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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证据疑云:为何充分证据未被支持?高度可能性揭晓答案

时间:2025-08-25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经常感到不解:自身提供的材料确实很完备,为何审判者却不采信?对方提交的依据存在明显缺陷,自己反而输了官司?其缘由通常与“高度盖然性”这一民事诉讼的举证要求密切相关。

一、高度可能性:法律中的“十拿九稳”

审判者并非事件参与者,必须依据当事人给出的“零散”信息来重建事实。然而法律不追求完全精确,而是要求非常高的可能性——也就是内心深处觉得事情“非常像是这样”的信念。比如,在大量散装货物运输中出现铁板,致使机器受损,即使没有全程监控录像,但通过分析卸货清单、现场影像资料以及行业通行做法,审判者依然能够确认货物毁坏的理由。

与优势证据的本质区别:

我国采用更高标准,旨在让法律事实最大程度接近客观真相。

二、三个主要准则:善用这个“标尺”1. 正面证据与反面证据的攻防技巧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具有充分确凿的依据,证明事实存在概率极高。例如,在涉及建筑工程的争议案件里,实际承建任务的张某平,凭借保单文件、缴费凭证等原始资料,并依据工程转包的实际情况,有力地证实了社会保险相关费用理应由项目承包方负责承担。

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只需影响法官的判断,比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155号专利权争议案里,被告方表示自己没有参与创造工作,只是嘴上说说,没有递交能够证明的材料,例如工作变动证明等,结果法院马上就不同意他们的说法。

2. 间接证据的“合力突围”

在缺乏确凿证明的情况下,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旁证材料同样能够满足证明的要求,例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155号案件中,一家从事防水材料业务的企业被指控运营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站,该案例就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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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任何后台数据能够证实运营主体身份,不过最高法院确认“极大可能性”成立,而且被告无法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来说明“被冒用”的情况是如何发生的。

3. 自由裁量的动态调整

法官需根据案件性质灵活适用标准:

人身权益案件(如医疗损害):标准趋近严格

财产纠纷案件:可适度放宽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过一件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涉及购房者柯女士,她依照开发商安排把钱付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做首付款,虽然没有书面授权,不过法院考虑到开发商帮忙办按揭、第三方代付部分房款这些情况,最后认可了柯女士的请求。

三、电子证据认定

如今电子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但其证明力常受挑战:

有文字往来证明+佐证材料:配送影像+对方确认“置于事务所”,能够判定商业往来有效。

仅有聊天记录:无其他送达证明,可能被认定未完成交易。

这家材料供应商在催收欠款过程中,其中两笔存在争议的交易,由于有现场影像资料和对方通过微信确认收到货物,因此被认定有效,而剩下的一笔交易,仅仅依靠单一凭证,最终未能得到支持。这说明,电子类证明材料需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有可能符合法律要求。

四、给当事人的关键提醒

反证不是耍嘴皮

回应他人观点时,单方面解释作用不大。需要提供银行往来记录、协议文件这类可靠证据,否则会像专利纠纷里的一方那样输掉官司。

日常留存证据原件

在建筑项目诉讼里,张某平取得有利判决的重要依据是他手上有社保缴费凭证的原始文件,而且对方承认这个凭证是真确的,没有提出质疑。电子数据资料必须保持其最初的存储形态,聊天信息不要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警惕“指示付款”陷阱

柯女士最终获得胜诉,这只能算作偶然情况。购房者在支付款项时,应当直接将钱款转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如果需要支付给其他机构,就必须先拿到他们书面的许可文件,并且要在支付那一刻立刻开具正式的收款证明。

法官的信念并非虚幻,而是依据证据原则和生活常理形成的判断。理解高度盖然性准则的核心,就是明白法律怎样借助程序公正来探明真实情况。庭审过程既是证明材料的交锋,也是法律思辨的比拼。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第2款的内容,如果某个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交了证据,法院在审查后,同时参考其他相关情况,如果认为某个需要证明的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那么法院就应该认定这个事实已经成立。对于一方提交的证据用以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如果法院经过审查并结合其他情况,发现待证明的事实真相难以判断,那么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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