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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通知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多项举措保障企业权益

时间:2025-07-14 03:0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记者 张伟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经济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同时,要坚决防止和纠正通过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行为,严格禁止对涉企案件进行无理的管辖扩张和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执法司法现象。此外,还要依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失信惩戒措施的使用,力求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

自今年三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及全国检察机关四月启动“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后,最高司法机关再度就涉企异地执法司法问题发布专项政策指导。这一系列举措反映出,近期频繁出现的涉企异地执法司法混乱现象,不仅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而且已经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特别是最高法院发布的《通知》正式实施,人们普遍认为这将为有效阻止企业利益驱动的执法行为提供一道坚实的司法防线。

从《通知》发布的背景来分析,近期那些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跨区域追求利益执法行为(常被称作“远洋捕捞”),无疑是导致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相关研究明确表明,自2023年起,异地侦查并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显著上升。此外,异地涉及企业的刑事司法案件所涉及的对象,几乎清一色是注册于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

异地进行的涉企刑事司法活动,多数情况下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较发达地区进行执法,这一现象反映出,追求利益的异地执法动机与当前经济形势普遍下滑,地方财政收入承受巨大压力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换言之,当地方财政承受着较大的压力时,其寻求利益的动力也会相应增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常将罚没所得全数或部分上交,作为办案部门业绩的组成部分,这无疑对办案部门构成了利益上的吸引。根据统计数据,财政负担较重的地区,罚没收入的增长速度往往更快;而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财政对罚没收入的依赖程度尤为显著。此类地区更容易滋生出以追求利益为动机的“远洋捕捞”式执法行为。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某些执法司法机关在权力运用上显得过于任意,背离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要有效遏制对企业利益的追逐式执法,根本之策在于将权力置于制度框架的约束之下。若缺乏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和规范,所谓的法治便无从谈起,自然也就无法谈及对市场主体的妥善保护。

其次,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对涉企案件管辖权的规则进行优化,是有效阻止异地执法司法中趋利行为的核心步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然而,在司法操作中,犯罪地案件管辖权的界定过于宽泛,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跨省趋利执法提供了所谓的“法律支持”。司法机关针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具体措施,旨在清晰且具体地确立和细化涉及企业跨区域案件的管辖标准。

依据《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若犯罪行为跨越多个省份,新规定指出应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这包括企业犯罪的策划、组织地,以及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地。同时,还需向省级公安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报告。若无法确定犯罪的主要发生地,尤其是当受害者为不特定人群或涉及众多参与者的网络犯罪时,则应由犯罪发生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除此之外,在确定案件管辖级别时,若涉及的企业系上市公司或中型企业及以上规模,亦或是涉案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又或是案件本身具有疑难复杂特性,法律适用上存在难题和分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显著的执法风险,此类案件便会被纳入“重大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的范畴,并由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最高法院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必须坚守法定管辖这一基本原则,将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视为特殊情况,严格禁止因地方保护主义或追求利益而擅自扩大对企业的案件管辖范围,以及人为地造成跨地区的管辖情形。

总的来说,违规跨区域对企业进行执法以及追求利益的执法司法行为东莞万江律师,不仅对涉案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而且对当地的商业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损害了法治的尊严。尽管目前曝光的趋利性执法案例尚不能断言为普遍存在,但它们已经足以引起我们对背后利益驱动和制度缺陷的警觉。坚信《通知》等相关新规的贯彻执行,将有力扭转仅凭拘留令或逮捕令即可越界执行抓捕的混乱局面,并在根本层面建立起防范违规跨区域对企业执法、以及利益驱动执法的司法屏障。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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