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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中断及重新计算问题解析?

时间:2025-07-20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保证责任诉讼时效

确保诉讼时效期限,是债权人对保证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法定时间。若债权人在此期限内未提出权利主张,其胜诉权将不复存在。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限紧密相关,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却遭拒,这才触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否则,诉讼时效就无从提及。换言之,保证责任必然存在于保证期限内,但诉讼时效并非必然存在。

确保诉讼时效的认定是一项相当繁复的任务,文章将着重探讨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中断情形以及重新计算的相关问题。

一、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的期限普遍为三年,即便是保证诉讼时效亦不例外。保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的诉讼时效起始时间并不一致。

在保证期限结束之前,若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便从保证人放弃要求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之时起算。同样,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若在保证期限届满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从债权人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开始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通常,当保证人丧失了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其先诉抗辩权的丧失。具体来说,保证人失去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情形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审判过程中,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失踪,且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二是法院已对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进行受理;三是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其已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四是担保人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所享有的权利。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债权人对于这四种情况的出现或许并不明了,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得知或理应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算的法律原则,通常情况下,对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得知或理应得知该情况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的。

在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资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后,债务依然无法得到偿还,具体情形包括:一是法院发布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决,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决,从裁决书送达债权人之时起计算;二是若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一年内未作出上述裁决,则从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书满一年之时起计算,除非担保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8条】。

若涉及多个担保人,当债权人向其中任何一位提出权利主张时,通常情况下,一般担保人的诉讼时效不会受到影响,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诉讼时效则会因此中断。

不论是普通保证还是共同责任保证,当债权人仅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这一行为并不会影响到其他保证人的权利【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相关解释在第29条中有详细说明】。然而,在保证诉讼时效方面,情况则有所区别。若为普通保证,鉴于保证人各自独立,对某一保证人的诉讼行为,并不会导致对其他债务人诉讼时效的中断。若为共同担保,各担保人需承担共同责任;债权人只需向其中任何一位提出权利主张,此举即对其他担保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确保诉讼时效期满后,担保人在催款通知上完成签名,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得以重新启动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的担保,若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加盖印章,这将被视为对担保债务的再次确认,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得以重新启动。然而,这种做法在保证期间的情况中则有所区别。在保证期限到期后,若债权人未提出权利主张,致使保证责任随之消失,即便保证人在债权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上签署了姓名、加盖了印章或留下了指纹,债权人依旧不能强迫保证人继续履行保证义务,除非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已订立了新的保证协议【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4条】。

存在差异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进行了详细说明:一旦诉讼时效期限到达,担保人仅能获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但这并不能消除债权债务的联系。担保人在收到催款通知后签字或盖章,则被视为放弃了时效经过的抗辩权,进而使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至于保证期限的结束,则意味着保证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将随之终止。保证人一旦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万江律师,这仅能证明其已接收到该通知单,但并不能作为其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充分依据。

不论是普通担保还是共同担保,债权人均有权对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提起诉讼。在通常情况下,若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提起诉讼,法院有权接受此案。然而,在判决过程中,除非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提到的例外情况,法院必须在判决书的主要部分清楚地指出,保证人仅对在依法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未能履行的债务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在债权人同时针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时,只要债权人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启动了诉讼程序,便无需担心担保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万江律师事务所万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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