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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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鉴别评定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造价争议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工程造价顾问机构应受理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委派,针对施工协议争议中的成本问题实施审核、裁定和评估,进而提交专业评估结论。此行为称作工程造价法律评价。
工程造价评估是最新出现的概念,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承包商与开发商在执行工程合同过程中,部分施工合同争议依然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处理,所以工程造价评估在解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成为裁定与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这类表述涵盖工程经济争议、工程造价争议、工程造价纷争等不同说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中“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辨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的说明,将其规范为工程造价鉴定,或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清晰界定为:工程造价顾问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派,针对施工合同争议案件中的工程造价分歧所进行的分辨、判定和评估。合同争议涉及的相关方,包括企业或个人,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成本审核,该行为属于专业评估服务的一个分支,以此与其他业务进行区分。
鉴定结论属于法律认可的证明材料,所谓证明资格,在大陆法传统中指明证据资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真相的依据,在英美法传统中对应的概念是证据的采纳程度,或者称为许可性,即证据资料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送交法庭核实。在建筑合同争议中涉及的建设项目造价鉴定结论要具有证实作用,必须满足这些条件
第一,鉴定主体合法。
工程造价评估的评估执行者,涵盖评估单位与评估专家。《新证据条例》第32条第一项说明:法院同意评估请求时,需促成双方当事人商议选择符合资质的评估专家,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由法院进行指派司法机构委派专业机构实施鉴定时,务必选择具备合法资格的评估单位与评估专家,否则其生成的评估结论无效,无法作为案件判决的参考凭证。
其一,鉴定机构合法。
从事工程造价评估的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应资格的咨询公司,这类咨询公司专门为委托方提供有关项目投资金额和成本管理的专业建议。要确认鉴定机构的资质,可以通过相关司法部门或仲裁组织的电子平台进行核实。若某些公司没有经过认证的鉴定资格,他们所完成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将失去效力,同时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管理责任。
其二,鉴定人员合法。
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所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具备土木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经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依据该办法注册,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被划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两个类别。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处单位开展业务,其工作内容涵盖对工程经济争议进行裁定。根据相关规定第34条明确指出,若有人未获注册却冒充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相关造价工作,那么其签发的造价文件将失去效力,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鉴定内容合法。
其一,送检材料真实有效。
鉴定所使用的初始证明文件,双方参与者都可以递交,不能只按照一方提交的资料开展鉴定,那样就会产生偏差。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检验材料,需要安排庭审中的审查核实,看它是否符合真实、客观、合法的证据基本条件,经过审查核实发现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就不应当当作鉴定的基础。缺少鉴定相关文件的,双方必须依照时限补全必要材料,否则将失去提供证据的资格。若因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得出鉴定结论的,举证责任方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影响。
其二,鉴定方法和标准合法。
鉴定结论需要说明评估流程、评估理由、评估所用的技术手段、评估所依据的规范。评估所用的技术手段或者规范应该选用合同双方事先确定的技术手段或规范。如果合同双方没有事先确定或者确定得不清晰,那么应该按照法院委托评估的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手段或规范执行东莞万江律师,并且同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行业通行做法。在涉及施工合同的争议处理时,评估工作通常包含两大类,分别是针对项目成本的核算以及项目品质的评定。其中,成本核算环节极易产生偏差,常见问题有重要信息遗漏、工程量统计不准确、品质评定依据不当,或未能依照合同中双方明确的条款进行合理修正。
其三,鉴定范围和成本合理。
鉴定过程耗时多、开销大,这本身就容易导致当事人遭受更多损失。在法律审理环节,对鉴定需审慎对待,若不鉴定也能查清案件细节的,就不必进行鉴定;若只需对部分事实进行鉴定即可弄清真相的,则应对所有相关事实实施鉴定。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1条明确指出:若一方对部分案件事实持有异议,只需针对存在分歧的部分展开鉴定工作,不过,当争议事实的界限模糊不清时,或者双方均要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鉴定组织若超出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以及法院指派的权限执行鉴定,那么超出初始鉴定范畴得出的鉴定结论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由此产生的额外鉴定开支应由该鉴定组织自行负责。
新规第40条第三款也明确指出:鉴定结论存在缺陷时,若能通过修正、补充鉴定或再次质证等途径加以完善,法庭便不会批准重新鉴定的请求。必须制止那种仅因单方当事人存在异议,且缺乏足以推翻或证明其违规的相反证明,就反复进行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的行为。
其四,鉴定意见符合案件实际情况,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专业评估即便出自权威机构,也并非审判者的最终裁决依据,实际审判活动中切忌全盘接受鉴定结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将鉴定结论当作众多证据类型中的一种,全面权衡其在整个证据体系中所处的位置。鉴定意见若结论明显偏离案件事实,或者与常理相悖,又或者同案件其他证据矛盾,还或者跟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和约定差别很大,这种情况下需要着重审查鉴定的内容、程序、主体是否合规,还要看送检材料是否存在严重错误或遗漏,目的是保证鉴定结论的公平合理。
第三,鉴定程序合法。
其一,鉴定程序的启动合法。
鉴定结论是证明材料的一种,提出鉴定要求属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义务,在特殊情形之外,审判机关通常不会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是必须经由当事人提交鉴定请求。
其二,鉴定人员依法回避。
当鉴定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7条所述条件,当事人便可以请求其退出案件。若鉴定者未依照规定回避,由其提供的意见,将不被视为有效证据。
其三,依法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诉讼参与人必须对一方或双方提交给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的依据进行审查,也需对评估单位给出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只有通过合法审查的工程价格评估结论才具备效力。
其四,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依照《新证据规则》第79条至第81条的内容,鉴定人若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法院必须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告知鉴定人。若鉴定是由委托机构进行的,则应由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代表该机构出庭。鉴定人需要就鉴定相关事项,真实地回应当事人的质疑以及审判人员的提问。如果庭上难以当场回应,获得法院许可后,可以在审讯之后用书面形式进行回复,法院需迅速将书面回复转交给诉讼参与人,并征询他们的看法,在需要时可以重新安排证据审核环节,如果鉴定专家拒绝到庭提供证言,其鉴定结论不能当作判定案件真相的凭证,法院应提议相关主管机构或团体对拒绝到庭的鉴定专家实施惩处如果有人需要拿回鉴定费,法院要在三天内下决定,让鉴定人把钱退回来;如果鉴定人不肯退,法院会依法去执行。如果因为鉴定人不愿意到法庭作证,当事人想重新做鉴定,法院应该同意。在法庭的允许下,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勘验人提问。提问的时候,不能说或做不合适的、带有威胁或侮辱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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