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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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证据规定第46条:书证提出命令申请审查处理规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解读对象】《证据规定》第46条
第四十六条【关于当事人提出书证审查申请的处理】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核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对方当事人的观点,并在必要时指令双方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展开辩论。
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据不清晰、这些证据对证明相关事实并无必要性、相关事实对判决结果并无决定性影响、文件证据不在对方当事人掌控之中或不符合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将不予采纳。
若申请人的诉求得到法院认可,法院需下达裁决,要求对方提供书面证据;若申请理由不被采纳,则需通知申请人。
【条文主旨】
本条为新加入的法律条款东莞万江律师,主要涉及对当事人提出书证申请的审查程序及其内容的规定,其目的是确保双方都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观点、进行辩论。该条款是在《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和第113条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程序和内容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补充。
【条文释义及法理解读】
一、本条第一款:
从本质角度分析,该文书所涉及的义务系特定文书持有者依据诉讼法规所必须履行的公法责任,其强制效力源于法院发布的文书移除指令。
从法理角度分析,文书提出义务的理论依据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倡导的“武器平等原则”,该原则旨在确保双方当事人在形式上享有平等获取和接近证据的权利,同时在实质上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援助。
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强调要确保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双方当事人能各自陈述观点和依据,相互进行反驳和辩解。故此,在法院审理提交书证命令的申请过程中,必须全面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保他们有充分的机会发表看法,并享有辩论的权利。
二、本条第二款:
本条款对法院对当事人提出书证命令的审查标准进行了规定。首先,需审查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要求;其次,需对对方当事人是否承担书证提出责任进行实质判断。针对此,法院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书证是否具有特定性,是法官用以确定书证控制者是否承担提出书证义务的关键因素。在提出申请时,应尽可能详细地描述申请书中书证的相关外在特征,例如书证的名称、性质、制作主体以及制作时间等。
该文书在证明待证事实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简而言之,它不仅适合作为证据的手段,而且待证事实本身对于裁决过程至关重要。具体来说:,,,,,,,,,,,,,,,,,,,,,,,,,,,,,,,,,,,,,,,,,,,,,,,,,,,,,,,,,,,,,,,,,,,,,,,,,,,,,,,,,,,,,,,,,,,,,,,,,,,,,,,,,,,,,,,,,,,,,,,,,,,,,,,,,,,,,,,,,,,,,,,,,,,,,,,,,,,,,,,,,,,,,,,,,,,,,,,,,,,,,,,,,,,,,,,,,,,,,,,,,,,,,,,,,,,,,,,,,,,,,,,,,,,,,,,,,,,,,,,,,,,,,,,,,,,,,,,,,,,,,,,,,,,,,,,,,,,,,,,,,,,,,,,,,,,,,,,,,,,,,,,,,,,,,,,,,,,,,,,,,,,,,,,,,,,,,,,,,,,,,,,,,,,,,,,,,,,,,,,,,,,,,,,,,,,,,,,,,,,,,,,,,,,,,,,,,,,,,,,,,,,,,,,,,,,,,,,,,,,,,,,,,,,,,,,,,,,,,,,,,,,,,,,,,,,,,,,,,,,,,,,,,,,,,,,,,,,,,,,,,,,,,,,,,,,,,,,,,,,,,,,,,,,,,,,,,,,,,,,,,,,,,,,,,,,,,,,,,,,,,,,,,,,,,,,,,,,,,,,,,,,,,,,,,,,,,,,,,,,,,,,,,,,,,,,,,,,,,,,,,,,,,,,,,,,,,,,,,,,,,,,,,,,,,,,,,,,,,,,,,,,,,,,,,,,,,,,,,,,,,,,,,,,,,,,,,,,,,,,,,,,,,,,,,,,,,,,,,,,,,,,,,,,,,,,,,,,,,,,,,,,,,,,,,,,,,,,,,,,,,,,,,,,,,,,,,,,,,,,,,,,,,,,,,,,,,,,,,,,,,,,,,,,,,,,,,,,,,,,,,,,,,,,,,,,,,,,,,,,,,,,,,,,,,,,,,,,,,,,,,,,,,,,,,,,,,,,,,,,,,,,,,,,,,,,,,,,,,,,,,,,,,,,,,,,,,,,,,,,,,,,,,,,,,,,,,,,,,,,,,,,,,,,,,,,,,,,,,,,,,,,,,,,,,,,,,,,,,,,,,,,
1、对待证事实的重要性:
(1)书证指向的证明内容是待证事实;
书证在确认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方面具有显著的影响力,其关联性极强,且证明力相当可观。
同时,必须考虑该书证未提出导致待证事实的真伪难以确定,以及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能够借助其他证据来证实该待证事实。
书证必须满足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性要求。书证提出命令作为一种在特定情境下,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以证明待证事实的特殊手段,要求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必须符合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标准。
待证事实对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唯有书证对查明待证事实及确保个案公正具有直接影响,方能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形式产生根本性的改变(即双方各自搜集和提交证据的方式)。
(三)书证是否属于法定客体范畴:在特定情境下,书证提出义务的设立旨在确保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并帮助法院准确查明案件真相,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为了防止书证提出义务被泛化为一般性义务,本规定在第47条中通过列举的方式,对书证所涉及的客体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四)书证是否受对方当事人掌控:这是判断的基础前提。对方当事人对书证的掌控,需理解为既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即便不是直接控制,但仍在控制范围内,获取书证并无任何障碍)。
三、本条第三款
本规定具体阐述了法院在审查申请后的应对措施。法官下达书面命令要求提供证据,这被视为法院在诉讼进展中解决阶段性问题的手段,故而通过裁定形式要求对方提交所需材料。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应当清晰界定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书证申请时的具体内容和评判准则。对于不承担举证义务的当事人而言,仅凭其掌握书证,并不能作为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充分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全面考虑该证据未能提交是否导致待证事实的真伪难以确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是否存在不提交的合理理由等因素,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和判断。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当事人提出的书证提交指令申请中有一部分是合理的,因此,法院可以针对这部分书证作出相应的裁定,但裁定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所申请提交的书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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