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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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还引纠纷,担保人胡某不解为何要担责?法院这样判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基本案情
何某因资金短缺,于2021年9月向黄某借得五千元。此后,黄某多次催促还款,但何某并未按时归还。直至2023年5月,何某才向黄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其从黄某处借得五千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24年9月。在此《借条》上,胡某作为担保人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下了指纹。约定期限已过,何某只归还了2000元,其余的借款一直未还清。黄某将此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何谋和胡某共同偿还剩余的48000元借款。胡某事后表示:“我原本是好意才提供担保,这笔钱并非我所用,为何责任要由我来承担?我为何要为她偿还这笔钱?”法官耐心且细致地进行了法律解释,使得胡某最终消除了内心的困扰,领悟到必须为自己的担保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得到保障。原告黄某提出,被告何某有义务归还48000元借款,并提供了相应的资金发放证明、《借条》以及微信催收的记录来支持其主张。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之后,被告何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原告黄某要求被告何某归还借款48000元,情况明确,证据充足,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已决定予以支持。同时,原告黄某还提出被告胡某也应共同负责偿还此款。被告胡某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指印,作为担保人,但双方并未就保证方式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被视为一般保证。此外,还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被告胡某需对被告何某的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强制执行,若执行后仍有未偿还部分,胡某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何某归还原告黄某的借款本金48000元,并且被告胡某需对何某财产强制执行后未能履行的债务部分,继续对原告黄某承担担保义务。
法官说法
在借贷担保领域,所采用的保证形式主要有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指的是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时,由担保人负责履行保证义务。若双方对于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则默认适用一般保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意味着担保人须与债务人共同对所担保的债务负责,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亦或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履行担保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颇为普遍,然而出借人常忧虑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因此倾向于引入担保人,并最好对担保人的担保形式进行明确界定。作为担保人,必须对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进行恰当评估,为其行为提供担保,同时要明确自身的担保责任,并在签字前确认无误。此外,还需提醒各位:尊严无足轻重,担保存在风险,签字务必谨慎,务必经过深思熟虑再行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若债权人将债务人作为诉讼对象,法院理应接受案件。然而,若债权人未对主合同争议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而仅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法院则应拒绝受理此案。在通常情况下,若债权人同时将债务人和保证人诉至法院,法院予以受理。然而,在判决过程中,除非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特殊情况,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必须明确指出,保证人仅对在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未能履行的债务部分承担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规定,借款人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所借资金。若双方未对借款期限达成一致或约定模糊不清,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借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归还;同时万江律师,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规定了两种保证形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形式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内容不清晰,则应依照一般保证的规定来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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