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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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加剧,投资仲裁遇挑战,调解崭露头角?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全球贸易政策方面,不确定性持续增强,中国资本在海外运营时,或将遭遇东道国政府的额外税负、差别化对待或是不公正法规,这类问题的发生概率会明显提升,国际投资领域争议案件的数量和难度,预计在往后几年将大幅度攀升。
惯常而言,公司处理此类争议的首选渠道是投资者-国家投资仲裁机制,然而该机制漫长且费用高昂的审理过程,促使人们着手探寻更为便捷的解决方式,随着调解方式凭借其显著的适应性和经济性优势,正逐步成为引人注目的前沿方案,
富而德万江律师事务所中国区争议解决业务主管兼合伙人柳昕,在回答第一财经记者提问时谈到,当前调解正作为一种新的投资争议处理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这得益于其费用不高且操作便利的特点。
但是柳昕也指出,尽管协商前景广阔,投资仲裁在短期内仍将是主要方式。2025年,投资仲裁依然是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关键途径,特别是中国投资者,预计他们将会更加频繁地运用投资仲裁来处理海外的难题。
不确定性加剧下的投资纠纷风险
柳昕表示,2024年被视为中国公司的“迈向国际的首年”,许多中国资本机构借助海外的投资和并购活动来拓展全球业务范围。不过,不断变化的国际状况正在导致新的投资风险类型出现。
近些年,一个名为“投资协定退出潮”的现象受到了广泛关注。从2016年开始,印度就独自决定结束了一些与多国签订的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意图在重新协商后,确立对外国资本提供较少保障的框架。随后,印度尼西亚、南非、委内瑞拉、厄瓜多尔以及玻利维亚等国也相继跟进,它们或是部分,或是全部脱离了既有的投资协定网络。印度在仲裁程序终结后,又以所谓欺骗为借口,妄图撤销十三亿美元的判决结果。值得高度关注的是,违约问题正逐渐扩散至发达经济体。西班牙因为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变动,已经遭遇了五十一项投资仲裁案件,在这其中,有二十七项案件输了官司,累积赔偿金额达到了十五亿欧元。
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愈发明显,导致投资争议的机率持续攀升。依据富而德最新披露的关于2025年仲裁走向的研究文件,墨西哥现任执政官谢恩鲍姆就任之后,推行了多项存在争议的政策,诸如打算取缔开放式矿产开采,此举让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感到更加迷茫。特朗普当局对墨西哥的强硬立场加剧了外界担忧,预计前届墨西哥政府时期积累的投资争端在谢恩鲍姆执政后可能集中显现,至于近岸外包的繁荣景象能否继续,也正面临严峻挑战。
柳昕表示,当前地缘政治方面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强,同时众多中国公司开始将目光投向东南亚及南美这些新兴区域,因此投资仲裁变得至关重要,它有助于保障相关方的正当权利。借助国际投资仲裁这一机制,投资者有权向东道国针对其征收措施或存在歧视性质的政策行为提出权利主张,并寻求相应的补偿。
仲裁和调解谁是更优解
依据富而德最新披露的2025年仲裁行业动向分析,涉及投资仲裁的诉讼每方所需付出的费用通常达到六百万美元以上,并且整个审理过程一般会持续超过四年的时间。
另外,仲裁通常只有两种结果,要么成功,要么失败,这种简单的判决方式常常不能满足各方的复杂要求。在这种情形下,调解这种通过公正的第三方进行协商的方式,正慢慢变成仲裁的一种有效补充,并且正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去研究。
柳昕谈到,这些年,调解这种新的投资纠纷处理方法,正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它很受青睐,是因为费用不高而且方法灵活,因此具备特别好的长处。
根据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发布的信息,复杂的调解过程一般能在半年到九个月之间结束,这比动辄持续多年的仲裁要快得多。然而,柳昕强调,调解要取得成效,往往需要借助外部的推动力,比如仲裁程序的进行,这样才能让东道国真正重视协商。
近十年来,全球范围内对于调解的认可程度持续提升。早在2012年,国际万江律师协会便制定了《投资者-国家调解规则》。随后,能源宪章条约的管理机构、CEDR组织以及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也纷纷制定出专门处理投资纠纷的调解性文件和操作指南。二零二三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审议了有关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调解应用的条款草案,此举促进了调解程序的标准化进程。
投资协议本身也在逐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相关调查表明,投资合同里加入调解条件的数量,从2004年的0.83%持续增长到2018年的17.4%。比如,荷兰示范性双边投资协定(BIT)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就特别提倡,部分条款还强制规定必须通过调解途径处理纠纷。《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在2020年开始生效,为调解结果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到2025年为止,这个公约已经有57个国家签署,并且有17个国家正式批准。其中,中国和美国都参与了进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调解规则与《新加坡公约》保持一致,确保了和解协议能够被强制执行。
柳昕谈到,他很高兴看到调解机制在维护我国公司在海外的投资利益方面能起更大作用,不过,未来几年,投资争端处理主要还是依靠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仲裁。
柳昕说明,全球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数量超过两千份,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投资协议也超过一百二十项,这为投资者运用仲裁解决纠纷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此外,仲裁判决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是其显著的特点。比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作出的裁决在158个成员国拥有和法院判决一样的法律地位,投资者可以借助处置东道国财产的方式来获得补偿。
仲裁和调解并非相互排斥的概念。柳昕建议投资者运用“以诉讼促协商”的方法,把投资仲裁当作促使东道国参与和解对话的工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持续与东道国进行协商,并把握合适的时机达成和解。很多时候,将投资仲裁和和解协商结合起来,投资者能够以较少的花费圆满处理纠纷。
企业在工具箱中如何选择
处理不断增多的经济争议时,公司必须依据具体状况挑选恰当的处理方法。
柳昕谈到,和解协商和投资裁决各有长处,在操作中经常搭配运用。特别是依据《新加坡公约》这类全球性条约展开的调解,借助中立调解人促成的一致意见,在条约参与国均受认可,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方的权益。
但是确定具体方法需要全面权衡矛盾的不同阶段和公司的经营意图。柳昕提出,针对初次出现或有可能发生的矛盾,特别是公司打算与所在国保持长期伙伴关系的情形,调解方式因其操作上的弹性而成为首选方案。对于投资协议未能完全规范的纠纷(比如税务争议),调解的适应性也能有效补充补偿手段的欠缺。
倘若遭遇重大利益受损,例如公司财产遭彻底没收,既无能力也无意在本地继续开展业务,那么争取补偿或许成为首要任务。借助仲裁机制,公司可以明确索赔方向,并依靠裁决的约束力来保障自身权益。
以拉美地区的矿业投资冲突为参照,柳昕指出,中国公司在哥伦比亚等拉美国家的矿业投资项目面临诸多挑战,诸如政府撤销开采授权,征收重税,以及遭受当地武装团伙的侵扰等,这些因素交织导致争议产生。究竟采取调解还是仲裁,需视具体纠纷的细节而定。
他着重指出,东道国是否愿意参与调解以及合作程度,通常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求:企业的主张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同时要表现出运用仲裁手段解决争议的坚决态度。如果缺少这两个条件,调解成功的几率会显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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