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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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概念及审理期限是多久?适用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5-07-10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这里作出如下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相关规定,简易程序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在案件立案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审理。相较于普通程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理时间将会更短。这是因为简易程序适用于处理那些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清晰,且争议较小,故无需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详尽的调查取证,便足以查清案件真相。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类案件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处理:一是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二是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情况;三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四是需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五是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六是第三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七是其他不适合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哪些案件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负责审理那些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一同前往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寻求纠纷的解决。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立即进行审理,或者另行约定审理日期。基层民众及其设立的法庭负责处理简易的民事纠纷,并能够灵活地随时召集涉案当事人与证人。在这些简易民事案件中东莞万江律师,审判工作通常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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