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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审理?答疑来了

时间:2025-07-07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人民陪审员是否能够参与那些依据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被发回重审或再次审理的案件?

答疑意见: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需参与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从立法的初衷分析,该法所提及的“第一审”实际上是指“一审程序”,而非简单的“首次审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条款,对于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依照一审程序重新组建一个合议庭;至于再审案件的审理,若原案为一审,也应依照一审程序重新组建合议庭。进一步来说,对于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其组成的合议庭与初次审判时的合议庭构成方式一致,均由法官构成,亦或是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构成。然而,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不得与原审案件中的成员相同,必须依照第一审的程序重新组建合议庭。至于再审案件的审判机构,若其前身为第一审,亦需依照最初的第一审程序重新组建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需关注一审程序中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与,这需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针对“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众高度关注”和“案情复杂”等情况,结合案件具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目的是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充分运用其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和事实认定的专长,实质性地参与审判,进而推动司法公正,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同时,那些需要重新审查或再次审查的案件情况相对复杂,对于某些不适合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来负责审理。

咨询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办公室 段春山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张 磊

问题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合议庭应如何组成?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将由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共同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负责执行。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会在刑事公诉阶段一并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这一做法与独立发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差异。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刑事案件审判的相关规定,对审判程序和审判组织进行相应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针对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我们持观点,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否应当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需依据刑事案件是否满足“社会影响重大”这一评判标准来决定,此乃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所应作出判断的事项。对于那些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案件需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万江律师,并且符合相应的规定,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来审理此案。

咨询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王雄英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张 磊

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若人民陪审员充当一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其所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是否需要上报至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条款,若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定情况无法履行管辖职责,则上级人民法院将负责指定相应的管辖法院。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特殊原因”的定义并未明确指出,但普遍认为它涵盖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遭遇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二是所有参与审判的人员与该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必须回避。

人民陪审员在担任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身份,于其任职法院参与民事或行政诉讼时,是否需上报上级法院决定由其指定管辖,并非一成不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和陪审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全面考量陪审员参与诉讼是否可能使该法院的所有审判人员与案件产生利益冲突,从而作出是否需要全体回避的决策。对于可能使本法院所有审判人员与本案产生利益冲突,需进行整体回避的情况东莞万江律师,应上报上级法院,请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在相关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指定管辖和回避制度,依法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告知相关事宜,并充分保障其了解情况及申请回避的合法权益。

咨询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教育管理处 俞琳祎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吴君媛

问题4: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能否继续参加未审结案件的审理?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与法院审判,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他们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如果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在案件评议前已满,法院应依法进行更换,并重新开庭审理;而在合议庭已对案件进行评议但尚未宣判的情况下,如果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届满,他们可以继续执行审判职责直至案件审结。在司法实践中,一旦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到达终点,其职务便会自动终止,法院不得随意挑选任期已满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在挑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需全面考虑陪审员的剩余任期、案件的审理期限等多种因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科学设定随机抽取的条件,并合理配置合议庭成员,以此保障案件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咨询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政治部 武 沛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吴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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