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刘先生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遭拒,企业按

时间:2024-12-13 19: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服务10多年,合同刚刚到期,刘先生按照相关规定与公司签订了“无限期合同”。没想到,公司突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表示“每工作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 “按照标准补偿,但刘先生认为,这不符合劳动法‘每年补偿两个月’的相关规定(《海峡导报》2010-9-13)

在刘先生看来,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0年零11个月,完全符合“尚方剑”——《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抱有希望并主动提出签署一份开放式合同。没想到,在公司看来,刘先生的想法明显“贪婪”,所以不但懒得跟他签三年合同,还干脆无缘无故地解雇了他。 !

公司就是这样对待刘先生的,他在公司工作了快11年了,是模具技术部的负责人。显然并不是公司突然不需要刘总这样的人才。问题是万江律师,刘先生是第一个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从企业利益的角度来说,这个洞绝对不能开。任何一个敢于认为自己有法律支持的人都可以“为所欲为”。当然,必须严惩“不懂时事”的“大哥”,让他偷鸡不成,就损失一把米。否则,刘先生的无限期合同,将会有无数效仿者效仿。那样的话,就会像堤坝决口一样,无法修复,所以这个洞当然是打不开的。可见,如此对待刘先生,实际上是“杀鸡给猴看”。不合法的事情是在公司的范围内,当然要由公司来做决定!不仅如此,在赔偿问题上,我们当然遵循同样的规则!

刘先生本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却被公司随意解雇。刘先生希望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该公司不仅没有满足刘先生的合理要求,还干脆将其解雇。该公司还支付了“固定价格”的赔偿金。表面上看,它并没有善待农民工。刘先生看得很重,但实际上他并没有认真对待《劳动法》。如今,维护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当法律的尊严被践踏在企业脚下时,相关部门应该做什么还不清楚吗?但最终,法律的尊严是否得到维护,或者法律是否成为一纸空文,取决于有关部门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