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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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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交通肇事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07年4月30日下午,汉沽区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邵某借用单位的桑塔纳2000,前往河北省唐山市芦台农场看望朋友。在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借车要求时,负责人提醒邵某不要喝酒,以免发生意外。23时许,邵某酒后驾驶该车返回汉沽,途经芦汉公路大陈庄附近时,邵某酒后犯困驶入对行车道,与史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王某的长安之星相撞,造成史某受伤、两车损坏。交管部门认定:邵某酒后驾车,负事故全责。邵某也因酒后违法驾车被交管部门处罚。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邵某对史某做出经济赔偿,但却始终未能与车主王某就长安之星的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随后将邵某、肇事车辆所属的该机关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邵某、某机关单位赔偿其车来能够修理费等6760元。

  【焦点】 单位车辆出借后肇事,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观点一: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该机关单位,但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该机关单位并不存在过错,单位负责人也对邵某作了安全行驶的提示,已尽到了提示教育的义务。邵某酒后违法驾车,属于个人行为,而且事发时车辆已脱离单位的实际掌控。所以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应由肇事人邵某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二: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邵某借用单位车辆,酒后违法驾车肇事,根据交管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全责,所以邵某应赔偿长安之星受损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该机关单位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对所属驾驶人尽到安全教育义务。且公车私用,所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者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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