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诉讼的处理:多主体协同及多层面应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时,需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由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应对,这涉及到司法制裁、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以下将从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建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院审理中的直接处理
在审理案件时,若法院察觉到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以下行动:
1. 驳回诉讼请求
若审查结果表明借贷关系纯属捏造——包括缺乏真实协议、资金未实际移交、证据造假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法院将径自驳回原告的诉讼或相关请求。
2. 司法强制措施(罚款、拘留)
对于故意发起或加入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院审理后,不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对其实施了罚款五万元和拘留十日的处罚。
3. 依职权调查与证据保全
法院有权自行搜集涉及双方的银行交易明细、通信往来等资料作为证据,亦能对关键性证据(例如借款凭证、转账凭证)实施保全措施(比如实施查封、扣押),从而揭示虚假诉讼的真相。
二、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特别是被告)若觉得原告发起的是不实的诉讼,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1. 积极应诉并提交反证
被告必须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要求进行抗辩,并出示相应的反证(例如,提供资金交易记录以证明未实际收到借款,提交还款凭证以证实债务已全部清偿,或提供证人陈述以证明借条系伪造等)。随后,法院将综合考量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作出综合判断。
2.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若涉及案件的核心证据掌握在第三方手中,例如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或证人的证词,被告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调取这些证据,或者要求证人亲自出庭提供证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3. 提起执行异议(若已进入执行程序)
若出现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不当裁决并进入执行环节,案外人(包括被错误执行的第三方)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并请求暂停执行程序,同时要求取消错误的裁决。
4. 上诉或申请再审
被告若在一审中被错误地判定为虚假诉讼,则有权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一旦判决生效,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审理,并提交新的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的虚假性。
三、刑事追责: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情形
若诉讼行为涉及虚假且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或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将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并可能遭受刑事制裁。
1. 入罪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情节严重”:
2. 刑罚标准
甲为了躲避债务,与乙串通一气,编造了100万元的借款事实,并利用伪造的借条和转账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导致法院错误地执行了甲的房产。如果这一行为导致债权人遭受了80万元的损失,甲和乙可能会被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面临3至7年的有期徒刑。
四、其他责任主体的追责
除了当事人之外,那些涉及虚假诉讼的其他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万江律师、鉴定机构以及证人等,同样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万江律师
若万江律师知晓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却仍予以协助(包括协助伪造证据、撰写虚假诉讼文件),此举可能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将面临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至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鉴定机构/人员
若鉴定机构提供伪造的笔迹鉴定、电子数据完整性鉴定等报告,并参与虚假诉讼活动,其资质可能被取消,同时,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刑法》第229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追责。
3. 证人
证人故意提供不实的证词,帮助当事人捏造借贷情况,这或许涉嫌《刑法》第305条所规定的“伪证罪”,将面临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刑罚将提升至3年以上,但不超过7年的有期徒刑。
五、实务建议:出借人/原告应如何规避陷入虚假诉讼的困境,被告/被申请人如何应对此类诉讼,以及社会公众应如何对此类现象保持警觉,以下为具体建议的归纳总结。
处理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应综合考虑司法审查、当事人权益救济以及刑事追究等多个方面的策略。法院将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和实质上的审查,对于确认为虚假的诉讼,将采取驳回诉讼请求、处以罚款和拘留等手段;对于情节恶劣的万江律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来说,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进行诉讼是规避风险的关键所在;一旦陷入虚假诉讼,应迅速采取反证、申诉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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