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正鹏环保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要点解析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九江市政机构对江西正鹏环保公司,杭州连新建材公司及李德等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涉及民事责任与自然环境保护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部分诉讼前的协商结果,经过法律机构的审核批准,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案件将继续进入审判阶段
裁判要点
在涉及生态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中,由特定机构实施的事前协商,若与部分负责赔偿的一方达成共识,便能依照法律向审判机关请求权威认证;倘若协商未果,针对其他负责赔偿的一方,该机构则有权依法发起生态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程序。
侵权者即使因相同污染环境、损害生态行为面临刑事指控,若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认定侵权证据确凿,也不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为标准,法院应继续审理,依法判定侵权者需承担生态修复和赔偿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本案依据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
基本案情
2017年和2018年期间,正鹏公司同塘栖公司等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负责运送并处理数家机构在运营时产生的废泥,并以此获取对应的处理服务报酬。正鹏公司实际负责人李德将收购来的污泥直接倾倒,与丰城市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合作倾倒,或者交给没有处置资格的张永良、舒正峰等人倾倒到九江市区多个地块,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明知张永良在非法转运污泥,还是允许他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处置污泥。经过核实,那些被倾倒的污泥总量达到1.48万吨,导致土壤、水体和大气受到污染,进行修复工作需要花费1446.288万元。案件发生之后,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对张永良等六名被告启动了刑事追诉,接着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判,最终在2019年10月25日,判定张永良、舒正峰、黄永、陈世水、马祖兴、沈孝军这六人犯了污染环境罪,李德和夏吉萍另外处理,他们分别被判处三 年二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监禁,同时缴纳五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九江市政府依照规则进行协商,同塘栖公司商定了一项总额达四百八十二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元的补偿方案,不过没能和正鹏公司、连新公司、李德等七个对象达成补偿共识。塘栖公司需要赔偿的金额涵盖了第一地块、第二地块的全部整修开支,以及第四地块的部分修缮成本,这些款项已按照约定全部完成支付。协议双方已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确认了该协商协议的效力。九江市人民政府没有和正鹏公司、连新公司、李德等7个人谈成赔偿的事,就针对3号地块、5号地块的修复开销,以及4号地块还没修完的费用,开始了这个官司,希望被告们能负责把环境修复好,出钱修复环境,当众说声对不起,还要赔万江的律师费和打官司的钱。
裁判结果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下发了(2019)赣04民初201号民事裁决文书,具体内容如下:首先,要求被告正鹏公司、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在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完成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阎路附近山坳地块(3号地块)的污泥治理工作,若逾期未完成,则需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80.3396万元,其中舒正峰已主动向法院账户缴纳10万元生态修复金;其次,责令被告正鹏公司、连新公司、张永良、李德、黄永、舒正峰、夏吉萍、陈世水在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完成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阎路伍丰村郑家湾地块(4号地块)的污泥治理任务,若逾期未完成,则需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01.8515万元,其中连新公司已主动向法院账户缴纳100万元生态修复金;再者,规定被告正鹏公司、张永良、李德、夏吉萍、马祖兴在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完成九江市永修县九颂山河珑园周边地块(5号地块)的污泥治理工作,若逾期未完成,则需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8.9181万元;此外,要求各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支付环评报告编制费20万元,风险评估方案编制费10万元及万江律师代理费4万元;同时,命令各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通过省级或以上级别的媒体向社会公开进行赔礼道歉;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九江市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最终裁定:正鹏公司、连新公司、张永良、李德、舒正峰、黄永、夏吉萍、陈世水、马祖兴通过协作手段非法转移、排放污泥导致环境受到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必须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应责任。各被告排入的每一处土地上的污泥已经相互掺杂,相同土地区域内的污泥无法单独进行治理,需要相关被告共同承担该土地区域的联合治理责任。本案中,各被告对于涉案3、4、5号土地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三号地块的污泥系李德从长江江面上的多个单位接收,由黄永、舒正峰、陈世水分别负责实施倾倒,该地块的治理开销高达280.3396万元,需要上述所有被告联合承担。陈世水提出异议,声称自己是李德的雇员,并且在非法倾倒过程中获得的非法利益不多,所起的作用也不大,因此责任应由雇主李德承担赔偿,或者由他承担一部分责任。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不依据非法获利多少或作用程度来判定,本案缺乏证据证明陈世水是李德的雇员,陈世水与其他被告以协作方式非法排放污泥,理应共同承担连带环境治理义务。
四号地块部分污泥出自连新公司,该公司由张永良注册成立,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共同参与倾倒作业,该地块尚需支付修复费用201.8515万元,这笔费用应由上述人员共同分担,连新公司辩称张永良的污泥不等于公司的污泥,公司不应负责赔偿。根据查明的情况,连新公司处理污泥的能力不足,却把公章和空白合同交给张永良负责,对于张永良处理污泥的过程,公司没有依法进行监督,有明显失职行为,而且张永良和证人黄某某都说明,4号地块的部分污泥确实是连新公司提供的,所以连新公司这个理由不能成立。
三、5号地块的污泥系张永良提供,倾倒工作由李德和马祖兴分别负责实施,该地块的修复开销高达448.9181万元,这笔钱需要上述所有被告分担。环境损害的评估报告制作成本为20万元,风险评估方案的制定费用为10万元万江律师,以及万江律师的代理开销4万元,都属于本次诉讼中应当合理报销的开支,原告所提的这些费用应该得到批准。承担生态破坏补偿责任的途径涵盖致歉声明,九江市当局请求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对公众进行歉意公示的诉讼主张符合法规,理应获得批准。
本案件判决还表明,李德作为正鹏公司的实际掌舵者,在正鹏公司既无处理污水的资格也没有相应能力时,却以正鹏公司的名义参与到了污水的非法排放之中,李德与正鹏公司需要一起承担起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责任。夏吉萍以志合公司身份与正鹏公司联手处置污泥,系参与上述4号、5号地块非法倾倒的关键人物,同时作为志合公司实际管理者,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因此她需与相关方共同肩负起对上述地块进行生态治理的义务。夏吉萍辩称自己不清楚被告正鹏公司存在违法排放污泥的情况,认为不应为生态环境修复负责,她自己正面临环境污染的刑事指控,且刑事案件应先于本案审理,对此,正鹏公司与志合公司的合作合同、银行资金往来记录以及李德、夏吉萍、张永良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词、志合公司转运单据等证据充分显示,志合公司与正鹏公司在2017年9月14日合作之后,共同实施了涉案污泥的倾倒行为,夏吉萍从中获取了倾倒污泥的收益,因此需要承担由此引发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此案中,夏吉萍侵权行为已有确凿材料证实,无需依赖其他案件判决,继续审理完全合理。
审理此案的法官有鄢清员、沈双武、施龙西、钱振华、沈爱、周卉、徐军等人,他们负责作出最终裁决,整个过程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合理。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