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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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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物品有保质期,法律权利也有,诉讼时效你了解吗?

时间:2025-07-11 00: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日常购物时,商品都有其保质期限。而在法律层面,也存在一种权利行使的“保质期”,这被称作“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即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若权利人未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便可以依法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简而言之,即便清楚自己的权益正遭受他人侵犯,若未主动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在民法典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满后,便可能失去赢得诉讼的机会。

华某因经营生意,需资金周转东莞万江律师,遂向顾某借得数十万元。2013年5月,华某与顾某正式签署了《借款协议》,该协议详细规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等事项。协议中明确,还款期限为12个月。翌年9月,华某曾向顾某偿还了一部分借款,此后便未再履行还款职责。截至2023年元宵佳节,出借人顾某亲赴借款人华某住所催促归还尚未付清的债务,但借款人华某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到了2024年3月,出借人顾某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借款人华某偿还所欠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案涉及民间借贷争议,2013年5月,顾某与华某达成了一项借款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双方所进行的借款活动,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一条第二款进行判断,即对于民法典实施前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参照当时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处理,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万江律师,审理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顾某向华某追讨借款的案件中,诉讼时效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时效为两年。该时效的起算则依照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述,即从权利人得知或理应知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华某作为借款人,其最后一次偿还贷款的日期定于2014年9月17日,据此,出借人顾某需在2016年9月17日之前,采取诸如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上述时间段内,双方并未就还款事宜达成新的协议,故而,不存在任何导致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起算的情形。在庭审过程中,借款人华某提出抗辩,认为出借人顾某提起的诉讼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限。该院审理后判定,顾某自上次还款以来,间隔将近十年才启动诉讼途径维护对华某的债权,且缺乏任何证据显示在这近十年期间他曾对华某提出过债权主张,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得以暂停或中断,因此应认定顾某因疏于行使民事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据此依法裁定不予支持顾某的诉讼要求。

法官说法

这句法律格言“权利闲置即失效”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即权利若不加以行使,其效力便会逐渐丧失。鉴于此,我们在处理个人财产权益时,应当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主动性。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该期限从权利人得知或理应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身份之时开始计算。同时,需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该条款涉及四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在行使权利时,务必留意三年期限的关键节点,及时向对方提出还款等权利要求。若法定诉讼时效已过,则需尽力查找是否存在未注意到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例如义务人曾进行的部分履行、债务承认等证据。可以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协商交流,寻求达成和解的可能性,或者重新签订一份新的还款合同,以此确保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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