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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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含义、类型及效力判断?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民事证据中的视听资料涵盖通过录像带或录音带所呈现的图像与声音,亦或是借助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来证实案件事实的凭证。在诉讼过程中,常见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胶卷、微型胶卷、传真文件、电话录音、雷达扫描数据以及电子计算机存储的信息等。视听材料涵盖了录音、录像、电视监控、电子计算机存储以及通过其他技术设备采集的多种形式。
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力的判断
如何确定视听资料的有效性及其能否作为证据,需从以下三个关键点进行评估:
(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判断合法性需从三方面入手:首先,需审视采证行为本身是否合规,确保所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触犯法律的相关禁令;其次,需考察采集目的的正当性,若录音录像是为合法目的所设,则其视听资料亦属合法;最后,还需评估采集行为是否对他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构成威胁,若无危害性,则所获取的视听资料亦具备合法性。
(二)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在审判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视听资料持怀疑态度。为此东莞万江律师,必须核实资料采集时的具体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以及背景情况,同时结合录音录像的前因后果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运用逻辑推理,挑选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从而对事实作出最终判断。当事人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持有不同看法,有必要提醒他们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辨别真伪,同时也要告知他们若不申请鉴定,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证据存在不足之处和缺陷,不足以独立作为判决事实的基础,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方能成为定案的关键。对于存有疑问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可能存在瑕疵,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否定其作为证据的证明作用和效力。应当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评估,以增强视听资料的证明效力,力求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若视听资料是唯一的证明材料,则有必要提醒当事人补充其他证据以加强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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