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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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惩治拒执犯罪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北京,6月27日——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消息,为了依法严厉打击拒不履行判决和裁定行为的犯罪活动,保障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有效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期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对人民法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意见》指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若发现被执行人涉嫌不履行判决或裁定构成犯罪,人民法院需制作案件移送函和执行情况说明,同时将掌握的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一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意见》还进一步规定,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时,必须附带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的职责需明确,《意见》中提到,对于人民法院转交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资料,公安机关必须予以接收,并填写受案登记表,同时提供回执。若公安机关审查后认定案件符合立案标准,则需在七天内启动侦查程序;对于案情重大且复杂的情况,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审查后认定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需在审查时限内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决,并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及时送达到相关的人民法院。《意见》进一步明确,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撤销,须在七日内向执行法院发出函件,并详细阐述理由。若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有立案侦查的义务却未履行,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范围。若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查但未立案,则需责令公安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详细阐述其不立案的具体原因。公安机关需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汇报不立案的具体情况、相关依据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提出的立案理由缺乏依据。据此,检察长作出决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需在十五日内完成立案手续。《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需在规定时限内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就批准与否作出明确判断;对于公安机关转交的审查起诉案件,应迅速进行审核,若满足起诉要求,则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诉。
此外,明确自诉案件的受理。《意见》明确指出,若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实以下两种情况,且法院认定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则可将其案件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审理:一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其行为应受到刑事追究;二是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未接受控告材料,或在接受材料后三十日内未给出书面答复,或决定不立案万江律师,亦或是人民检察院未对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进一步明确,若人民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案件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选择不立案,或者在收到材料后的三十天内未给出书面回复,亦或是人民检察院未对应当承担执行责任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人民法院有责任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应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责编:马昌、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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