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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弄事诉讼法第九章: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的规定?

时间:2025-07-09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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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弄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给当事人带来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可应对方当事人申请,决定对其财产实施保全措施、要求其进行特定行为或禁止其进行特定行为;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亦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实施保全行动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交担保,若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法院将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决。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对于情况紧急的,需在短短四十八小时内迅速做出裁决;一旦裁决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利害关系人如遇紧急情况,若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此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在起诉或申请之前,向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居住地法院或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该申请。

法院在接到申请之后,需在短短四十八小时内完成裁决;一旦裁决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就必须立刻启动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天之内未依照法律规定启动诉讼程序或提出仲裁请求,法院将依法解除该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了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其他手段。一旦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必须迅速告知相关财产所有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若财产纠纷案件的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则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

若申请内容存在错误,申请人需对被申请人因采取保全措施而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对以下案件作出先行执行的裁决:

(一)追索、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界定清晰,若不先行执行,将极大地损害申请人的日常生活或商业运营。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若申请人未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拒绝。若申请人最终败诉,则需对被申请人因预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若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的裁决持有异议,有权提出一次复议申请。在此复议期间,原裁决的执行活动不会暂停。

二、诉讼保全的条件

我国《法》明确规定的财产保全是一项关键的法律机制。《民事诉讼法》中具体指出,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诉讼发起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类则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财产保全。

在诉讼启动之前,法院会依据相关利益方的请求,对涉案财产或争议中的物品实施强制性的保护措施,这种措施被称为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实施诉讼前的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

情况紧急,若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遭受无法挽回的严重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在诉讼进行期间,为确保后续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自行依职权,对涉案财产或争议中的物品实施强制性的保护措施,这一行为被称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然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由于种种压力,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地依据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当事人若要申请在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万江律师,需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判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因素而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至于在诉讼期间进行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则由法院来判定;若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未能提供,则法院将拒绝其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首先,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交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若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法院可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决。第一百零一条明确指出,若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若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在提起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同时,即便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申请,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自行决定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其次,申请者需提交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明确指出,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担保;若申请者未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拒绝。第一百零一条亦规定,申请者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其申请同样会被驳回。

第三,财产保全的主要目标在于确保相关合法权益免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旨在避免因当事人一方的不当行为或其它因素导致判决无法顺利执行,或者执行过程变得异常困难。

第四,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事项,亦或与当前案件直接相关的资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指出,财产保全应当限制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或者针对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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