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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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专属管辖是什么意思?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民事专属管辖是什么意思
特定案件类型必须由指定法院审理,这是法律强制性要求,不允许其他法院受理,当事人也不能自行选择其他法院,这种审理权限的指定就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属于一种强制性管辖权,具有排他性特点,不允许外国法院审理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国内其他法院审理,同时也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3条内容,有三种案件实施专门地域管辖,具体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港口作业发生争议的案件,归港口所在地法院裁判;因继承遗产产生的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处理。
涉及不动产争议的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动产指的是那些无法迁移,或者一旦移动就会使其性能和价值受损的地面附着物。例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这类诉讼案件划归为专属管辖,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普遍实践。
港口相关事务的争议案件,应由港口所在地的司法机构审理。港口相关事务涵盖船舶出入港区的调度活动,以及货物的装卸和障碍的清除等行为。涉及港口相关事务的争议,应由港口所在地的司法机构,也就是海事法庭来处理。这样的安排有助于司法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勘验现场,全面了解案情,从而能够迅速且公正地作出裁决。
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由死者离世时的居住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死者生前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构成遗产,涵盖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在判定“主要财产”时,通常以不动产的地理位置作为主要财产所在地,若有多个动产,则选取价值最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财产的地点。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亦称特别地域管辖,系依据被告居住地,案件标的物位置,或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终结的法律事实发生地等要素来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此种管辖方式与普遍地域管辖形成对比,专门针对案件固有属性,由法律明文规定允许两个以上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法》第24条以及第26至33条,明确列出了九类案件,这些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争议的案件,交给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合同执行地的法院处理。合同执行地点通常由签约双方在合同里写清楚,要是双方没写明或者写得不清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有相关规定:如果履行位置没有约定,涉及金钱支付时,应在收款方处完成;如果是房产交付,则要在房产所在地点进行;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由承担义务的一方负责在自身所在地履行。为了应对合同履行地确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的权威解释。
倘若契约未能执行,且双方所在地均非约定履行地,则案件须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
买卖协议的签约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交付位置,那么协议的履行地点就是约定的交付位置;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根据交付方式来判定协议的履行地点;如果采取送货形式,那么货物送达的地点就是协议的履行地点;如果采取自行提取形式,那么提取货物的地点就是协议的履行地点;如果通过代办托运或者按照木材、煤炭的送货规定进行送货,那么货物出发的地点就是协议的履行地点。买卖协议的实际执行场所和合同上规定的货物交付场所不相符的,以实际执行场所作为协议执行地点。
承揽协议的履行地点通常在承揽作业实施处,不过,如果协议里明确规定了履行地点,那就以约定的地方为准。
租赁物实际应用地点即为租赁合同执行场所,除非契约内明确指定了其他执行地点。
⑤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贷协议,付款方所在位置为协议执行地点,不过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不在此限。
联营协议如果是合作性质,由被告实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如果是法人性质的,由该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来处理;如果是合伙性质的,则由其登记注册的地点的法院来裁决。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或者登记注册地的法院在审理时遇到实际困难,那么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来进行审判。
因保险合同争议引发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审理,或者由保险标的物存放地的法院审理。如果保险标的物是交通工具,或者是正在运输中的货物,那么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审理,或者由交通工具注册登记的地点,或者由运输到达的地点,或者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地点的法院审理。
因票据争议引发的案件,由处理票据支付地点或被告居住地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票据支付地点指的是票据上注明的收款地点,如果未注明收款地点,则根据票据收款人(包括代收款项的机构)的居住地点或主要经营场所来确定票据收款地点。
涉及铁路、公路、水路、空中运输以及联合运输的合同争议,其诉讼案件由运输起始地、运输途中地或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处理。依据最高法院的明确指示,若水路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的合同纠纷发生在海事法院的审判范围之内,则由海事法院负责审理。铁路运输的合同纠纷万江律师,交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各类运输合同争议,其案件受理权归属于运输起始地、运输目的地或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因侵犯权利的行为而引发的案件,由实施该行为的地方或者被告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来审理。实施侵犯权利的地方,指的是行为发生的地方和造成损害的地方。一般情况下,行为发生的地方和造成损害的地方是同一个地方,但有时候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发生的地方的法院和造成损害的地方的法院都有审理案件的权力。
涉及铁路、水路、内河及航空器的事故索赔案件,其诉讼受理法院为事故发生地点,或交通工具最初抵达的水域、机场,抑或是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因船只相撞或其它海上意外要求补偿提起的法律案件,可以由相撞地点、最先抵达相撞船只的地方、对有过错船只实施扣留的地点,或是被告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来审理。
涉及海滩救助开支的诉讼案件,其审判权归属于实施救助的地点东莞万江律师,或者是被救助船只最先抵达的地点的法院。
涉及共同海损的案件,可以由船舶最先抵达的地点、共同海损理算的地点,或者航程结束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来审理,这些地点都有权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需要先明确这类案件的归属问题,然后再进行相关处理。如果案件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就由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如果案件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应当拒绝受理此类案件的申请,以此保障案件审理的合法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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