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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精品研思并行!上海杨浦法院解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时间:2025-08-27 00: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聚焦精品 研思并行

上海杨浦法院的官方公众号设置了“研思一刻”这一板块,该板块旨在阐释法律适用中的关键问题,归纳典型案例的审判方法,从而为相似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第 23 期

侵害商业秘密

纠纷情形及审理思路

商业机密是不为世人所熟知的、具备经济利益且权利方实施保护手段的技术资料、经营情报等商业资料。技术资料涵盖与科技相关的构造、物料、成分、秘方、物料、样本、造型、植物新品种繁衍素材、制作工艺、操作流程或环节、运算规则、数据、电脑程序及其相关记录等信息。商业运营中涉及的构思、组织、推广、账目、安排、范例、竞标文件、顾客资料、统计等资料都属于运营资讯范畴,而除了技术资料和运营资讯之外,符合商业机密必备条件的一切商业资料,均归类为其他商业资料。

为促进商业环境改善,“杨小知”推出了知识产权侵权专题第四讲(点击链接可看前文)。本期内容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基础东莞万江律师,讲解侵犯商业机密的典型争议情形,归纳同类案件审判要点,旨在为企业预防及处理商业机密侵权问题提供借鉴。

法官解读

第一部分

侵害商业秘密的常见纠纷类型

依照侵权行为的呈现形态差异,普遍涉及商业秘密的争议情形主要有这些: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利用非法途径窃取商业机密的情况复杂,涵盖偷盗、行贿、蒙骗、强迫、网络攻击等非法方式。通常情况下,若被告通过违反法规或违背商业伦理的方式取得原告的商业机密,则属于采用其他非法手段窃取原告的商业机密。

违反企业内部规定,非法探知商业机密,属于侵权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此案例见于法院案例库,涉及某企业与某研发公司对黄某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案号2023-09-2-176-008。

原告是某知名制药企业,被告黄某是原告的子公司里担任高级研发职务的人员。被告在职期间,从公司的电脑网络上获取了21份关于药物开发的关键商业机密资料,并且将这些资料偷偷保存在他自己个人所有的数据存储设备里。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在本案中可以取得相关资料,其做法并非秘密窃取商业秘密的表现方式。不过被告将原告的商业机密私自存储在个人电子装置上,违背了企业内部的规定,表现出不正当行为,属于“用不正当方法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行为人以非法方式取得商业机密之后,向其他方公开、自行应用或准许他方应用,这些行为都构成侵犯商业机密。

以商业秘密为行为对象的活动,涉及在生产经营环节中直接加以运用,或是经过改动、创新后再行应用,亦或是参照商业秘密来调整、完善、革新相关生产运营过程。

泄露技术核心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登:某岩油藏企业、某石油科技(北京)机构起诉翟某元、大庆某软件企业、北京某数据公司侵犯技术核心案件2024-13-2-176-001】

某岩油藏有限公司研发了“油气勘探开发类比决策专家知识库系统”,该系统别称DAKS系统,被告翟某元曾任该公司的关联企业职员,离职后开发了与DAKS系统核心功能一致的IRBS系统软件,随后他将该IRBS系统软件出售给被告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知翟某元实施了侵害原告DAKS系统商业秘密的行为万江律师,却仍从翟某元手中购得IRBS系统软件著作权,并且向他人许可使用,这种行为实际上导致原告的商业秘密失去了控制,存在被特定或非特定群体接触并获取的风险,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中的披露类型。

案例三:商业秘密在改进性应用、消极性应用方面的界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模具公司起诉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华、周某、蔡某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纠纷案2024-13-2-176-002】

某模具公司掌握着特定的技术资料与客户资料,属于其商业机密范畴,某材料公司及某精密模具公司在招募该模具公司的前职员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应用了其商业机密,导致该模具公司的客户订单数量下降,经营效益受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商业秘密的运用,不仅涵盖直接运用,也包括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工、创新后的运用,同时还包括参照商业秘密来调整、完善、创新相关生产运营环节的间接运用。即便被告实际应用的信息同原告的商业机密有一定出入乃至完全相异,但被告在产品构造、优化或调研剖析等过程中借鉴了原告的商业机密,或许降低研发开销或者实施精准对策,并因此攫取非法的有利地位,依旧属于动用他方的商业机密。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当事人的保密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事先承诺而产生,即便合同里没有明确写明保密条款,但依照诚信守则,结合合同类型、宗旨、磋商情形以及行业惯例等要素,若涉诉侵权方清楚或理应明白所获信息属于权利方的商业机密,则需对获取的商业机密履行保密责任。

案例四:公司高层人员承担必须遵守的法律上隐匿信息的责任,依据是【人民法院案例库:香港某开发公司控告魏某乙、胡某、香港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违反商业机密案件2024-13-2-176-003】

被告魏某乙与胡某担任原告公司董事,他们了解客户资料与核心技术,不过并未同原告签署保密条款。两人离开公司后,向第三方透露并准许对方运用他们所持有的原告客户资料以及商业机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魏某乙、胡某身为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明白他们接触的客户名单等公司核心资源属于秘密信息,更需恪守诚信,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仅与普通职员签订保密协议,未单独与他们签订为由,声称保密措施无效,这种主张不能成立。高层管理人员违背法律规定保守商业机密的责任,将信息透露出去,并且让其他人加以利用,这就形成了侵权行为。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唆使和诱惑是指有意借助语言、举动等手段,给予技术、物资上的援助,或者通过职位承诺、经济利益等途径,使他人违背守秘责任或权利人关于商业机密保密的规范;协助是指为他人侵害商业机密活动提供各种便利。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若知晓或理应清楚权利方的职员、离职职员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系通过盗窃、行贿等非法途径获取权利方的商业机密,即便仍获取、公开、运用或容许他人运用该商业机密,亦属侵权行为。

第二部分

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思路

商业秘密的审查

(一)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确定

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原告首先需要界定其要求保护的商业信息界限,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就是要明确核心秘密要素。确定核心秘密要素,就是概括特定资料上具有商业价值的资讯。主张某项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主体,应当恰当界定保护界限,既不能包含已公开的信息,也不宜过于狭窄,以免妨碍侵权认定的进行。在总结关键内容时,掌握核心利益方要从纷繁复杂的数据里归纳出本质特征,制作出明确无误的书面说明,目的是供审判机构判定是否属于商业机密,以及对比分析是否存在侵害行为。

(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的阐释,合法的商业秘密需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不为人所周知”“具备经济利益”“且权利方施行了必要保护手段”。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

权利人要求获得保护的信息,在发生侵权诉讼时,其内容不应为相关行业人员所熟知,也不应容易获取。

具有下列情形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这个资讯仅关乎商品的体量、构造、物料、构件的粗略拼合等事项,业内人士经由审视已面市的商品就能直接领会的。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然而,将已公开的信息经过梳理、优化、处理得到的新内容,若满足保密条件,便可以视为非公开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判断,以北京某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高某及北京某艺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例,该案信息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为2023-09-2-176-018

北京某墨汁厂研发的两种墨水被北京市列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高某曾是该厂的员工,离职后加入被告北京某艺术有限公司,并开始生产三种墨水,原告在购买被告的三种墨水后,发现这些墨水的品质和效果指标与原告的墨水相似或几乎一样,被告主张原告主张保护的墨水制作工艺已经公开,因此不应受到保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声称其商业机密已纳入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范畴,且保密期限为永久性。国家机密信息关乎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系未予公开或依据法规不宜公开的内容,属于国家机密的信息在解密前,应被视作非公开可知,即具备保密属性。

第二,具有商业价值,即“价值性”。

通常情况下,原告所要求保护的信息由于并非众所周知,因而具备实际或未来的商业用途,能够助其获得市场竞争上的有利地位,因此可以看作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另外,经营制造环节中出现的部分性收获同样能够具备经济利益,比如中间环节的资料或试验失败记录也含有利用价值,这是由于它们对往后生产和技术开发有明显帮助,倘若对手获取这些资料,便能够减少试验开销、缩短研究周期,不公平地削弱了权利人的市场领先地位。

第三,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保密性”。

权利人为了防止商业秘密外泄,在侵权诉讼发生之前需要实施适当的保护手段,法院在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保护措施时,会考虑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特点、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保护措施是否容易被识别、保护措施和商业秘密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意愿等要素。

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审查一般参考以下因素:

效果:原告实施的保密方法需匹配被保护事项的性质,以非他人运用不正当手法或不违背承诺便难以取得为衡量基准。

保密程度:被告实施的保密手段,在一般情形下足以让接触者明白该信息属于需要保护的内容。

保密措施需与信息本身的保密需求相匹配,具体程度以实现保密目标为准。判断时须结合案件实际状况,灵活掌握。一般情况下,该原则并非追求保密手段绝对无懈可击。

案例六:技术秘密保护手段的判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检测技术企业对某设备技术企业侵犯技术秘密案件纠纷案2023-13-2-176-016】

某检测企业提出诉讼,其研制的特定检测设备中蕴含着未公开的技术核心,该企业实施了诸多保密手段,在常规情形下完全能够阻止单纯信息外泄,理应获得法律层面的维护。企业内部设有保密机制,涵盖《企业保密规章》《聘用协议》等,外部则通过与客户签订《设备买卖契约》中的保密条款来执行,设备后壳上标注着“严禁私自拆解,否则保修失效”的字样那个盒子底部和后盖的连接部位,也固定着“XXX品质承诺 无法撕毁”的标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设备购销合同》里的保密条款,只对客户公司有约束力,对一般人无效。而且合同没有禁止客户公司转卖产品,所以其他人可以通过市场买到这个产品,并且不受那份合同的影响。另外,这个测试仪在某个地方贴着标签,标签上写着“危险!私自拆开就失效了!””“XXX品质承诺 无法销毁”这类说明,涉及安全警示与产品保修声明,并非为了保守秘密而设置的防范手段。所以,被告声称实施的“对外保密方法”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要求的“必要保密手段”。

侵权判定的方法

审判活动中经常运用“接触+实质性类似-正当出处”的标准来判断权利人指控的侵权情形是否成立。当权利人提交初步材料,显示其已对主张的技术秘密实施保护,且对方侵权的风险较高时,则需由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指认的内容并非商业秘密,或者自身未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案例七:商业秘密案件责任认定证据提交情形变更情况【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秘密判例汇编(2024年7月11日)原告Y公司、Y上海地区企业与被告孙某某技术信息非法获取纠纷案】

孙某某曾就职于某公司,担任过服务工程师和服务主任等职位,任职期间,他从公司的系统中非法获取了众多包含商业机密的图纸,并将这些图纸转移到了个人存储设备上。原告认为,孙某某的这种行为,让公司的商业机密时刻面临着被泄露的风险,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被告孙某某主张原告诉请的技术资料并非商业机密,不过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没有给出任何依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这份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体现在技术图纸上,原告方已经实施了恰当的保密手段,被告孙某某从公司平台获取了包含相关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并将其复制到个人存储介质中,这表明这些商业秘密已被非法取得,因此,需要孙某某来证明这些信息并非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已转向他。孙某某承认原告提出的技术内容已经变为公共知识,不过没有拿出任何材料来支持这个说法,所以应该判定这个技术内容并不是众所周知,属于商业机密。孙某某从原告那里获取了包含这个商业机密的技术图纸,并且复制到了自己的移动存储工具上,导致原告无法再管理这个商业机密,随时有被泄露或利用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原告的商业机密遭受了侵害。

(一)接触的认定

了解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意味着被控侵权人已经获取了相关资料。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了解权利人主张的信息,需要关注其获取这些信息的能力和程度。当权利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被指侵权者与商业秘密直接接触时,那个被指控者的工作职位,负责的事务或执行的任务,以及参与商业秘密相关活动的详细情形,都是评估其是否有途径或可能性获得商业秘密的关键依据。

(二)侵权比对

在商业秘密纠纷里,原告必须提供证据,显示被告采用的信息和原告希望保护的商业秘密一致,或者大体上一致。对于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比对,大体上一致意味着指控侵权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差异。

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实质上相同,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

该行业的相关人士在面临指控侵权行为之际,能否轻易识别出指控侵权事项与商业机密之间的差异,

指控侵权的内容与商业机密的用途、应用方法、意图、成效等是否存在本质不同;

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

侵权对比在商业机密案件审判里作用非常关键,起诉人既要依据实际情况恰当界定核心内容,又须证实被告应用的信息同原告商业机密的对比情形;鉴于技术事实认定有难度,审判机关通常借助技术调查人员协助查证,或委托专业机构作出鉴定,从而获得对比结论。

侵害所有技术核心的推断【司法判例库:江苏新某企业诉江苏科某环保企业等损害技术核心纠纷案2024-13-2-176-006】

原告江苏新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称被告江苏科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运用不正当方法,由原告的前职员非法窃取该公司的技术机密,进而获得了六个项目的招标资格。经过核对,被告提交的技术方案确实包含了原告所提及的工艺步骤,例如分段集液器的标识与原告使用的标记相同;不少图纸细节几乎完全相同,特别是吊柱和人孔的部件图,明显是直接照搬了原告的设计;另外多个图纸都出现了相同的笔误,比如“较簿板”和“不大余”这些词语中的错字,而被告对于这些错误却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涉及技术秘密的争议中,如果被告方有机会接触到权利方的图纸,而被告方的图纸也完整呈现了该工艺流程,其中部分内容与权利方图纸中的内容基本一致,甚至出现非通用符号相同、错字相同等情况,且被告方无法给出合理说明的,可以认定其非法获取并运用了权利方全部工艺流程图纸的技术资料。

(三)责任承担

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人必须依照法规承担应有的惩罚,这种惩罚涵盖民事诉讼的赔偿、刑事层面的制裁以及行政层面的处罚。

1.民事责任

此类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涉及多个方面,首先需要终止违法行为,也就是不能公开、运用或让第三方运用所掌握或取得的商业机密,其次要承担经济赔偿,同时必须销毁或归还违法使用的物品。

确定赔偿数额时,首先看原告因权利受损实际蒙受的损失,若损失不好计算,则看被告因侵权行为得到的好处,或者参考许可费用的合理倍数来定。

要是被告怀有不良用心去损害商业机密,要是其行为达到了相当的程度,那么赔偿金额可以在依照前述方式计算出来的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到五倍来决定。赔偿总额还得加上经营者为了阻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例如聘请律师的费用、办理公证的费用、收集证据的费用等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从中获得的利益难以计算,法院会考虑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价值、研发投入、创新水平、可能带来的市场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故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然后判定给予原告不超过五百万的补偿。

2.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指出,以非法窃取、收买、假冒、强取、黑客攻击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并加以利用或泄露商业机密,若对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害,将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或单独罚金。若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则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条文,若组织存在违法行为,需对其科处经济处罚,同时对其中的关键决策者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刑事制裁。

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单位犯罪如何判断依据【上海市检察院2023年公布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判范例】

上海A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产品力学检测及检测设备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设计制造多种疲劳试验机,这些试验机主要用于骨科植入物器械材料的动态力学性能疲劳检测,公司对外提供销售或检测服务。蔡某某担任A公司原销售负责人,陈某某则担任原技术负责人,二人共同违反了公司的保密规定,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这段时间内,通过不正当途径窃取了公司三类研发设备的技术图纸和运行专用控制程序,随后以匿名方式创办了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同类产品的制造、销售和检测业务活动。经过核实,A企业所拥有的三种科研装置的技术设计文档和操作专用软件,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资料,两名涉案人员创办的企业制造的装置里包含的技术内容与这些资料基本一致。通过核查,得某机构运用违规装备进行检测活动,非法获利金额超过二百一十万元人民币。

人民法院对德某公司判处罚金,金额为人民币180万元;蔡某某、陈某某二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暂缓执行一年六个月,同时各处罚金,数额为人民币16万元。

3.行政责任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立即中止该行为,将非法所得收缴,并且对当事人处以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之间的罚金。如果行为情节较为恶劣,罚金金额可以提升至五十万元到五百万元之间。

侵权者即便已经承担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并不会妨碍权利人通过民事途径来要求补偿。

第三部分

企业商业秘密侵权风险的防范提示

一、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侵害

确定商业机密的范围,商业机密是指不公开的,能为企业带来优势或利润的信息,例如技术诀窍、制造流程、经营方针等。公司需要全面地找出和归类这些信息,并详细地记录下来。清晰的界定有助于企业在法律纠纷中明确指出被侵犯的机密,也为其他保护措施奠定基础。

制定保密性文件,此文件为维护商业机密的法律手段,用以保证所有接触商业机密的本公司职员及外部伙伴均须承担保密责任。该文件需明确界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机密,规定具体的保密措施,并阐明违反文件规定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完善公司内部管控,需制定周密的保密措施,涵盖信息分级处理、限定资料查阅资格、执行场所出入登记等环节。减少核心机密知晓人员范围,能够显著降低资料外泄的可能性。

组织员工参与学习活动,旨在增强对商业机密和知识资产保护的认知,强调其必要性。此类活动有助于使工作人员更清楚自身在维护公司资源方面的职责,同时了解信息外泄可能引发的法规责任。

技术防护手段至关重要。需借助技术方法维护商业机密。具体措施涵盖,运用加密技术守护重要资料,建立坚固的防火墙和入侵防御机制抵御外部侵袭,同时推行数据备份与复原方案应对信息遗失风险。

二、加强离职员工管理

商业机密维护方面,职员和已离职职员是可能的违规者,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比如,在最高法审理的吉某单位与威某单位技术机密侵权案里,查明成都高某单位的数名前职员退还办公电脑时,硬盘被损毁。查实显示,这些职员已为对手威某单位服务达两年以上,且吉某集团的关键技术资料未经由正式途径交还。

运营过程中,能够借助制定完备的离岗交接规范等手段,来预防并降低职员离任引发的技术机密外泄可能性,以此保障机构的独有优势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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