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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至上,锦江法院审结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5-07-08 0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 消费者权益日 -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对于消费者来说,既是认识自身权益、捍卫自身权益的关键时刻,也是他们应当主动运用权益、小心维护权益,以防遭受损害的重要时日。

- 消费者权益日 -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近期,锦江法院审理完毕一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案件,借助司法裁决与行政监管的合力,充分利用政府与法院的协作优势,有效解决了工程停工的难题,同时针对非法发包、无资质承接工程等违规行为,实施了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双重处罚措施,为规范建筑行业秩序树立了司法典范。

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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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拉子”工程的纠纷

某商务企业与某建筑企业达成一项工程合作协议,规定在30天之内完成包括建筑装修、设备搬迁和终端调试在内的各项工程任务,总费用为70万元。合同达成后,商务企业按照约定先行支付了35万元作为工程款项。但遗憾的是,工程企业多次延误工期,将近四个月的时间才仅仅完成了初步施工。为了能够尽快完成工程,商务企业果断作出决定,解除原有合同,并立即聘请第三方介入继续施工。双方在工程款项退还及违约责任问题上存在分歧,因此该商务公司决定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解决。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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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皮”扯出“违法发包”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注意到被告某工程公司仅有劳务资质,却无相应施工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定此案涉嫌违法发包。随后,法官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给该局。

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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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欠缺,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工程承包方某工程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所签项目工程合同应判定为无效,并要求双方各自承担返还责任。然而,鉴于承包方已将建筑材料和劳务实际应用于工程前期施工,无法直接适用返还机制,故只能采取折价赔偿的方式。对于存在争议的部分,双方应参照当前市场行情,本着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评估和确定。

最终,法院判令某工程公司向某商务公司退还工程款19万余元。

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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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违法,双处罚

在接到锦江法院发出的《违法线索转交函》之后,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迅速启动了案件调查程序。

01

发包方某商务公司

某商务公司因将上述工程委托给未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工程发包应给予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规定,同时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于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或委托给无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至100万元罚款,故该公司被罚款57.5万元,责任人王某则被罚款3.3万余元。

02

承揽方某工程公司

该行为被认定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施工单位越级承揽业务或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关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条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至4%的罚款,故对某工程公司处以1.4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刘某处以7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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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锦江法院打破传统“就案办案”的局限,聚焦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的难题,即发现、认定和处罚均存在困难。为此,法院采取违法线索的移送,激活了府院联动机制,并共同构建了“资质倒查、合同审查、现场核查”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通过实现“个案审理、违法发现、线索移送、联合惩戒”的闭环管理,法院与相关部门合力打击了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行为,促进了建筑行业从无序竞争向规范发展的转变。

此案件是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打击建设工程中“双重违法行为”的典型示范,“双重处罚机制”不仅对发包方进行追责,也对承包方进行追责;不仅对企业责任进行追究,也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惩罚,打破了“企业缴纳罚款、个人无损失”的潜规则,营造出了“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强烈震慑效应。

供稿|民二庭 毕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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