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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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什么?送达地址确认书有哪些内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对公告送达有明确指引,当收件人去向不明,或者按照本章其他方法仍无法投递时,即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发布公告开始计算,满六十天,就当作已经送达。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制度的核心依据。这份确认书需要载明当事人自行填写的收件地点,法院需要告知的相关事项,当事人对收件地点的最终认可,以及这份确认书的使用界限和如何更改收件地点的流程说明。
当事人所给的收件地点必须包含邮编、具体位置和收件人的联络方式等。如果当事人愿意接受电子方式收件,需要提供并核实接收民事法律文件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微信账号等电子收件地点。如果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确认的收件地点就当作当事人的收件地点。
务必留意相关规定,若不提供接收地址东莞万江律师,或递交不实信息,抑或地址填写错误,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需让卷宗关联人对其所填送达地点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细节予以核实,卷宗关联人核实时须表明已清楚法院的说明,以及送达地址确认单的法律影响,并确保送达地点无误且能正常使用,同时应赞同法院利用其核实的地点寄送法律文书,核实工作须由卷宗关联人或诉讼代办人签署文件、盖印或按捺指纹完成。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需让诉讼参与人明确收文地点,若对方不同意,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执行。
当事人确认的收件地址,可用于审理初阶、审理高阶以及强制执行各阶段。若当事人需要更改收件地址,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法院。当事人若没有书面更改,则按原先确认的地址作为收件地址。
当事人送达地址存在错误,或者拒绝提供送达地址,又或者地址变更未通知法院,民事诉讼文书就无法被受送达人收到,如果是直接送达,文书留在该地址时就算送达,如果是邮寄送达,文书退回时就算送达
二、公告送达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如果收件人去向不明,或者按照本章所述其他方法无法传达,就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从发布公告开始算起,满六十天,就当作已经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日常生活中,本国法规对公告送达有清晰说明,例如《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具体说明,若收件人去向不明且其他途径无法传递,则可采用公告送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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