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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特价文眉揽客,店员故意文丑逼顾客升单,店长顾问获刑

时间:2025-08-26 00:2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红星新闻

7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公布了一份关于“特价文眉”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其中揭露了以下情况,当顾客被360元的特价文眉广告吸引到店铺后,店员会故意给顾客纹“难看的眉毛”或者只纹一半的眉毛,以此告知“特价文眉”的效果不好,从而迫使顾客不得不增加消费。

判决文书显示,该店铺为跨区域经营的品牌,相关门店的负责人和指导人员因实施强买强卖行为被判刑,同时还被处以经济处罚。

网上发布特价文眉广告揽客

店员故意文“丑眉毛”迫使顾客升单

一审判决明确指出,2023年6月到2024年8月期间,聊城某甲工作室(该工作室于2023年12月26日更改为聊城某乙工作室)作为全国连锁机构,其总部在平台上刊登了“特价文眉360元”等宣传内容以招揽客户。根据总部要求,工作室负责人高某洁和顾问朱某娟安排员工,故意给顾客纹制不好看的眉毛或只纹半边眉毛,又或者弄坏嘴唇纹饰,以此暗示“特价文眉”质量不行,让顾客感到不安万江律师,不想离开,也不想去外面,从而不得不花大价钱接受纹眉、纹唇服务,导致许多人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伤害,钱财也损失了。

判决文书表明,朱某娟担任顾问期间,安排店员强迫交易涉及68名顾客,强迫交易金额巨大,非法获利达2001元。高某洁担任店长期间,策划店员强迫交易涉及29名顾客,强迫交易金额高达51051元,非法获利1531.53元。案件发生后,两位被告人都已上缴全部非法所得,并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朱某娟、高某洁运用威胁方法,迫使他人接受服务,朱某娟情节十分恶劣,高某洁情节较为恶劣,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强迫交易罪。朱某娟、高某洁都已上缴全部非法所得,并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二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对这两名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朱某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处以罚金四千元;认定高某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给予两年缓刑,同时处以罚金两千元,另外没收二人已上缴的非法所得。

判决之后,朱某娟对结果不满意,于是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申请。

有顾客称文眉时被“丑化”

遭强迫升单消费1680元

朱某娟的上诉主张她仅是顾问,在店长的指挥下行动,属于次要角色,应当是胁从犯,同时她的辩护人强调朱某娟在犯罪过程中仅提供了辅助支持,理应被判定为从犯。二审法庭审理后确认,此案的犯罪手法是总部散发低价宣传吸引顾客,分支店依照总部的布置和指挥,通过“以丑为荣促进销售”等手段强迫顾客购买商品,顾客支付的款项直接汇入总公司账上,上诉人朱某娟担任分店顾问,任务是帮助店长处理相关事务,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且由总公司负责支付,在强迫买卖的犯罪过程中担当辅助角色,依法应判定为从犯。

二审判决书表明,辩护人主张“被害人许某秀没有进行文眉升级,其消费的398元在事发前已经退还,这笔钱应当扣除”,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经过核实,被害人许某秀所述内容以及其提供的文眉照片、付款单据等材料可以证明,许某秀因被低价宣传吸引到店铺进行文眉,并支付了398元,随后文眉师等人便开始对她实施“增加项目”的强迫交易行为,虽然许某秀最终选择报警且店家退还了398元,但该笔398元的支付属于这起强迫交易案件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完成,应当算入本案的犯罪金额之中。二审法院未采纳该项辩护意见。

另外,针对辩护方提出的所谓被害人段某华在涉案金额中5976元系祛斑美容消费并非强迫交易的主张,应当予以剔除。经核实,段某华表示其纹眉时遭遇“变美”的压力,导致被要求额外支付1680元,后来经人推荐又接受了价值5976元的祛斑及其他美容服务,这些后续服务是她主动选择的,没有强制交易的行为,所以这5976元不该算在本案犯罪金额里。因此,律师的这项辩护主张是合理的,二审法庭决定接受这个意见。

因强迫交易罪

涉事店长、顾问获刑

判决文书表明,经由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并已查明,在2023年10月到2024年8月期间,上诉人朱某娟在其工作室担任顾问,对店长的工作予以支持;在此期间,她参与了涉及强迫交易的行为,共计有68人参与其中,强迫交易所涉及的金额巨大,其非法获利达到了1912元。二零二四年六月到二零二四年八月期间,被告高某洁在聊城某乙工作室担任店长职务;在这段时间内,她带领店员强迫了二十九名顾客进行交易,涉及金额总计四万五千零七十五元,非法获利为一千三百五十二点二元。经过二审法庭审理,确认的其他事实情况与初审保持一致。

二审法庭审理后确认,上诉人朱某娟、原审被告高某洁利用恐吓方式,迫使他人购买服务,朱某娟的情节十分恶劣,高某洁的情节较为恶劣,二人的行为都已触犯强迫交易罪。朱某娟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从犯角色,她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同时退回了全部非法所得,表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经过社区的调查和评估,确认朱某娟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法律可以适用缓刑。因此,上诉人朱某娟以及她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是合理的,二审法院决定接受这些意见。整体而言,先前判决的判定精准无误,案件审理流程合规,对于高某洁的惩罚合乎情理,不过没有将朱某娟认定为次要参与者,造成对其处罚存在偏差,依照法规需要予以更正。

二审法庭最后确认了初审裁决里关于“高某洁因强迫交易行为被判刑一年半,同时获得两年缓刑,外加罚金两千元”的部分内容不变;但是,对朱某娟强迫交易罪的裁决进行了修改,决定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给予三年缓刑,并处以三千元罚金。另外,朱某娟退还的违法所得1912元,高某洁退还的违法所得1352.2元,依法应当收缴,并上缴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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