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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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执行异议申请书要点:语言言简意赅,诉求合理表达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撰写申请书时,务必做到言辞精炼,以便我们的要求能够得到恰当的传达。一份优秀的申请书往往能提升通过的可能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准备申请书。为此,365文档网的小编特地为您精选了2023年的8篇执行异议申请书,以供大家借鉴。
2023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
异议提出者需详细注明其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服务地点、住所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号码。同时,请提供联系电话。
贵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调解书强制执行时,错误地将案外异议者的资产当作被执行者的资产进行了处置。据此,异议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了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总体来看,我方(单位)作为第三方,贵院却对我方(单位)的资产进行了强制执行,这显然是不当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在执行阶段,若案外人对执行对象提出质疑,执行人员需依照法定步骤进行核实。若其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若其理由充分,则需经院长批准暂停执行。同时,若发现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及《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进行了明确规定,若提出异议,应立即暂停对相关财产的执行,并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确保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致
__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证据份
2023执行异议申请书篇2
何某,一位女性,出生于xx年xx月xx日,其居住地为xxxxx,目前处于失业状态。
请求不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作出的深xxx字xx号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争议案件,经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于20xx年4月xx日正式生效。在此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针对申请人所拥有的房产进行处置,此举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柴某提出指控,称王某在xx年xx月xx日向其借走了50万元人民币。他声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而王某也未曾将这50万元中的任何一部分用于他和王某共同的家庭生活。
在申请人同王某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两人各自拥有稳定的工作,生活状态良好,家庭成员均身体健康,家庭开支并未出现重大情况,且未曾实施过任何大规模的投资活动,因此,向柴某借款如此大额的债务完全没有必要。王某向柴某借款的行为并未告知申请人,而且他也没有将这笔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柴某仅以一张存在严重缺陷的借条作为王某借款50万元的证据,而这一事实的认定也显得不够明确和清晰。
柴某贷出五十万元巨款,却对王某如何使用这笔钱以及如何归还一无所知。他所持有的王某欠款五十万元的借条,不仅金额单位模糊不清,而且并未注明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这显然与常理相悖。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长期保持模糊不清的关系,这份欠条实际上是被柴志杰用来对王某施加压力,以维持他们之间不正常关系的手段。所谓的借款行为,根本就是虚构的。
即便王某自愿向柴志杰开具了一张五十万元的债务凭证,这也应被视为王某的赠与举动,然而,在赠与的款项尚未实际交付给柴某之前,这种赠与行为并未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与王某于xx年xx月xx日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目前本案涉及的房产已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合法分割,并归申请人所有。然而,法院在未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判决,裁定将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执行,此举侵犯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柴某与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了一年的时间加上几个月的审理,在此过程中,柴某未曾向申请人发起任何诉讼,同时,法院也未将申请人纳入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行列,让其参与到该案的审判活动中。
申请人及王某已在xx年xx月xx日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执行中的房产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合法分割,且所有权归申请人。然而,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房产的裁定,实际上构成了对申请人诉讼权利的预先剥夺,这在程序上属于“未审先判”。
因此,申请人就本案的执行环节提出了不同意见,恳请法院查清真相,保障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并最终决定不对申请执行进行强制措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时间:
2023执行异议申请书篇3
案外异议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申请人提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贵院在____年2月9日向被异议人发送了(____)鄂执字第_____号的到期债务履行告知书。告知被异议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应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支付被执行人应偿还的到期债务60万元,同时不得向被执行人进行偿还。被异议人对该到期债务履行告知书提出了异议。
针对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我方依法提出撤销申请,要求取消鄂执字第号文件的效力。
事实和理由
在异议人向贵院递交了鄂执字第____号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之后,经核实,我方并未欠有任何款项,同时,被执行人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债权。因此,我方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所应履行的到期债务,金额为万元。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取消(20___)鄂执字第号关于到期债务执行的通牒。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执行异议申请书篇4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向贵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的申请文件,他们请求法院取消**法院(****)*执字第**号以及(****)*执字**号民事裁决,并解除对***在**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万元的冻结。目前,申请人已决定撤回其执行异议的申请。具体理由包括:
*****年,我的父亲和母亲分道扬镳,他们把坐落在**县**街*区的住宅(其中,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字第*******号,占地面积达******平米;*房字第*******号,占地面积为********平米)无偿转赠给了申请人,这一情况是确凿无疑的。然而,在***年*月**日之前,该房屋尚未完成赠与过户的程序,父母便已将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了**万元**,并且已经完成了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抵押的有效期限为**年**。
在****年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之际,该房屋仍在抵押期间。截至****年*月**日,父母所借抵押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已偿还***万元,尚有**余万尚未归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获得拆迁补偿款。然而,法院的扣押行为却首先损害了抵押权人***的权益。因此,申请人决定撤回之前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恳请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2023执行异议申请书篇5
异议者,男性,属于汉族,出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居住地位于,身份证编号为:,联系方式为:。
在肖尾连作为申请执行人与王淑纯作为被执行人,针对(20___)长中民未终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贵法院不慎将案外异议者的资产,错误地当作了被执行人王淑纯的财产进行执行。为此,异议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了本次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淑纯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在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及其宅基地和房屋被政府实施拆迁,并由政府负责进行安置。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肖尾连与被执行人黄学军(黄树科之子)曾是夫妻关系。恰巧在拆迁之时,肖尾连因婚姻状况而获得了一个自建房安置的资格。在____年__月__日,异议者及其配偶王淑纯一次性支付了建房款项共计.93元,并且之后又全额垫付了.94元,这笔钱用于购置家具以及房屋装修(详情请参阅民事起诉状)。到了____年__月__日,肖尾连并未支付任何费用,便携带行李搬入了新居。在肖尾连与黄学军解除婚姻关系后,她以黄学军和王淑纯为被告,提起了关于“财产分割”的诉讼。在____年__月__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新桥沁园安置小区C1栋二单元的四层房产归肖尾连所有,王淑纯需向肖尾连支付相应的房屋购置费用。
对已生效的裁决执行环节,异议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热切期望法庭能够做出决定,暂停执行该裁决。具体原因阐述如下:
黄树科及其配偶王淑纯,以“不当得利”为依据,向肖尾连索要建房及装修款项,双方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的争议。因此,暂停执行程序,作为债务冲抵和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显得尤为必要。
二、申请人目前并无正当职业和收入,考虑到申请人可能过度消费导致无法追回执行款项,中止执行成为解决双方矛盾的合理途径。三、根据生效判决,其内容在客观上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且案件已进入再审申诉阶段,存在错判或误判的可能性,因此中止执行是确保法律正确执行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该异议者并非本案当事人,贵院对异议者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显然有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特此提出异议,恳请贵院立即暂停对上述资产的强制执行,并予以恢复原状,以切实保障异议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执行异议申请书篇6
申请人:xxx,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张某为配偶,贵院于20xx年7月4日对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账户实施了冻结措施,因缺乏基本生活费用,目前导致我们两位年迈的老人生活陷入困境,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涉案的法律文件正在申请重新审理,申请人提出,即便本案需承担相应责任,这笔债务亦属张某个人债务,不应侵犯申请人作为被抚养人应有的权利和生活保障。贵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手段,已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恳请贵院立即依照法律程序解除对相关资产的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明确指出,若被执行人未依照执行通知执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法院可依法扣留或提取其应履行义务的相关收入。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的基本生活费用得到保留。
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觉得执行措施违背了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向负责执行任务的法院提交一份书面的不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法院不得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若当地设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基本生活费用的确定将依据该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规定,若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必须依法作出相应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决。
依据相关条款,申请人身份特殊,既是案件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也是案件之外的第三方,更是被执行人抚养的亲属。被冻结的工资账户金额为1100元,这笔工资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若执行过程合理,申请人应得的550元不应被纳入执行范围。至于剩余的550元,在确保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才能用于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申请人:xxx
20xx年7月9日
2023执行异议申请书篇7
王某某,一位男性,出生于1984年2月9日,属于汉族,持有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异议者名叫刘XX,她是一位女性,出生于1970年2月27日,属于汉族,目前从事个体经营,居住地信息,公民身份号码为:。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针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争议案件,贵院主持调解后,已形成调解文书。该文书判决异议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1116元欠款。目前,编号为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的调解书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对此,异议人提出了以下异议及相应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
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并非异议人,而异议人仅与该酒店存在过职业上的工作联系。将异议人列为被告,在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中缺乏法律依据。被异议人此举,不仅歪曲了事实,也误解了法律。
二、违反调解原则。
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秉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明确的前提下,明确是非曲直并尝试调解。然而,在编号为第2223号的调解书中万江律师,除了异议人提出的辩解外,并未发现其他证据,这表明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在此调解过程中,异议人认为这并非出于自愿的调解,而仅仅是出于对法院工作的“配合”要求。调解书的交付与接收存在时间差,当调解书被送至异议人手中时,对方拒绝接收并不同意调解书中的条款;他们仅仅是按照法院的要求前往法院“协助”工作并签署了名字,而法院并未明确告知这一签字即视为调解书的接收。在调解书被送至异议人时,其拒绝接收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调解书尚未生效,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
异议人持不同意见的另一个因素在于,对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严重不达标,其中夹杂着苍蝇的毛发,且对方频繁在酒店内制造噪音,扰乱秩序。在这两个方面,调解书中并未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导致阳光酒店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正值旅游旺季期间,异议者的举动直接引发了客流量的大幅下降,这一客流高峰期的突变进而触发了连锁反应,多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终止了合作关系,由此给酒店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总体来看,我非案件相关方,法院却要对我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这显然是不当的。据此,我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提出反对意见,恳请贵院立即暂停执行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以及切实保护异议人的利益,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执行异议申请书篇8
案外人:__x。
执行异议请求
依照法律规定,对x人民法院发出的、编号为执字第__号的执行裁定书予以废止。
2. 立即解除对位于__x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
得知贵院在处理涉及某公司与某人的执行争议案件过程中,于某年某月某日签发了(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决,对案外人名下位于某地的房产实施了查封,并计划予以拍卖。案外人对此执行手段持有严重异议,故依照法律规定,特提出以下抗辩:
在人民法院发出的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中,被查封的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并非本案当事人。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任何合法签订的合同,自其正式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根据该法第133条的内容,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会在交付标的物之时转移至买方,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双方事先有不同约定。《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若合同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动、转移或终止,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中有不同约定,那么此类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未完成物权登记手续,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据此推断,任何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合同,其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开始生效,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则从交付那一刻起开始转移。针对本案,我们可以这样分析:
该房屋虽登记于某人名下,然而在特定年份的某月某日,案外人已与另外两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而见证人则参与了该合同的签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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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已转手至第三方,并在同一天完成了交接和验收程序,使第三方实际获得了房屋的占有、使用和管理权。此外,第三方也已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贵院在(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中同样确认了房屋转让的事实,然而却判定转让人存在失误。
依据案外人与相关方签署的“房产交易合同”,相关方本应将该房产转让给案外人,然而相关方却出现了重大违约行为,拒绝完成过户流程。为了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案外人已将相关方告上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执行“房产交易合同”,并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在人民法院的开庭调解笔录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已转交给案外人的事实。
案外人自接收房屋以来,便持续对其进行了占有、使用和管理,同时负责缴纳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此外,该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及居民委员会均确认,案外人确为该房屋的合法业主。
因此,涉案人与相关方签署的住宅买卖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并未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条款,该协议依照法律程序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于涉案人,涉案人早已实际掌控、使用并管理该住宅,涉案人对于该住宅所拥有的权利,依法亦应得到保障。
贵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消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同时迅速取消对位于__房屋所采取的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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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规定》第16条明确指出,若被执行人将财产转售予第三方,且第三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并实际掌控该财产,但若合同中约定被执行人仍保留所有权,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若第三方坚持履行合同,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支付剩余款项,待全部款项到账后,法院将裁定解除相关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若被执行人将应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售给第三方,且第三方已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若第三方已全额支付并实际占有,但未进行过户登记,且第三方对此无过错,法院则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据此可以推断,在案件执行阶段,若案外人在支付完所有款项并实际拥有该不动产,且在未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无任何过失,那么法院便不应对该不动产实施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强制措施。以本案例为例:
1.案外人已经支付完毕“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购房价款。
案外人士早已从相关方那里接管了房产,并且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实际上的占有、使用和管理。
涉案房屋之所以未能完成过户登记,是因为相关方未能按照“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条款履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行为。此外,案外人已将此事诉诸法院,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的相关义务,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贵院需依照法律规定,对(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进行依法撤销,同时,应迅速解除对房屋所采取的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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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量,贵院需依据实际状况,参照法律条文,本着保障交易正常秩序及善意方权益的原则,切实做到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公正保护。为此,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特此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恳请贵院依照法律程序,裁定取消(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决,并即刻解除对房产的查封措施。
此致
__人民法院
附证据如下:
案外人: __年__月__日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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