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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送达方式及民事诉讼在线进行相关告知

时间:2025-07-11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常住地址(办公地址):

电话:

其他送达方式(传真、邮件、微信号):

第三人(被申请人):

首选送达地址:户籍地址(注册地址):

常住地址(办公地址):

电话:

告知:

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民事诉讼流程得以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线上操作。此类线上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其法律效力与线下诉讼活动完全一致。

在送达人的同意之下,法院有权选择使用电子手段,确保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案通知、缴费通知、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已被接收。

电子途径发送的文件,其送达日应确定为信息成功进入接收者指定系统的那一天。

经确认的电子接收号码适用于所有诉讼环节,涵盖了首次审判、上诉审判、再次审判以及执行阶段。

在诉讼过程中,若电子送达的联系电话发生变动,务必立即通知法院,并提供更新后的联系电话。

若所提供的电话号码不准确,或者未能及时通知变更后的电话号码,导致诉讼文件无法成功投递或未能按时投递,相关当事人需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我已经详尽阅读了这份确认书中的各项告知内容,并确认我所提供的电子送达联系电话以及证件号码准确无误且具有效力,我同意使用这些信息接收相关的诉讼文件和裁判文件。

确认人: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强化民事送达职能的相关指导意见》(摘录)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构成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核心。该文件需涵盖当事人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法院需告知的相关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以及变更的具体方法等要素。

当事人提交的送达信息中需包含邮编、具体地址和接收人的电话等。若同意电子方式送达,还需提供并核实用于接收民事诉讼文件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微信账号等电子送达信息。若当事人已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即等同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五、在登记立案环节,人民法院需令当事人核实并确认其送达地址。若当事人拒绝核实确认送达地址,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在当事人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标注的地址,将适用于一审、二审以及执行阶段。若当事人需要更改送达地址,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法院。若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则其确认的地址将作为送达地址。

七、若当事人所提供的接收地址存在错误、拒绝提供接收地址或地址变更后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致使民事诉讼文件未能被接收人实际收到,则直接送达的文件万江律师,其送达日期为文件留置于该地址的当天;若采用邮寄送达,则以文件退回的日期作为送达日期。

八、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者采取拒绝应诉、不接听电话、故意避开送达人员、搬迁至新住址等手段来逃避或躲避送达,若法院无法或难以让其确认送达地址,则可针对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若诉讼中涉及的合同或往来函件中当事人已对送达地址作出具体规定,则应依据该规定确定送达地址。

若无明确约定,则应依据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中注明的住址来确定送达地点。

若未明确约定或当事人未提交书面文件,亦或文件中未注明具体地址,则应将一年内用于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所提供的地址作为送达的指定地点。

若无上述情况,则应将当事人过去一年内在民事交往中频繁使用的住址视为送达地点。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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