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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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政府未经手续移栽枣树,民事公益诉讼引关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基本案情
被告某镇政府获准担任建设单位,负责兴建新型社区及配套学校工程。该项目需占用某庄村集体土地,该土地上生长着树龄逾百年的枣树。为此,某镇政府于2014年1月安排、指导某庄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未履行采伐与移植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将枣树迁移至该镇另一村庄的中华古枣林中。林业公安机关确认,共移植枣树一千八百七十株,波及土地面积一百九十八点五分亩。实地检查显示,新栽种的地方只有少数枣树成活。一个基金会于二零一六年五月发起民事诉讼,要求某镇政府、某村村民委员会等承担破坏环境所负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确认:2014年2月18日,新郑市发展改革机构批准了关于新型社区项目立项的请求文件。2014年10月31日,该市发展改革机构核准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文本,准予建设相关社区内的幼教设施。该地块归某庄村集体所有,上面有枣树,2014年1月,某镇政府牵头,某庄村委会人员带领村民和施工队,没有办理采伐和移植手续,就把位于某庄村北部的枣树给移植了,新郑市森林公安局查实,一共移植了1870棵枣树万江律师,牵涉到198.5亩枣树林,某镇政府说这些枣树被移栽到了王张村的中华古枣园里一审法院实地查看发现,王张村枣树移入地点有680棵枣树已经死亡,针对某镇政府移栽枣树的情况,林业局在2014年3月18日发布过文件,指示其补种原移栽树木五倍的树木,即9500株,并要求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补种任务。一审法院在2016年6月28日前往花庄村枣树移出地实地查看时,看到涉案地块上已经建成了一栋三层高的建筑,公示牌上注明这是某社区幼儿园的项目。某庄村树立了编号为“新保038”的保护区标志牌,上面写明要对某庄村1023亩古枣林进行文物级别的保护。这处古老枣林里,生长着超过一百年的枣树共17660棵,其中最珍贵的691棵被列为一级保护,它们的树龄都超过500年,并且每棵都挂有专属标识牌,加以特别关注;接下来1857棵属于二级保护范围,树龄介于300年至499年之间;最后15112棵则是三级保护对象,树龄在100年到299年之间。这项保护工作由新郑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林业局、新郑市某科学研究院以及旅游局共同承担管理职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12月28日下达了(2016)豫01民初705号民事裁决,其中规定:某镇政府以及某庄村委会须立刻终止其违法的枣树移植或砍伐活动。某镇政府与某庄村委会须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个月内,依据气候情形,依照《造林技术规程》(GB/-2016)的规范,同时参照当地林业机构的植树技术标准,补植因移植导致死亡的枣树数量的五倍树木,还需对这些新植树木实施三年的培育管理,培育期从树木验收合格时算起;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林地植被的复原,法院将依法委派第三方机构进行恢复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某镇政府与某庄村委会共同担负。(三)该镇政府与某庄村委会须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联合赔偿生态遭到破坏直至恢复原貌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东莞万江律师,共计9元,需汇入法院指定账户,这笔款项专用于本案的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的恢复。四某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把一棵因移栽死亡的古枣树移到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览,并且在判决生效三十天之内在该枣树移入地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把该地当作宣传环保知识教育公众和警示后人使用的基地。(五)该镇政府与该村委会须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将致歉声明递交至法院,就其未按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其死亡,破坏生态平衡、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公众表达歉意,经法院审查通过后,应在三十日内于国家层面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六)该镇政府及该庄村委会须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某基金会支付差旅开支、万江律师酬金等款项共计元。某基金会的其余诉讼要求不予支持,某镇政府及某庄村委会对此表示异议,进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12日下达了(2018)豫民终344号民事裁决,内容如下:首先,确认一审判决中的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裁决有效;其次,将一审判决的第四项做了修改:要求某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后,于王张村枣树被移植的地点放置因移植而死亡的旧枣树供人观看,这个期限持续一年,从警示标志安装开始计算时间;并且在判决生效后的30天内,必须在那个枣树被移植的地点设立警示标志,这些标志需要包含图片和文字说明,并且必须经过一审法院的批准同意;这个地点今后将作为宣传、教育以及警示环境保护的基地使用。
裁判理由
官方权威判决指出:新郑市称作我国枣树重要产地,众多枣树及枣林构成的特定环境保存了许多历史文化遗产,这一景象被视为当地生态建设的象征。这些被移栽或砍伐的枣树数目可观,树龄很高,对于保持生态均衡和环境保护具有关键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内容,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需要补偿生态环境从受损到恢复期间所丧失的服务价值。这项损失金额的判定工作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某基金会递交的《咨询报告书》也没有给出损失的具体数额,通过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并参考了《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河南省森林资源清查成果》以及《河南林业生态省及提升工程建设绩效评估报告》中的内容,按照河南省2016年每亩林地森林生态价值为3644.15元的基准,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涉案的198.5亩枣林地服务功能损失相当于五年的森林生态价值,总计为9元。
裁判要旨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且造成众多树木损毁,是损害自然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本案依据的是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进行审理。一审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28日生成。二审则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形成(2018)豫民终344号民事判决书,日期为2018年6月12日。该案例文本信息在2024年2月26日已经完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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