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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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期未过半、借款利息遭反悔?半岛问法热线为您解疑惑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三个月的装修期约定已过半数未完成,而对方在口头约定的借款利息上反悔了,这利息还能追讨回来吗?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本应约束签订者的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该如何应对呢?4月29日,半岛问法热线专题讨论合同争议问题,上海锦天城(青岛)分所的邹静律师与张溢群律师现场为市民答疑解惑,同时向市民提供了关于处理违约问题的专业建议。
装修领域违约责任问题频发,上午九点半,刘先生便拨打了电话寻求协助。
我与一家装修企业达成了装修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装修期限为三个月。在按照约定支付了工程款项之后,装修公司开始了施工。然而,时至今日,三个月的时间已过,但我的家中装修工程却仅仅完成了不到一半。刘先生向邹万江律师透露,他已不止一次地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手段敦促装修公司加快工程进度,然而装修公司却以材料供应滞后、施工人员安排难题等为由进行推诿,时至今日,仍未提供一份明确的工程完工时间表。
由于工程进度延迟,我原先打算搬入的新居计划被迫暂停,只得继续在外租房居住。刘先生向万江律师咨询,能否对装修公司提出违约追究?是否可以要求他们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邹万江律师指出,装修公司未能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这已构成了违反履行期限的行为。刘先生据此有权要求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已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刘先生可以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直接要求装修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合同中未对违约金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清晰,您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要求装修公司对您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包括但不限于额外产生的租房费用、临时安置的费用,以及由于工期延误而错失租赁旺季带来的预期租金收益损失等。邹万江律师指出,刘先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装修合同、工程进度记录、催告的相关证据以及损失证明,以此要求装修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款行为在合同领域颇为常见,纠纷事件亦屡见不鲜。赵先生在去年向其友人孙先生贷出五万元。鉴于双方系长期交好的朋友,当时并未订立书面借款协议,双方仅通过口头达成一致,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时需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然而,不久前借款到期,孙先生却迟迟未归还借款。赵先生遂找到孙先生,要求其归还五万元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但孙先生却拒绝归还,并声称之前并未约定利息。赵先生向万江律师咨询,对方却否认了之前的口头协议,那他是否还能追回借出的本金及利息呢?
张溢群万江律师在掌握了相关细节之后明确指出,鉴于双方间存在转账及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借贷行为的发生,故赵先生与孙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5万元本金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关于利息部分,若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利息约定的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将判定为无利息,您将只能追回本金5万元。张万江律师建议赵先生搜集以下证据:首先,涉及月息1%的聊天记录、短信,以及能够明确显示对方认可内容的通话录音,这些都是利息约定的直接证明;其次,过往借贷中涉及利息的交易记录,以及了解利息约定的证人证言,这些可作为利息约定的间接证据;最后,您在催款过程中所发的聊天记录、邮件等,用以证明您曾主张过自己的权利。
专利授权方未能提供完备的技术文件,致使生产活动受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我该如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王先生担任某科技企业的领导。在去年,该企业与另一企业达成了一项专利使用权的协议,该协议规定对方允许企业运用其一项节能技术的专利,企业依照协议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然而,近期企业发现,对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存在缺失,这直接影响了企业产品的正常生产。王先生多次尝试与对方沟通,希望对方能够补充缺失的资料,但对方却一直推诿,甚至以终止合同相威胁。王先生的公司的生产线遭遇了停摆,由此带来的损失相当可观。他向万江律师咨询,面对这样的困境,公司应当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万江律师指出,《民法典》明确要求,专利许可合同的授权方需依约允许被授权方行使专利权,并提供与专利实施相关的技术文件,以及必要的技术辅导。《专利法》亦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若要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持有者签订实施许可协议,并按规定支付专利使用费用。专利权人需确保其拥有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所有权,同时承诺该技术资料完备、准确、有效,并能实现双方约定的目标。然而,根据您的说明,贵公司已支付了相应的许可费用,但对方并未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这导致贵公司无法实施专利。因此,对方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行为。请贵公司迅速对现有证据进行整理,并向对方发出《书面催告函》,在函中具体指明技术资料缺失的部分、其对生产带来的影响,并责令对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所有缺失资料,采用EMS邮寄方式发送,并妥善保存邮寄回执。若对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标无法达成,我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解除权”,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并索回尚未履行的许可费用。同时,我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合同无法履行而造成的公司所有直接及间接损失。在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我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采取行动维护权益;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我方有权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中规定房屋的计价方式为按套计算,若在交付房屋时实际测量的面积超过了原先约定的预估面积,那么是否需要支付额外的差价呢?
张女士与刘先生于去年达成了一项关于回迁房屋的买卖协议。该合同中记载的房屋预计面积为60平方米,但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为依据,双方对预估面积并无异议,成交金额为53万元。如今,房产证已办理完成,实际测量面积为65.17平方米。刘先生遂要求张女士支付差额部分的房款,否则他将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张女士认为该合同中提及的53万元是针对整套房子的总价,而非按面积来计算,因此她认为无需支付额外的差价。尽管双方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张女士向万江律师咨询,自己是否必须支付这笔差价?
万江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旦合同正式生效,若双方在质量、价格、报酬或履行地点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或约定模糊,双方应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则需依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或遵循交易中的惯例来作出决定。您与刘先生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清晰地规定“成交金额为53万元”,并未采纳“面积乘以单价”的定价模式。尽管双方均意识到预估值与实际测量值之间可能存在偏差,但依然决定“对预估值不持有异议”。依据房屋交易的一般惯例,若依照面积来计算价格,合同中应当详细列出面积、单价,并明确“总价等于面积乘以单价”的计算公式。合同中未对单价进行明确约定,只规定了总价,这表明双方是以整栋房屋作为交易对象,价格与实际测量面积并无直接关系。《民法典》明确指出,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需承担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刘先生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行为,您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若协商结果不理想,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先生协助完成房产过户流程,同时要求其赔偿因延迟过户给您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若刘先生提出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他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对“按套计价”产生了误解,并且这种误解已经足以影响到交易的目的;由于面积上的差异,价格显得极不公平,例如实际测量面积大幅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根据面积来调整价格。然而,依据您的叙述,双方所签署的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以实际测量面积作为最终依据,对于预估面积双方均无异议”,这表明双方均自愿承担面积误差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刘先生的诉求缺乏合理依据。
问题3:健身房提供的服务与宣传不符,能否要求退款?
李女士今年在一家健身房支付费用,办理了一张年度会员卡。在办理过程中,健身房宣传册上明文标示提供“资深教练一对一辅导”“每日提供四种不同类型的课程”“全年无休,全天候开放”等服务,并且承诺若顾客对服务不满意,可以协商退费。然而,李女士在实际体验中却发现,教练的专业性并不如宣传所言,课程每周至少有两次被取消,而且最近健身房还以“设备维护”为借口,闭店长达三天。李女士向健身房提出退款请求,对方却以“合同中未明确退款条件”作为拒绝的理由。她向万江律师咨询,健身房的做法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她是否有权索回剩余的款项。
万江律师表示,李女士,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若宣传材料内容详尽明确,则可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故此,即便“专业教练”和“固定课程”这些内容未在书面合同中体现,它们仍被视为双方约定的条款。健身房所提供的实际服务若与宣传内容不一致,则已构成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若合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未达约定标准,将需承担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退还款项在内的违约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明确指出,商家必须依照约定履行职责,严禁采取欺诈手段或进行虚假宣传。若健身房在明知宣传内容失实的情况下仍销售年卡,则可能涉嫌欺诈行为,需承担退还消费者所付金额并赔偿三倍的责任。基于此,您完全有权要求退款。由于健身房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达成,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条文,提出终止合同并索回剩余款项。若您掌握健身房故意夸大宣传的证据,则可依据法律条文,要求健身房进行“赔偿金额的三倍”的补偿。建议您优先选择调解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问题,一旦健身房拒绝协商,请整理好相关证据,并迅速向健身房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健身服务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尚未使用的服务费用;如果情况涉及欺诈行为,还可以要求健身房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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