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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案件事实存多种可能,未如实陈述当事人将担何后果?

时间:2025-07-23 00: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裁判要旨

当案件的事实认定存在多种可能时,若当事人未能如实进行陈述,需承担相应的负面后果。当事人有责任对案件事实进行真实且全面的陈述,若未能做到,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对其不利的判断。

争议焦点

若当事人未能真实反映案件的相关事实,法院是否能够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面对案件事实存在多种可能性的情况,应当如何界定当事人陈述的义务?

裁判意见

最高法指出,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诉讼各方需对案件真相进行真实、全面的叙述。第六十六条明确,若一方无合理理由缺席或拒绝回答问题,法院需结合案情来判定相关事实的真伪。具体到本案,燕某未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详情进行准确描述,并且未出席法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敦促其就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情况提供真实说明,然而,燕某依旧未能提供真实信息。鉴于此,法院作出了对燕某不利的判决,未支持其关于利息的诉求,这一做法与法律规定相符。

简要分析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诉讼参与者在法庭辩论中的诚信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东莞万江律师,诉讼双方需秉持诚信原则,对案件事实进行真实陈述。最高法院的判决观点着重指出诉讼参与者在诉讼过程中的诚信责任,并明确指出,当案件事实存在不同可能性时,未能真实陈述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负面后果。该裁决凸显了对诉讼参与方诚信履行诉讼责任的严格规范,坚守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与权威地位,并且对诉讼各方起到了警示作用,强调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真实陈述案件情况,否则可能会遭受不利的法律制裁。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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