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公司贷款超限额董事长竟让员工注册公司贷款,抵押物还被查封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公司贷款已超最高限额
董事长承诺以公司名下的店面房
提供抵押担保
要求两名员工各成立一家公司向银行贷款
然而
员工们有所不知
抵押物早已被法院查封
……
若非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进行监督,我们辛勤劳作多年积累的积蓄恐怕得全部用来偿还公司的债务了……近期,在嵊州市检察院的接待室内,历经诉讼风波的老史与老夏情绪激动,激动之情显露无遗。他们刚刚收到的撤销原司法确认民事裁定的文件,让他们重新看到了生活的曙光。
公司借名贷款
员工无奈入坑
老史与老夏在嵊州市一家农贸公司的物流部门任职已久。2018年,鉴于公司贷款已突破上限,同时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董事长赵某便指示二人分别设立新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赵某还承诺,将提供农贸公司旗下部分店面作为抵押,确保老史和老夏无需承担个人责任。
图片由AI生成
想到平日里董事长待他们不薄,老史和老夏也不好推托。鉴于对借名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顾虑,老史与老夏携手与农贸公司签署了《委托融资协议》,规定他们所创立的融资平台公司仅作为借名贷款的执行主体,而融资所得将用于农贸公司的用途,老史与老夏个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若银行方面要求老史与老夏个人提供担保,那么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都将由农贸公司一力承担。凭借这枚“生命保障”,老史与老夏在2018年2月遵照董事长的指示,分别注册设立了某商贸企业、某食品企业,两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500万元。
2019年2月,某商贸公司及某食品公司分别向某银行借款450万元。某农贸公司以旗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超过30间店面房作为抵押担保,并附加了赵某出具的保证书。经银行评估,上述抵押物的价值分别达到了703.3万元和705万元。抵押充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加之董事长的担保承诺,老史与老夏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交了担保书,承诺对某商贸公司及某食品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同一个月,某商贸公司及某食品公司成功获得银行发放的贷款,款项随即被转入某农贸公司关联的账户中,经过多次流转,最终被用于该农贸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抵押物早被查封
员工财产被执行
某农贸公司经营状况持续下滑,无力偿还老史和老夏的贷款。2022年1月,某银行向嵊州市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老夏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随即遭到查封和冻结。然而,赵某却再次向他们保证,一定会妥善处理此事。他还反复强调,那两笔贷款都有抵押物,不会对他们的个人财产造成影响。基于对抵押资产的信任以及对公司总经理的信心,老夏与老史并未向法庭披露真相,对于以他人名义贷款的情况也未进行任何反驳。经过诉讼前的调解,所有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提交法院请求进行司法确认。待法院裁定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后,老夏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得以解除,他们因此感到安心。
2024年4月,老史与老夏忽然收到了法院的执行传票,他们赶紧找到了赵某。赵某仍旧对他们进行安抚,让他们不必担忧,保证不会有任何问题。尽管老史和老夏内心感到忐忑,但他们仍旧对赵某董事长的话深信不疑,并耐心地等待着事情的处理。然而,没过多久,一连串的噩耗接踵而至,原来赵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挪用资金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不久之后,老史与老夏的财产遭遇查封与冻结,价值高达近百万的现金型保险理财产品亦遭强制扣除,此外,他们还遭受了消费限制的处罚。
既然赵某已经承诺将以抵押的店面房来偿还债务,那么为何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还会被强制执行呢?经过多方询问,老史和老夏最终了解到,事实是东莞万江律师,农贸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自始至终存在瑕疵;该公司开发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至今尚拖欠施工方超过一亿元的工程款项;在某个银行向嵊州市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这30多间作为抵押的店面房,就已经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其他法院实施查封;而且,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也已经明确,施工方对这些店面房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若当时我们察觉抵押物存在瑕疵,必然竭尽全力运用一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身权益,绝不可能与银行达成任何调解协议,更不可能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
得知真相的老史和老夏又气又恨。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原裁定被撤销
在2024年9月,渴望在绝望中寻觅一线“生机”的老史与老夏,向嵊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监督请求。
考虑到案件不仅关乎名义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谁应负责偿还贷款的问题,而且老史与老夏本人还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检察机关向他们说明了撤销原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可能带来的影响。他们提出,银行在贷款审批环节存在过失,希望得到一个进行抗辩的机会,而对于他们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则留待后续诉讼中判定。
检察机关在接手此案后,通过查阅相关案件卷宗、咨询银行职员、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抵押物登记信息等多种途径,确认了抵押物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的事实确实早于该银行提起诉讼的时间。在诉讼发起前,该银行自身也已察觉到抵押物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故而拒绝批准赵某的续贷请求。至检察机关调查之时,抵押物依然处于查封状态。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中,不仅明确了某商贸公司、某食品公司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以及老史、老夏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且还规定某银行对某农贸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检察机关调查案件期间,某农贸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决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某银行和工程承包方均已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
考虑到某银行与老史、老夏在原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同时为了确保某农贸公司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嵊州市检察院特此针对此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万江律师、人民调解协会的负责人以及社会治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在听证会上,与会听证员就抵押物被其他案件查封后是否能够进行司法确认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同时亦对调解协议中抵押权优先受偿事宜的司法确认可能性进行了探讨。在场的老史、老夏、某银行代表、某农贸公司破产管理人和赵某均发表了各自的观点。而建设工程施工方在权衡了案件情况和自身利益之后,决定主动放弃参与听证的资格。
经过对调查结果和公开听证的审查,嵊州市检察院提出,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调解协议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确认内容,不符合司法确认程序的要求。此外,担保物权的确认发生在抵押物被查封之后,属于查封后的确权行为,违反了司法确认的适用规则。因此,原先的民事裁定书应予以撤销。于2024年12月,嵊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检察建议。近期,嵊州市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依照法律规定,取消了原先的司法确认民事裁决。
揭开抵押物背后的隐秘,调解协议所引发的纷争已逐渐平息。尽管因借名贷款产生的争议仍需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来处理,然而,老史与老夏均表示:“我们坚信司法的公正性。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都将尊重并服从法院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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