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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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下诉讼保全规定:担保非必须且申请有要求?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依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保全环节,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若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法院将裁定驳回其申请。由此可见,担保并非诉讼保全的硬性要求,法院在此环节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手段主要包括:土地、房产等非流动资产,以及银行出具的保函、信用担保和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
在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过程中,当事人通常需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书。然而,若遇到书写方面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形,当事人亦可采取口头申请。此时,人民法院负责将申请内容记录并存档,同时要求申请人亲自签署姓名并加盖印章。
采取的相应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以及扣留等,若当事人希望法院实施特定措施,需在申请书中明确指出,表述需清晰、详尽,不得含糊不清;若未能做到这一点东莞万江律师,法院有权拒绝受理该申请。
在提起诉讼之前提出保全申请,此时诉讼流程尚未启动;而在诉讼进程启动且法院判决执行之前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一旦执行程序启动便不得再行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的保全措施应在法律文件正式生效之后,但正式启动执行程序之前进行。若债权人遇到对方当事人转移资产等紧急情况,若未及时申请保全,可能会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件无法得到执行或执行困难,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时,若债权人在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5天内未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则应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在争议双方涉及的财产,以及被申请人的财产。在针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时,申请人需出示相应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例如汽车需出示车主证明,房产需出示产权证明等,以避免误封、误扣他人财产。对于非涉案的财产,不得实施保全措施;而对于善意取得且与本案相关的案外财产,通常也不宜采取保全行动。诉讼保全的适用对象需遵循法人或公民合法拥有且具备自由处分权的原则。若涉及非法所有,例如土地或淫秽物品,亦或非个人所有,如代为保管或租借他人之物,即便物品属于个人所有但受他人限制,均不得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两种特殊情况,其一为个人所有,却因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财产保全,比如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所提及:“一旦财产已被查封或冻结,不得再次进行查封或冻结操作。”军队的备战物资、军需品及资金,还有公益慈善机构及救灾扶贫资金的财产保全亦被禁止;另外,对于非个人所有但法律允许保全的财产,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比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限内的可处置资产需严格保全,而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应得的收益或债权,则需在充分证据及第三方确认无争议的情况下方可实施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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