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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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服务保障助力行稳致远,跨区域协作成效显著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京津冀地区的发展是国家领导人亲自策划、亲自安排、亲自推动的一项重要国家战略。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对于优化和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机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激发京津冀等区域的动力,推动这些地区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并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加快推进雄安新区的建设。人民法院近期深入研读并贯彻实施了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严格遵守党中央的部署和需求,充分展现了司法功能的积极作用,主动参与并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重要战略,实现了显著的成果。京津冀协同发展迈入第二个十年的重要阶段,河北省成功举办了第六届京津冀司法协作交流会。此次会议旨在共同探讨,通过跨区域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审判质量的实质性提升以及司法协作能力的增强,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服务与保障。各级法院需深刻理解国家领导人就京津冀协同发展发表的讲话和指示的核心要义,从坚定支持“两个确立”和坚决执行“两个维护”的政治立场出发,主动将法院工作与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紧密结合,深入实际地为国家大局和人民司法提供服务,主动承担起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入推行的责任和使命,并持续提高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能力与水平。为更有效地指导各级法院履行职责,确保京津冀地区能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锋和示范区域,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服务与支持,特此公布了一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下属某分局所属的某监狱,与天津市的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之间,就土地租赁事宜产生了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二:赵某雨与保定市安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就外观设计专利权遭到侵犯的争议案件。
河北省唐山市的检察院对广东粤某航运公司提起的关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案件进行诉讼。
案例四: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就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争议,已进入调解程序。
北京倍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开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之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已进入调解阶段。
案例6:闫某春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某分局某监狱诉天津市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监狱,隶属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一个分局,与天津市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达成了一项合作协议。该协议涉及北京某监狱所拥有的、具有出租权的清河农场地块。根据协议内容,天津凯某公司负责承包该地块中的一块。若合同到期后,天津凯某公司选择不再继续承包,那么北京某监狱需承担因树木损失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北京清河农场位于天津市,却属于北京市管辖(在行政上隶属于北京市,但地理上坐落在天津市境内)。当合同到期后,天津的凯某公司希望继续签订合同,然而由于涉案土地已被划归首某集团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该土地将用于建设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和京津合作示范区,因此北京某监狱未能与该公司续签合同。由于土地退还和清算事宜,北京的一家监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天津凯某公司退还土地并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而天津凯某公司则针对地面树木的赔偿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反诉。
【裁判结果】
在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和京津合作示范区建设阶段,北京清河农场的部分土地租赁协议接连期满,承租者主要是天津地区的村民,他们租地时间长达一二十年,合同届满后很可能会出现土地退还及使用费用方面的争议,从而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在本案中,涉案土地拥有其特殊的历史演变轨迹和功能转变背景。处理此案,不仅要依法明确权益,还需避免矛盾升级,确保实现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为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秉持马锡五审判方法,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法院多次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并组织相关当事人对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同时,法院还与林业、土地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交流,广泛听取了各方对于化解和预防类似纠纷风险的意见和建议。2024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要求天津凯某公司退还所占用的土地,并支付相应的占用费用。同时,北京某监狱需支付树木赔偿金。一审判决宣布之后,所有涉案当事人并未提起上诉,并且已就履行判决内容达成一致,完成了相关协商。
【典型意义】
此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处理飞地腾退争议方面的高效与妥善,对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北京清河农场作为北京市在天津的唯一飞地,不仅设有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和京津合作示范区,更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4+N”非首都功能承接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京津两市共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京津双城联动发展的关键步骤。本案件针对涉案土地上的腾退与赔偿争议,运用法治手段解决了治理难题,对案件处理流程进行了优化,树立了同类案件的示范作用,探索制定了飞地权责分配等裁判准则,有效解决了纠纷和矛盾,不仅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且在推动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上发挥了关键作用。
案例2:赵某雨诉保定市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保定市安某商贸有限公司,坐落在我省河北省,其生产的儿童扭扭车产品在“小猪酷琦某某自营旗舰店”这一网络店铺中销售,同时承诺还将继续销售。该店铺的运营商是北京市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某雨,来自河北省,是该款儿童扭扭车外观设计专利的持有者。赵某雨察觉到某网络平台上的店铺正在销售或承诺销售一款儿童扭扭车,该产品在外观设计上与赵某雨所拥有的专利儿童扭扭车极为相似,已触及到赵某雨专利权的保护界限。赵某雨提出,北京京某公司以及保定安某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并承诺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这种行为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因此,赵某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并共同赔偿其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总计人民币五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的最终裁决指出,被指控侵权的商品与争议专利在整体视觉上有着显著的不同,它们并不构成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因此,被指控侵权的商品并未触及该专利的保护界限。具体来看,涉案专利采用了恐龙的形态设计,而被告侵权产品的车头部分则突出一个占据较大比例的独角图案。将这个独角图案与产品其他部分的设计相融合,整体上呈现出独角兽的形象。这种形象与涉案专利所展现的恐龙造型存在显著差异。消费者能够依据这一差异进行区分,并作出相应的选择,从而形成不同的市场细分。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决,否决了赵某雨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判决公布后,赵某雨对此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到了2024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作出民事裁决,不仅驳回了赵某雨的上诉,而且确认并保留了原判。
在二审审理阶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鉴于赵某雨与保定安某公司均源自河北省,且该地区拥有众多集中的儿童玩具产业集聚区,因此决定在本地进行审判,此举有利于更有效地服务于京津冀地区的协同发展战略,同时也有助于更充分地展现司法的导向功能。鉴于赵某雨的户籍所在地和保定安某公司的实际运营地点均坐落在河北省邢台市,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河北法院的协助下前往邢台市进行审判,此次庭审吸引了河北省内部分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等二十多位人士现场观摩,他们对庭审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典型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赴河北省进行现场审判,这一举措充分展现了法院在司法职能上的积极作用,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有力地支持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此举对于京津冀三地在司法领域的进一步合作深化,以及推动该地区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前沿阵地和示范区域,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本案审理为京冀两地玩具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对京冀两地相关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助于推动产业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达到了“审理一宗案件、指导一片区域”的社会效益。
案例3: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广东粤某航运有限公司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
【基本案情】
粤某航运公司所拥有的“粤某运61”号运轮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海域的东锚地北端遭遇了自沉事件。沉没时,船内尚存有约2.6吨的轻油和约200公斤的机油,这些物质均为危险废物。这一事故对津冀海域的海洋生态系统构成了损害,同时,也对津冀两地的渔业船舶的航行安全以及捕捞作业构成了严重威胁。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天津海事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粤某航运公司负责打捞沉船,恢复相关海域的原始状态,同时消除可能的环境风险。根据生效的判决,粤某航运公司被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沉船打捞及海域恢复的全部工作。然而,到了2024年4月,由于粤某航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沉船的打捞任务,该案件不得不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情况】
本案执行面临三大难题:首先,打捞作业面临巨大挑战,该船总重达2263吨,沉没地点为泥滩,船体已深深陷入淤泥之中;其次,打捞作业的时间窗口与渔民捕鱼季节相冲突,沉船的存在对津冀地区渔民捕捞作业和航行安全构成影响;再者,不确定性因素众多,沉船残留燃油较多,加之海上风浪和潮汐的影响,存在燃油泄漏和引发次生污染的风险,这对打捞作业中的除油和控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天津海事法院携手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曹妃甸海事局以及打捞公司、防油污公司、地质服务公司等众多专业机构,共同开展深入研究。他们确立了实现油污“零污染”的沉船打捞目标,并构建了一套沉船打捞的协作沟通机制。在整个打捞作业中,天津海事法院、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和曹妃甸海事局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防油污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打捞作业过程中,天津海事法院联合唐山市渔政机构共同建议提升警戒船只的规模并拓宽警戒区域,以保障渔民出海作业的安全。到了2024年10月,沉船的打捞工作顺利完成,未发生油污泄漏现象,且已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审核,案件得以顺利结案。在沉船打捞作业期间,众多媒体进行了连续的网络直播,观看人数突破五百万,有效提升了民众对海洋生态保护的参与意识,并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维护京津冀海洋生态环境的示范性案件。海洋生态环境构成了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体系的关键环节,涉案沉船的存在引发了海洋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并对周边海域的航行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天津海事法院充分利用其跨区域和专业的审判能力,依照法律规定,裁决船舶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沉船的打捞工作。在执行实施阶段,天津海事法院与相关各方紧密协作,精心筹划组织,确保了沉船打捞工作的顺利推进,并成功实现了沉船打捞过程中油污“零污染”的目标,及时消除了对周边航行安全构成威胁、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严重风险。在案件处理上,始终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为京津冀环渤海地区的海洋生态环境构建了一道坚实的蓝色司法防线。
案例4: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金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北京金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金某公司,专注于无人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同时亦涉足航空发动机的相关业务。为了实现经营模式的创新和融资渠道的拓展,北京金某企业与坐落在天津市的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民某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规定,天津民某公司需购置北京金某公司所挑选的设备,并以此设备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提供给北京金某公司使用,而北京金某公司则需向天津民某公司支付租金。在合同执行期间,受制于下游企业付款延迟,北京金某公司遭遇了暂时的经营困境,自第12期起开始拖欠租金。因此,天津民某公司决定将此事诉诸法院,请求北京金某公司即刻支付所有未缴租金、滞纳金等应缴款项,同时申请对北京金某公司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调解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现,北京金某公司系一家专注于北京低空经济领域的技术企业。该公司因面临暂时的经营困境,导致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若对其资产进行保全,恐将导致企业陷入生存危机。因此,北京金某公司期望能够在不冻结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与对方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进行了详尽的交流,了解到双方在案件的核心事实和欠款数额等方面不存在分歧。同时,天津民某公司对北京金某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两公司在执行融资租赁合同时,曾积极商讨并成功签署了延期协议。基于此,承办法官引导双方进一步沟通,寻求共识,尊重差异,以推动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并共同制定出解决方案。最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成功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该协议规定分两个阶段履行。随后,北京金某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了其偿还债务的义务。
【典型意义】
该案例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保障京津冀地区低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所发挥的支撑作用,同时,法院依法助力融资租赁行业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服务,成为了一个典型的判例。低空经济作为新兴生产力的典型代表之一,已经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目前,京津冀区域协同进步正处在迈向更高阶段的紧要关头,其中北京作为国家的科技创新核心,拥有显著的科技研发优势;天津则是金融创新与运营的示范区域,享有融资租赁政策的独特优势。这两地相互补充,协同发展的潜力十分广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和实际需求,主动采取调解手段,努力解决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达到了矛盾问题的根本解决。本案的处理得当,不仅保障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还巩固了双方的协作纽带,使得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框架下,区域间的技术力量与金融实力得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最终促成了互利共赢、多方共赢的喜人成果。
案例5:北京倍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开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北京倍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倍某公司,其总部设于北京市,与河北省内的开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开某公司,达成了一项《照明工程分包合同》的协议。北京倍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然而在最终的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的质量出现了问题。双方完成结算后,针对工程维修引发的纠纷,河北的开某公司未能全额支付应到期的工程款项,因此北京倍某公司决定将此事提交至法院,并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河北开某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项。
【调解情况】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万江律师,鉴于双方企业分别位于北京和河北,为保障调解的公正性与中立性,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并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从特邀调解组织名单中挑选了设在天津、并经天津法院认可的调解机构,并委托其进行远程调解。该调解机构精心挑选了在建筑工程纠纷处理方面具有专长的调解员。调解员依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专业的指导意见,促使双方在维修项目上达成了共识。为了彻底消除纠纷、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在法院的依法指导下,调解员针对尚未满足支付条件的质保金和后续维修工作,提出了一套全面的解决方案。这一方案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双方顺利实现了和解。最终,双方均按照调解协议主动完成了履行。
【典型意义】
此案成为京津冀三地法院携手共建、共享、共用的调解组织,以及跨区域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示范案例。涉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坐落在北京和河北,案件在河北法院进行审理。为了有效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河北法院充分发挥了跨区域矛盾联合调解处理的作用,选定了天津的调解机构,为实际解决纠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石。同时,法院需充分发挥其指导调解的作用,对调解过程实施全面业务指导,确保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并迅速执行。本案例的处理,为京津冀地区的法院构建高效、便捷的跨区域纠纷解决体系,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例和途径。
案例6:闫某春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官厅水库横卧在河北省怀来县与北京市延庆区之间,其禁渔期定于每年的4月1日至8月15日。凭借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北京市延庆区和河北省张家口市两地法院携手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共建了增殖放流司法保护基地。此外,河北省怀来县与北京市延庆区两地法院还共同设立了官厅水库跨域保护司法协作机制。2023年7月2日,正值禁渔期,闫某春、梁某山、倪某委、刘某四人抵达怀来县狼山乡三营村村南的官厅水库北岸水域。他们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粘网(该粘网的最小网眼尺寸达到100毫米,属于被禁止使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捕获的渔获物重量接近两百公斤。经过评估,四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损害。河北省怀来县检察院针对闫某春等四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已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亦启动了相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裁判结果】
法院的最终裁决指出,闫某春、倪某委、梁某山、刘某来等人触犯了我国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他们采用了被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在禁止捕捞的时段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恶劣,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4年6月,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闫某春、梁某山、刘某来分别判处三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并对倪某委作出相同判决,同时没收其犯罪工具。此外,法院还要求四人依托增殖放流司法保护基地,共同购买与损害水生生物资源价值相当的鱼苗,在官厅水库进行增殖放流,并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宣判结束后,各相关方均未提出上诉或抗诉,使得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至于民事判决的具体内容,闫某春等四人已经完全执行完毕。
在案件审理阶段,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借助官厅水库区域保护司法合作机制,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小组法官现场旁听审判,同时组织了跨区域的专业法官座谈会,对审理此类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并最终达成了共识。
【典型意义】
该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对首都水源涵养区及生态环境支撑区的保护,并积极实施了“增殖放流”行动。官厅水库位于河北省与北京市交界处,作为永定河流域最重要的生态节点,其保护工作对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至关重要。此举不仅巩固了首都的生态防线,也推动了首都的绿色发展。北京市延庆区与河北省张家口市的法院在司法领域内主动落实国家领导人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认真执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并与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所携手构建了增殖放流司法保护区域,致力于打造一条“处罚与恢复相结合,涵养生态”的持续发展生态保护模式。两地法院在处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相关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主动引导涉事者从“破坏”行为转向“修复”行动,而且促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全面的恢复,进一步推动了永定河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协调发展,有效促进了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的深入治理和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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