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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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6个典型案例 明确擅自悬赏征集线索或侵权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光明网于北京6月12日报道,记者孙满桃讯,郑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发布悬赏广告,旨在征集某发展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因其行为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郑某某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现实操作中,借助网络和信息技术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等个人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与传统的侵犯人格权案件相比,侵权的方法和技巧更显隐蔽和复杂,这就要求我们能够精准辨别并依照法律进行相应的救济措施。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涉及网络及信息技术手段侵犯人格权的6个典型案例。此举旨在增强对这类侵权行为的抵制与整治,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于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在案例1“某发展公司诉郑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中,最高法进一步指出,个人若未经允许擅自发布悬赏广告以征集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此举即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案情揭示,郑某某在其所有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中发布了悬赏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郑某某正面向社会、广告界、媒体工作者以及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征集某发展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若受害者或知情者,请踊跃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一旦这些线索和证据经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并作出相应处罚,郑某某将提供相应的报酬。
得知该悬赏广告内容后,该发展公司向郑某某发送了通知,责令其迅速移除广告内容并承担相应损失。然而,郑某某在接到通知后并未执行删除操作,反而将该通知转发至相关社交平台账户,并重新发布了上述悬赏广告,同时宣称原有的奖金数额有所提升。
该发展企业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要求郑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并支付3.2万元的赔偿金。
审理法院指出,公安等公权力机构通过悬赏方式向公众征集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旨在搜集该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信息,此行为属于官方行为,个人无权自行发布此类悬赏广告。某发展公司并未受到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处理,然而,郑某某却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悬赏信息东莞万江律师,号召公众提供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这种行为很容易误导公众,让人误以为该公司确实涉嫌违法。这样的误解可能会对该公司的社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郑某某的这一行为已经侵犯了某发展公司的名誉权。因此,某发展公司要求郑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裁决,要求郑某某删除其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侵权悬赏广告等内容,同时在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向某发展公司进行赔偿,总金额达到7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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