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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显示肺部未见异常,1年半后确诊癌症晚期,体检公司有责?

时间:2025-07-17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该公司与一家体检机构联合开展了体检活动,员工陈某对此表现出了极高的积极性,并主动参与了单位的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其肺部状况“一切正常”。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一年半之后,陈某被确诊为癌症晚期。这不禁让人质疑,体检机构是否在诊断过程中存在疏漏?同时,体检机构是否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期,广州天河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结果予以公布。

体检“未见异常”,1年半后确诊癌症晚期

在2019年,一家企业与其合作伙伴达成协议,签署了一份委托体检的合约,该合约规定其下属的某家门诊机构将为该合作企业的工作人员提供全面的健康检查以及健康管理服务。

在同年11月25日这一天,陈某身为某公司的在职员工,前往某门诊公司接受公司安排的体检,而体检报告则显示其双肺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2021年4月16日,陈某重返该门诊公司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其左上肺部位存在实性结节,具体性质尚需进一步确认。同时,医生建议进行跟踪复查。此外,左上肺叶内还有部分支气管出现扩张现象。

陈某随后前往肿瘤防治中心进行了包括胸部检查、PET/CT检查在内的多次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其左肺上叶尖后段存在结节,高度怀疑为肺癌;同时,左肺上叶舌段也发现结节,疑似为增殖灶。2021年5月27日,陈某在肿瘤防治中心接受了住院治疗。到了2021年6月3日,陈某出院,出院时被诊断为左上肺低分化腺癌,处于III A期。

争议焦点:体检机构是否尽到诊疗义务?

沟通赔偿无果,陈某将某公司、某门诊公司告上法庭。

陈某坚信,若肺癌能在病发初期得到准确诊断与及时治疗,疗效将更为显著。某企业曾将“肿瘤早期筛查”作为其业务的核心优势,客户在某诊所进行体检时,该诊所未能通过CT检查及时捕捉到异常情况,导致其影像诊断出现漏诊失误,从而让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这对患者的治愈率和生存几率造成了不利影响。某公司及某门诊机构需承担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总计约为35.6万元。

该门诊企业提出,健康体检主要是对个体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性评估,并不涉及对疾病进行确诊或提供治疗方案,同时考虑到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技术的局限性,体检往往难以准确发现疾病迹象,因此不能将体检中心与常规的医疗机构相提并论。对于陈某的两次胸部检查,该门诊均遵循了诊疗标准,并在第二次检查后向其指出肺部存在异常,并建议其前往专科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检查过程及建议均无任何不当之处。陈某所患的病症源自原发性,并非因健康检查引起,而且他两次体检之间的时间跨度达到了一年半之久,其病情的恶化主要是由于他疏于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鉴于此,某门诊公司在陈某的病情上并无医疗上的过失,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声称,其身份系某门诊公司的股东,与陈某并无医疗服务合同之约,亦非体检服务的提供方,因此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鉴定:体检机构有漏诊,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期

在诉讼阶段,陈某提出了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指出早期肺癌,尤其是周围性肺癌,常常没有明显症状,通常是在进行胸片或胸部CT检查时被察觉,只有在疾病初期,治疗效果才会较为理想。重新审视陈某的首次体检胸部CT结果,发现其肺部有一个实质性结节,而在第二次体检中东莞万江律师,这个结节相较于之前有所增大,形状也变得更加圆凸,据此可以推断这属于同一病理分期。体检中心在陈某的影像检查中未能准确诊断,导致其错过了早期发现和治疗的最佳时机,进而使得陈某的病情持续恶化,病程延长,因此建议该机构承担85%至95%的责任。

法院判决:漏诊错过最佳治疗期赔偿13. 7万元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定,某门诊公司向陈某提供体检服务过程中,在影像检查环节出现漏诊情况,致使陈某未能及时得到最佳治疗,进而增加了医疗费用,承受了精神上的痛苦。据此,法院依法判定某门诊公司需对陈某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总计约13.7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体检活动中所尽诊疗注意义务不应低于疾病诊疗活动

林灶棋法官强调,尽管体检并非旨在治疗疾病,但其仍具备预防疾病和发现疾病的功能,理应归类于医疗行为的范畴。在体检过程中,医务人员所承担的诊疗注意义务,其重要性不应逊色于常规疾病诊疗活动。若此义务未能得到充分履行,便难以在第一时间察觉受检者的潜在健康问题,进而影响体检效果的实现。

在本案中,陈某于2019年和2021年分别前往该门诊公司接受体检,并接受了胸部CT扫描。然而,该门诊公司在2019年的体检中未能及时发现陈某肺部存在一个约12.5毫米乘以12.3毫米的实质性结节,更未提供任何建议或提醒,这显然表明在陈某的胸部影像诊断上存在漏诊。这一疏忽导致陈某未能及时察觉病情,从而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在本起医疗损害纠纷诉讼中,陈某所受的人身伤害与某门诊机构未能及时诊断的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某门诊机构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陈某罹患癌症与其所处的居住环境、日常作息等因素亦存在一定关联。此外,陈某两次体检之间的时间跨度达一年半,这也使得错过了某些早期发现的时机。

陈某提交的医疗记录、收入凭证等资料表明,其经济损失大约为18.3万元。经过对案件所有事实及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结果的全面考量,法院判定该门诊公司应承担75%的赔偿比例,具体赔偿金额包括陈某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总计约为13.7万元。

法官指出,健康体检本质上是一种医疗活动,执行体检的个体亦属于医疗工作者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若医疗工作者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匹配的诊疗职责,导致患者遭受伤害,医疗机构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民营体检机构在体检服务市场中的关键地位,它们同样承担着诊疗过程中的关注责任,不得仅因机构性质为非公立、非临床医疗机构而减轻或逃避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这些机构需强化内部医护人员的专业培训,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切实履行应有的关注职责,规范体检报告的格式,以避免潜在的责任风险和法律问题。

在挑选体检中心时,受检者还需留意确认该机构的资质证明、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体检报告的格式是否规范,同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一旦发生漏诊或误诊等医疗失误,受检者亦可借助法律手段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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