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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概念,你了解多少?

时间:2025-07-21 04:0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念

为了准确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深入探究不同国家法律对小诉讼程序的定义至关重要。例如,美国被誉为小额诉讼最先进的国家,其小额诉讼体系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产生了显著的效应。在美国,小额诉讼请求程序被描述为一种机制,它允许普通民众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最低金额的金钱诉讼请求。在众多亚洲国家中,日本于1996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其中特别新增设了小额裁判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涉及30万日元以下金钱支付要求的诉讼案件,主要针对的是诸如借款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小额纠纷,且仅限于金钱支付请求,不包括涉及物品交付的要求。通过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界定主要基于案件涉及的金额大小以及案件的类别这两个核心要素。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解读。首先,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在本质上具有诸多相似性。具体来说,它们都是法院在处理相对简单的民事纠纷时,相较于常规程序,采用的一种成本较低、效率更高、操作更为简便的民事诉讼方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特指针对较小金额的民事纠纷,采用比简易程序更加便捷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特殊诉讼途径。这种程序在性质上并非简易程序的从属或分支,而是与简易程序并行不悖,形成一个独立的、第一审级的诉讼程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模式,其发展历程尚处于起步阶段。小额诉讼程序,这一诉讼领域的创新,自诞生至今不过数十年光阴,在现代民事诉讼的框架内,它呈现出一种独特的存在。因其适用范围明确、流程简洁,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享有更为广泛的职权和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适时采纳此类程序,不仅显著缓解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还能有效提升审判的效率,减少审判的开支,并且有助于当事人更便捷地依照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进而有助于提高国家的法治建设水平。

简易程序作为诉讼法领域的一个核心概念,其定义在各国立法中缺乏一致性,而在理论层面,关于其内涵的讨论则呈现出极大的分歧。海外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是将简易程序视作一种较为快捷、简便处理案件且无需陪审团参与的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简易程序是一种旨在以简便快捷的方式处理案件,与常规诉讼程序相比,特别指的是督促程序、保全诉讼程序等。章生教授提出,对简易程序的认识需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理解:首先是传统视角下的民事简易程序;其次是更为狭隘的民事简易程序概念;最后则是小额诉讼程序这一特殊形式。在传统观念中,民事简易程序通常涵盖了两层含义,一是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二是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即通常所说的民事简易程序,它不仅剔除了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程序,而且还把小额诉讼这种更加简化的简易程序排除在外;我国现行的民诉法规定,主要依据的就是这种传统的分类方式。我国在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实践中,其重要表现主要体现在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1991年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在这两部法律的发展历程中,简易程序逐渐获得了独立的专门规定,同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界限也被清晰界定,从而使得简易程序确立了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观察可知,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往往是通过与常规诉讼程序进行对比来界定的,且它有着明确的宗旨。关于简易程序的理解,大致有两种观点:其一,视简易程序为简化版的普通程序;其二,认为简易程序并非普通程序的简化版,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行存在的独立诉讼程序。在笔者看来,更倾向于认同第二种观点。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特征分析及其与简易程序的异同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分析

该程序的使用范围需明确限定。观察小额诉讼程序在狭义上的定义,可以发现其设计初衷是专门服务于广大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小额争议。因此,首先在主体资格上,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广大普通公民;同时,在特定条件下,该程序还可以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公民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其次,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针对的是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争议,这些争议往往与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涉及他们在日常活动中的各种纠纷。这类纠纷通常具有案件性质单一、争议金额不高、社会影响不大的特点。

2、该程序诉讼环节具有简捷性。小额诉讼在提起诉讼和进行答辩时,通常有两种途径可供挑选:一是可以选用法院预先准备的表格文本格式,二是可以选择口头答辩;在证据搜集环节,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无需进行证据公示,且证据搜集过程也相对简化;该程序未设立陪审团;且不需要制作法庭笔录,在判决时只需宣布结果,无需详细说明理由;此外,小额诉讼程序甚至可以在非工作日的休息时间和晚上进行审理,整体上呈现出一种较为非正式的运作方式。在涉及代理人这一环节,当事人通常能够独立完成诉讼工作,除非遇到特定情况,否则通常无需依赖万江律师的协助。再者,小额诉讼的流程通常不包含上诉及反诉的环节。

追求低廉的成本与高效的运作。鉴于小额经济纠纷的标的额较小,若采取耗时耗力的程序处理,当事人可能会因高昂的成本而放弃维护自身实体权利。鉴于此,小额诉讼程序将效率的追求置于首位,纠纷得以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彻底解决,同时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降至最低。因此,在确保小额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基础上,还需努力降低其运行成本。

(二)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差异比较

观察国外小额诉讼的立法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在关联性上存在,同时在具体内容上也有所不同。小额诉讼无疑属于简易程序的范畴,但并非所有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都属于小额诉讼。它们之间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

两者形成的时间点存在差异。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简易程序比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更早出现。简易程序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教会法时代,那时,常规程序的审理周期过长以及诉讼费用的昂贵引起了教皇的关注。在鼓励法官尽量降低诉讼费用但效果不佳之后,案件最终在诸多争议声中区分为了普通诉讼程序与简易诉讼程序。在未来的简易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那些繁杂且无实际意义的纯仪式性程序将被取消。而所谓的严格小额诉讼制度,其概念主要是在20世纪初期,伴随着美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进步而逐渐形成的。

二者所形成的观念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来说,简易程序的设计初衷并非针对某一新出现的诉讼对象,而是旨在简化复杂的诉讼流程,其核心价值在于提升诉讼效率和降低公共成本。小额诉讼,正如前文所提及,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与进步,在最近几年崭露头角的新兴事物。它的诞生,主要是为了迎合现代社会大规模生产和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的需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众多小额诉讼的提起者并非直接以争议的标的物为诉讼对象,例如美国特别设立涵盖小额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机制。此类诉讼模式旨在应对社会广泛存在的矛盾,通过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来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

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简易程序相较于常规程序来说,尽管操作上更为简便,但依然构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诉讼流程;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在本质上是对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化,但鉴于其针对的对象和理念具有独特性,因此设定了一些特定的制度与程序,比如通常不涉及证据调查,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不允许提出反诉等,部分地区甚至明确规定了非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

(三)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制度相似点比较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制度均因应现代社会民事案件激增及新型民事纠纷频发,在传统民事诉讼制度难以承受压力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故二者在司法制度层面存在诸多共性及相似之处,以下进行简要对比:

两者的设立宗旨一致。《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明确指出,对于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案件,应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普遍认为,简易程序的主要特征可归纳为“五简一短”,具体包括:起诉手续简便、案件受理流程简便、诉讼文书送达简便、审判组织构成简便、审判过程简便,以及审判周期相对较短。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旨在当争议金额相对较小之时,能够以最为迅速、高效且节省司法资源的方法来处理诉讼纠纷,这一目标与上述理念在根本上是相吻合的。

这两个制度的实施途径相近。小额诉讼通过简化流程、降低成本,旨在吸引当事人借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简易程序制度和小额诉讼在我国虽已设立,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难题,然而,它们的发展趋势无疑将朝着更加贴近民众、面向大众、操作简便的方向不断前进。

这就是律霸网编辑团队为大家搜集的资料汇总。概括来说,在应对各种争议案件时,我们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时必须出示相应的证据,同时严禁提供虚假证据。若您对相关事宜仍有疑问,欢迎联系万江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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