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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惩治拒执犯罪

时间:2025-07-07 00:14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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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6月27日报道,针对那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期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旨在确保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有效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相关法律措施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意见》明确指出,在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这类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需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相互监督,并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记者观察到,《意见》由二十项条款构成,其核心内容涵盖四个主要部分:首先,对人民法院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其次,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再者,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进行了阐述;最后,对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进行了明确。

在履行法院职责的过程中,《意见》指出,一旦法院在案件处理中发现相关责任人涉嫌违反判决或裁定拒不执行,法院需制作案件移交函和执行情况报告,同时将掌握的证实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意见》还进一步规定,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时,必须附带相应的证据材料。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指出对于人民法院转来的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资料,公安机关必须予以接收,并填写相应的受案登记表,同时提供回执。若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标准,需在七天内启动侦查程序;对于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的情况东莞万江律师,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三十天。审查后认定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在审查时限内做出不予立案的决策,同时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递交给相关的人民法院。《意见》进一步明确,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撤销,须在七日内向执行法院发出函件,并阐述具体原因。若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有立案侦查的义务却未履行,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意见》明确指出,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立案侦查,则需责令公安机关提供书面解释不立案的原因。公安机关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不立案的具体情况、相关依据及理由,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反馈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提出的立案理由缺乏依据。据此,检察长作出决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需在十五日内完成立案手续。

《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同时,对于公安机关转交的审查起诉案件,应迅速进行审查,若符合起诉标准,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诉。

在自诉案件受理环节,《意见》明确了,若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且法院认定其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则可将其案件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审理:一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侵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其行为应受到刑事追究;二是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未接收控告材料,或接收后三十日内未给予书面答复,或决定不立案,或是人民检察院未对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进一步明确,若法院将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犯罪案件资料转交给公安,而公安选择不立案,或者在接受资料后三十天内未提供书面回复,抑或检察院不对有执行义务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则需通知申请人万江律师,他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应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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