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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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借款七万未还,王某超期起诉,李某称过保期责任消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张某借款七万条,
担保条款没细描。超期王某才起诉,
李某:过了保期责任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张某向王某借了七万元人民币。张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并在其中规定了还款期限,要求在2021年5月底之前全部还清。李某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了字,不过并未对保证的具体方式、范围以及期限作出明确规定。随后,由于张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王某在202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并请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李某辩称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其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小小案例隐含了很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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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
保证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若双方未就保证方式达成一致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依照连带责任保证的原则来履行保证义务。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取代了上述规定,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重大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若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作出规定,或所作规定模糊不清,则应依照一般保证的原则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换言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签订的保证合同,若未明确具体保证方式,通常会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而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签订的保证合同,则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具体到本案,因借条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后,故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债权人和保证人有权商定保证的有效期限。然而,若约定的保证期限提前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步结束,则该约定无效,等同于未作约定。若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限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在本案中,由于未对保证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保证期限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起算,共计六个月。根据借条中的约定,还款期限定于2021年5月底,因此,保证期限应至2021年11月底,即2021年11月30日截止。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在此期间内,不会出现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能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将不再履行其保证义务。鉴于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法律行动,因此,保证人李某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在主合同争议未经过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仍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然而,以下几种情况除外:一是债务人失踪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三是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已失去偿还能力;四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一般而言,保证责任属于补充性质,而先诉抗辩权则是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核心所在,其实质在于先执行抗辩权。若在本案中,李某的保证期限尚未届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李某仅对债务人财产在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实施之后,针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界定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在保证期间尚未结束之前,若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便从保证人放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那一刻起开始计算。“保证人放弃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那一刻”也就是先诉抗辩权终止的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相关解释的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资产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应依照以下规定来确定:,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终止执行的决定,抑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发布终止执行的裁决,该裁决自送达给债权人之时起,便开始计算时间。
若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申请书后一年内未作出相关裁决,则应从满一年的那天起重新开始计算时间,除非保证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依然存在且可用于执行。在保证期限结束之前,若普通保证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能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特定情况,那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便从债权人得知或理应知晓该情况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在本案中,由于保证期限已经结束,保证人已经免除责任,因此无需计算诉讼时效。
法官提醒
担保人承诺并非长久有效,同样面临失效的风险。债权方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担保期限,若逾期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担保人将可免除责任。此外,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担保法已被废除,民法典对于未明确约定的担保责任类型的规定与担保法存在差异,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在责任承担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债权人在寻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确保保证合同或条款中明确指出具体的保证形式东莞万江律师,切不可仅仅列出“保证人”或“担保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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