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店堂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确实,世纪影城的相关条款会给其带来较高的利润,但经营者追求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违法及违背基本道德准则的情况下,解决题目的最好方法是扩大竞争而不是司法干涉干与。因此,世纪影城禁止王某自带饮品进入影院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某权益的侵犯,应驳回王某的诉求。
评析:
另一种意见以为,王某以世纪影城侵犯了其消费选择权为由起诉,因此本案应属于侵权之诉。因此,世纪影城禁止王某自带饮品进入影院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某权益的侵犯,应驳回王某的诉求。其特点是某个违背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就是讲行为人固然仅实施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并符正当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划定,行为人承担一种仍是数种责任需要在法律上确定。
根据民法原理,当某种法律事实泛起,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这便是法律的竞合。
一种意见以为,世纪影城店堂告示“禁止携带外购饮品的观众入场观片”属“霸王条款”,该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选择权,是霸声十足的无效告示。而世纪影城行使抗辩权以为该案应定为合同违约纠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哀求法院予以驳回,其抗辩理由的基点是落在合同的违约确认之上,呈现出诉辩双方在诉请与抗辩上的差异。王某在案中以服务经营者制定不公平的经营规则,剥夺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为由,诉请判令世纪影城公然赔礼报歉,撤销店堂告示,并赔偿其相关损失,符正当律划定,依法应予支持。世纪影城的工作职员依该告知阻止王某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片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消费权益的侵害。
在审讯实务中,当原告享有多重的哀求权而导致哀求权竞合的情形良多,作为法官对此不可忽视:必需准确地确认在哀求权竞合情况下,原告作为诉讼提起人,其选择了多重权利的哪一项权利,一旦泛起原告同时选择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哀求权,要求得一到司法保护时,法官应运用法律所划定的释明权,告知其对哀求权竞合选择的原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判断世纪影城禁止王某自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片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某权益的侵犯,其枢纽是世纪影城设置的相关条款是否有效。当王某与朋友携带其外购的饮品欲进入放映厅观看片子时,影城的工作职员以王某携带了非本影城卖品部出售的饮品为由禁止王某进入放映厅,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了解经营者所附此类前提后仍选择购买经营者的服务产品,应视为双方达成合意,即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所附前提,该前提为双方通过要约及承诺方式达成的合同条款的一部门。针对此差异,显然要先行确定本案性质是侵权诉讼仍是违约诉讼,才得以在其确认的基础上选择相应的实体法进行裁决。影城的工作职员提出王某可食用完饮品入场,或在该影城将饮品免费暂存,或予以退票3种解决方案,但王某对上述方案均未接受,终极王某与其朋友未入场观看片子。在本案中,世纪影城禁止消费者自带饮料进入影城的条款并未违背法律法规的详细划定,因此判定该条款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枢纽在于其是否有违同等、自愿及公平的原则。
。世纪影城抗辩以为,该案应定为合同违约纠纷,世纪影城并未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哀求法院予以驳回
在王某所购片子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记载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影厅”的条款,该世纪影城店门电子显示屏及店内多处均标明了“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食物、饮料入场”或“观众不得自携非本院出售的食物入场”的禁止性提示告知;该世纪影城有食物、冷饮的经营权。从权利人(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因不法行为人行为的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重的哀求权,此时民事责任的竞合又称为哀求权竞合,它是因某个违背义务行为引起,由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
2007年12月24日下战书,王某从该世纪影城购买了当天晚上20:30放映的片子《集结号》的片子票2张,票款单价为60元。
笔者以为,王某以世纪影城侵犯了其消费选择权为由起诉,因此本案应属于侵权之诉。
[案情结果]
因为世纪影城在其售票处、大堂以及片子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因此应认定王某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才购票进入影城的。因为某种违背义务的行为,在民法上经常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和相互冲突,这就是民事责任的竞合。换言之,哀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是统一题目的两个不同方面,前者是某一违背义务行为引起的两种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受害人就统一给付内容依法享有多重的、彼此冲突的哀求权,而后者则是违背义务行为人因其一个行为应承担数种民事责任。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形成诉讼。判断世纪影城禁止王某自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片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某权益的侵犯,其枢纽是世纪影城设置的相关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原理,当某种法律事实泛起,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这便是法律的竞合。就本案而言,当原告王某携带外购饮品持票欲进入被告世纪影城观片时,被影城工作职员阻拦,理由为早有店堂告示声明在先,非该影城卖品部出售的饮品不得携带入内。本案原告王某在多重哀求权利竞合下,选择了侵权诉讼,在诉讼当事人自愿选择哀求权的条件下,并结合其哀求的详细事项,法官应根据“诉审合一”的诉讼原则,确定本案属侵权诉讼,并非被告答辩中夸大的合同违约诉讼,在庭审中作出相应的释明,提出被告的答辩事由是“答非所问”,应围绕民事侵权诉讼进行抗辩。因为某种违背义务的行为,在民法上经常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和相互冲突,这就是民事责任的竞合。而王某则以为这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划定,是不公平的条款,坚待进场。换言之,哀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是统一题目的两个不同方面,前者是某一违背义务行为引起的两种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受害人就统一给付内容依法享有多重的、彼此冲突的哀求权,而后者则是违背义务行为人因其一个行为应承担数种民事责任。再有因某种违背义务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是冲突的,行为人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后果是不同的。然后根据原告选定的权利,确定本案合用的实体法。本案原告王某携带外购饮品持票入场观片被影城工作职员阻止,双方就店堂告示产生截然相反的观点与熟悉,形成诉讼,这一法律事实泛起,引起了两个权利或责任:一个是原告王某提起诉讼的侵权责任;另一个是世纪影城抗辩提出的合同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世纪影城禁止王某自带饮品进入影院的店堂告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所划定的经营者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公道的划定,即通常所谓的“霸王条款”,该世纪影城的做法不构成对王某权益的侵犯,应驳回王某的诉求。再有因某种违背义务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是冲突的,行为人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后果是不同的。其特点是某个违背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就是讲行为人固然仅实施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并符正当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划定,行为人承担一种仍是数种责任需要在法律上确定。从权利人(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因不法行为人行为的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重的哀求权,此时民事责任的竞合又称为哀求权竞合,它是因某个违背义务行为引起,由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
准确处理本案的枢纽在于界定本案系侵权诉讼仍是违约诉讼。
对该案的处理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纪影城公然赔礼报歉,撤销店堂告示,并赔偿其购票款120元以及交通费40元。根据本案的事实,世纪影城在其售票处、大堂以及片子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因此应认定王某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才购票进入影城的。选择性造成不利影响,在知足一部门消费者的意愿的同时,有违另一部门消费者意见的实现,同样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影响。王某作为民事诉讼的提起者,其选择了侵权这一法律事实作为自己寻求法律救济的启动点。根据本案的事实,世纪影城在其售票处、大堂以及片子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因此应认定王某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才购票进入影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