行了25000元的转账,邓某则交付了86.17克的抵押物,然而并未提供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此外,双方并未对抵押物进行拍照记录,亦未采取其他手段对抵押物进行固定。

经过一个月的期限,借款合同届满。李某尝试通过微信向邓某催促还款,却意外发现邓某已将其好友删除,且之前提供的联系电话也已处于关机状态。

两个月后,李某将涉案的“金链”转手给了熔金工厂。熔金工厂在熔化过程中检测出,李某所售的“金链”并非纯金,而是“金包银”,于是选择了报警。随后,李某退还了熔金工厂的款项,并取回了“金链”。

李某将邓某告上法庭,寻求判令邓某归还借款本金两万五千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在得知自己被起诉的消息后,邓某提出反驳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其抵押的“金链”。若李某无法归还该“金链”,则应按照国际黄金实时市场价格,支付相应的金额。

邓某

你的项链与我用来抵押借款的那条重量并不相同,并非我抵押的那一条。若你要求我归还借款,请先归还我的“金链”。

李某

你所抵押给我的那条“金链”经过检测,结果竟然是“金包银”。其重量出现差异,是因为借款到期后,你将我拉黑,我无奈之下只得将项链变卖以偿还债务。在熔金工厂熔断项链时,由于混合了其他金属,这才导致了重量上的变化。

裁 判 结 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邓某归还李某借款25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同时,李某需退还《借条》上所提及的抵押金,具体金额以法院封存记录为准。

邓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罗晔

李某向邓某提供25000元借款,此事实得到《借条》、转账凭证及双方陈述的确认。邓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李某依法提出要求邓某归还25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且其主张有充分证据支持,故此请求应予以批准。

本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条上所标注的“抵押金:86.17克”究竟指的是哪一种物品?

邓某在庭审中否认了李某所展示并由法院封存的“金链”是《借条》中记载的抵押品,并声称其提供的抵押物是纯金项链。然而,邓某未能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提交购买该项链的发票、黄金产品的检测证书等证明材料,来证实其获取纯金项链的途径以及将项链交付给李某的事实,因此,他应当承担因举证不力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其次,“抵押金达86.17克”若为纯金,其市值早已超出借款数额,邓某本无需躲避债务,而他屏蔽李某并拒绝偿还债务的行为显得异常。此外,就重量而言,被查封的金链重量与双方约定的重量极为接近,李某也对物品重量出现微小差异给出了合理解释,并出示了与案外人的微信对话记录作为证据,其主张显得相当可靠。最终,由于邓某的违约行为,李某在处置涉案抵押品时,使得购买方不得不将项链熔化,进而导致了其轻微的重量变动。因此,邓某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此,抵押品应按原状退还,李某无需对赔偿责任负责。

法官指出,在进行以贵重物品作为抵押的贷款时,出借方需对抵押物品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要求借款人提供检测报告、寻求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等手段,以确保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此外,出借方还应确保办理抵押手续的正规性、明确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留意借款利率的合法性,以防止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需在约定的时限内归还所借资金。若双方未对还款期限达成一致东莞万江律师,或虽有约定但内容模糊不清,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无法明确期限时,借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进行归还;同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完成还款。

第六百七十六条 若借款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则需依照约定或国家相关法规,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或逾期利息。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花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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