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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静宁县检察院:四力融合推进虚假诉讼监督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5-07-12 14: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自2024年起,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高质量高效能处理每一起案件”的指示,遵循“三个善于”的原则,针对虚假诉讼监督中的难点和痛点,以“监督能力、协同能力、科技应用能力、治理能力”四种力量相结合为着力点,持续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向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聚焦靶向,运用“精准监督力”攻克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关。首先,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疑难复杂、涉及刑民交叉的虚假诉讼线索,则组织跨部门联席会议,共同进行深入研判,以此拓宽监督的思路,并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此外,强化纵向一体的履职机制,针对线索管理、调查方向等关键环节,主动向上级请示并定期汇报。在处理李某某与周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中,对于案件审查环节、法律适用的选择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所遭遇的复杂难题,我们主动向市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并寻求指导。市检察院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指派了业务能力突出的骨干力量为案件处理提供了坚实的专业支撑。在市检察院的全面指导下,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我们成功促使法院对原审判决进行了调整。此外,我们还进一步强化了调查取证工作。增强对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强度,全面搜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诉讼档案,针对发现的疑点,综合运用询问、查询、委托鉴定等多种方法,迅速锁定证据,加强虚假诉讼证据链的完整性。在处理王某某与胡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经办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高某某通过资金的转移手法,伪造了胡某某提供的3.8万元转账凭证。然而,实际上王某某并不认识胡某某,两人之间未曾有任何借款往来,胡某某也未向王某某提供过3.8万元的借款。在发现被申请人胡某某可能对关键证据有所隐瞒的情况下,通过查阅银行交易记录、搜集证人陈述等多种途径,构建起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确认了高某某涉嫌伪造民间借贷事实,因此向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要求。经过法院的再次审理,法院接受了检察院的抗诉观点,取消了原有的判决,并拒绝了胡某某的诉讼要求。

二、通过多方协作,借助“系统协同力”汇聚监督力量。首先,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与公安机关携手,共同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查处合力。在实际情况中,虚假诉讼多见于企业破产、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等众多领域,其隐蔽性较高,且常常涉及刑法与民法的交叉问题,因此查处起来颇具挑战。在处理涉及刑法和民法交叉的虚假诉讼案件时,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调查取证方面的主导职能,通过深入调查核实,确保银行账户资金明细等关键客观证据的固定,一旦判定存在高度虚假诉讼嫌疑,便迅速将高质量的可查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从而增强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同时,该院还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有效突破关键证言。面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编造法律事实、捏造篡改证据的陈述难以攻破的困境,静宁县检察院巧妙融合了自身的检察监督力量与公安部门的侦查技巧,与公安部门形成了“同步进行询问、协同开展配合、严格保密要求、规范进行衔接”的共识,从而成功突破了关键陈述的难题。在处理王某某与胡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时,静宁县检察院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环节,迅速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并与警方保持紧密联系,共同针对高某某编造的借款关系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强化,成功突破了当事人陈述的障碍,从而实现了对原审判决的纠正。

三、借助数字的力量,运用“智能科技的力量”引领监督方式的革新。首先,以数据为支撑,扩大线索搜集渠道。通过深度挖掘、整合及运用案件数据资源,唤醒并激活检察机关内部的“闲置数据”。打破不同部门间的数据隔阂,消除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实现信息跨部门共享。以刑事案件为基石,依托大数据技术,精确排查,发现虚假诉讼的监督线索。在处理王某某与胡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过程中,民事检察部门经过数据分析,识别出高某某编造借款关系的普遍问题。随后,借助大数据模型,他们共排查出10条监督线索,并提出了3项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3项抗诉申请,并将2条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其中包括1条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此外万江律师,他们还注重强化数据意识,充分利用大数据支持平台的功能。鉴于线索挖掘难度大、信息来源有限、获取速度慢等问题,我们充分挖掘大数据在法律监督领域的撬动、叠加和倍增效应,不断深化数字检察工作的开展。通过综合运用“集中筛查、智能排查、人工审查”的多元化模式,借助针对“职业放贷人”虚假诉讼的监督大数据模型,我们聚焦于以民间借贷自然人为涉诉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成功筛选出樊某某与靳某某等23人涉及的借款纠纷系列监督案件线索。在这起系列案件中,樊某某被怀疑是“职业放贷者”,涉嫌收取高额利息、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提供虚假陈述以及虚报借款金额等不正当诉讼行为。静宁县检察院经过人工筛查和事实调查,确定了樊某某与郭某某等15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生效裁判的监督线索。检察院共提出了4件再审检察建议,请求对1件案件提起抗诉,并针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发出了6件监督检察建议,其中包括4件同类案件的监督建议。

四、采取综合措施,通过增强“持续治理能力”来促进从源头进行防控。首先,我们要加强监督与督促。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案件进行持续跟踪,对那些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我们要持续关注法院的采纳情况、再审决定以及改判结果,以此增强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力度。在处理李某某与周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静宁县检察院针对法院未接受再审检察意见且未详细说明法律依据的做法,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迅速向平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实施一系列连续的监督措施,最终促使法院撤销了原先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点,着重于问题导向。我们坚持“一案三查”的原则,不仅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依法进行监督和纠正,而且对原案的审判流程和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同步的监督,以此促进法院在审判和执行方面的进一步规范化。在处理李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系列案件时,静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在办理此批案件过程中揭示的法院在送达程序上的不当行为,以及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未能依法严格审查借贷原因、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问题,导致直接调解结案而未遵循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通过发出针对类似案件的监督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依照法律规定规范送达行为,从而取得了显著的监督成效。

(作者单位: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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